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众”何以阴魂不散,还理直气壮?//“美国贼”为什么可以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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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何以阴魂不散,还理直气壮?//

“美国贼”为什么可以游街示众

2010-11-09 10:27  来源:新京报  评论 1 条 查看评论 【字体:大 中 小】

  陕西渭南市富平县两位女农民因进京上访,被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11月8日,《新京报》报道了这起“示众案”。当天,富平县有关部门就发出澄清公告,认为报道歪曲了事实。

  显然,富平方面觉得对“示众”的事十分理直气壮,但这理在哪里,壮自何来呢?

  富平县认为,乔转丽、段定梅的上访确属无理访、违法访,两人被“示众”也是合法的。富平县的依据是中办、国办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中央的文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针对“违法”闹访,以及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违法闹访,要“依法”严肃处理。

  那么两个访民“违法”了吗?富平有关部门依据是陕西省2009年印发的有关通知。众所周知,法无明文不定罪,省级司法机关的通知当然不是违“法”的依据。

  再者,两个女访民被民警押着胳膊,在广场上面对着黑压压的人群“公开处理”。请问,这不是示众,这是什么?早在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最近,小姐游街、嫌疑人被广场示众的新闻不断,如今发展到女访民在广场上被“公开处理”。游街示众有违国家法律,与现代法治文明冲突。但让人吃惊的是,尽管之前已经有很多法律人士唇焦舌敝地普法,尽管有众多媒体的尖锐批评,但游街示众在个别地区,还是阴魂不散。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大于法。近来,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多次谈到“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内部矛盾的处理,“依法”应该是基本要求,即使是对违法者的处理,也应该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在昨天,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但愿“示众”早日绝迹。 

拉村民“示众”算哪门子“非常措施”?

2010-11-09 10: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评论 0 条 查看评论 【字体:大 中 小】

  11月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对于社会上对此举“漠视人权与相关司法规定”的广泛质疑,汉滨区区委宣传部近日向媒体发了一份“情况通报”,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对暴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情况通报”的最大看点或许不是“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而是“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的限定语。这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承认这种做法不正常,因为这不过是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做法;二是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是要达到非常目的,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消除影响、普法宣传”。可当几个排比的“非常”联系在一起,一点都看不出“明显的社会效果”,只是看到“非常违法”的隐忧。

  首先,“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本身就违法之嫌。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即在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当事人犯罪之前,当事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罪的当事人显然不应受到“示众”的人格侮辱。另外,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公安部就单独或联合多部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即便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也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甚至特意要求对于死刑犯也应如此。举重以明轻,既然死刑犯的人格尊严都应受到充分尊重,还有什么样的“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应受到充分尊重?

  其次,违法行为能达到合法的普法宣传目的吗?手段已然违法,再打一个合法旗号,实在是掩人耳目,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地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领导,面对记者提出的“公开拘留的方式是否妥当、合法”的疑问时,均回避而不敢表态的原因。事实上,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就是想要让受众感到“非常震撼”甚至“非常恐惧”,通过恐怖性威胁来震慑公众,而不是进行普法宣传。

  再者,恐怖性威慑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并消除社会影响吗?安康市汉滨区所说的非常时期,就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受到了部分村民阻扰,为防范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必须“杀一儆百”,但村民缘何阻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难道只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按照村民的说法,他们只是在补偿款非常不合理且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才无奈地占据道路,由此与名义上前来协调实则“抓人”的警方发生冲突。如此粗暴的态度和做法,再加上对村民的公开拘留,只会火上浇油,暂时的社会影响可能会在强力之下被消除,但事后必然反弹。

  由此可见,非常时期、非常举措、非常效果等一系列“非常××”的背后,往往都隐含着这样或那样的“非常违法”以及利益的“非常不平衡”。其实,那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不也是在用“非常方式”来对抗“非常措施”吗?而正是在这种“非常××”的来来往往之中,权力一再被滥用,权利总是被侵犯,从而成为“非常不稳定”、“非常不和谐”的致命诱因。在法治社会中,这样的“非常××”还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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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贼”为什么可以游街示众

    2010-10-15 09: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评论 0 条 查看评论 【字体:大 中 小】

      据英国《每日邮报》13日报道,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名男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犯罪行为受害人的钱财,被法院判处每个周末都要身挂“我是贼”的大字牌站在当地一条繁华街道游街,并且一直要持续6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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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网友在跟帖中觉得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太不可思议:法官竟做出如此羞辱性的判罚,哪里还有人权可言?在国内,开个公捕大会都会激起舆论沸反盈天,甚至有人因为一时激愤殴打羞辱小偷而吃了官司,整天标榜人权的美国难道还不如我们?更有人建议:看来这方面也需要与国际接轨,那些盗窃犯、贪污犯早该拉出去游街示众了!

      实际上,上述的中美对比毫不搭界,基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传统,该案中的“美国贼”被判游街示众,这不仅无损于人权保障,从某种角度讲甚至恰恰是其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

      首先,美国的游街示众是一种依法审判的结果。这和国内民众抓住小偷时的羞辱虐待,乃至官方的公捕公判都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后者缺乏应有的法律基础。出于气愤打骂小偷是一种不合法的“民意审判”,而官方公捕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法律,但在依法判决之前,罪犯只能是“嫌疑人”,应和正常人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中国的“羞辱”发生在法律判罚之前,属义气行事;美国的“羞辱”发生在法律判罚之后,是依法执行。孰是孰非,由此一目了然。

      至于美国的法律为何能做出“游街示众”的判罚,这和美国国情有关。一方面,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差异较大;另一方面,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甚至可以在不违背法理的情况下创造无数判罚“先例”,该案显然就是一个。但归根结底,这一切都是以法律作支撑的。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民意,也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其次,接受“游街示众”处罚是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当地法律,这起案件也可以判处数年监禁,法官的“游街示众”属于非常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申诉,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申诉之后将按法律判决。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诉,说明他接受了这一处罚。即便是罪犯,也可以给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更多选择,且充分尊重其选择的权利,这未尝不是尊重人权的一种另类体现。

      由此看,发生在法律框架下且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游街示众”并非侵犯人权,这样一个充满“美国特色”的处罚,也许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有益启示,但若想拿过来照搬照抄,显然并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