法律门—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5:37:14

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一交易型受贿
  
  〖1〗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第一章《意见》的理解和适用〖1〗
  
  
  一交易型受贿(一)《意见》关于交易型受贿的规定《意见》第一条: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意见》关于交易型受贿规定起草的背景及争论的焦点所谓“交易型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主动提出或者应允以低价买、高价卖等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交易,从中赚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除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还出现了交易型受贿等一些新的形式,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随着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以房屋、汽车等为对象的“交易型受贿”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是:
  1.如何正确区分优惠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与受贿?
  2.如何正确认定房屋、汽车等物品交易型受贿的数额?
  3.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如何定性处理?
  4.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属于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5.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是否构成受贿?
  6.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型受贿数额应从交付时还是从登记过户时计算?
  
  (三)《意见》关于交易型受贿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1.如何正确区分优惠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与受贿?正确理解《意见》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