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翔:谁来处理“公开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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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翔:谁来处理“公开处理大会”

2010年11月09日08:34新华网盛翔

盛翔 注册会计师

同一天的报纸,就看到两起“公开处理大会”:两名陕西渭南市富平县农民进京上访后,被县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万人公开处理大会,由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11月8日《新京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11月8日《东方早报》)

相比于公开宣判、公开拘捕,甚至较早前的公开枪决,公开处理大会适用范围无所不包,只要官员乐意,似乎什么事情都可以这么来一下——“非法上访”也好,“阻挠重点工程建设”也好,一些官员冲冠一怒或者脑袋一拍就是一部“土法律”。公民不仅得无条件服从这样一些官员的私法,而且还得无条件配合官员在大庭广众之下“宣传普及”这样的私法。

作为常识,公开处理大会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益,严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站在一些官员私利立场,公开处理大会却被形容为“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被定义为“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在他们看来,让这些胆敢与政府做对的“刁民”到公开处理大会上去丢人示众,已经是很“慈悲为怀”了,不然的话,“本来还想劳教她们呢。”必须承认,作为一种无需经过法院判决的法外私刑,一些官员想让某个公民“被劳教”,绝对不是吹牛。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被写在法律文本中的常识;然而,当法律文本遭遇司法实践,一个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无罪公民,不仅可以被反剪双手拉到公开处理大会上去示众羞辱,甚至还可以被强制劳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这是一种看得见的差别:法律一旦施行,公民唯有守法之义务;执法者却不然,不仅可以随意突破法律规制,甚至还有擅自行使“立法”特权;最要命的是,即便执法犯法的事实被媒体多次曝光,法律的正义之剑却不知丢在何方,迟迟不见任何出鞘反应。

22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可是22年来,谁能计算过来全国公检法系统曾上演过多少次这样的违法游街示众事件?甚至,示众范围还从公开宣判大会延伸到了公开处理大会。

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公民的权益,违法的公开处理大会亟待被公开处理,不能只是让媒体在那里“领衔护法”,演出着毫无杀伤力的独角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