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标浙江10亿铁路工程 曾致人死亡列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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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标浙江10亿铁路工程 曾致人死亡列黑名单

2010年11月08日07:48浙江在线裘立华我要评论(52) 字号:T|T

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广场效果图资料图片

一边是杭州市政府部门通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三局公司)被列入禁止投标“黑名单”,其两个月内不得投标杭州市政府工程,一边却是企业顺利中标超过10亿元的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建设工程。此事引发公众质疑,政府的行为为何出尔反尔?是“自摆乌龙”还是另有隐情?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中标公司曾上“黑名单”被禁投标

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西广场区块配套设施项目是一项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今年8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9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公告称,中建三局公司以10.34亿元报价中标。但有人同时发现,这家公司在今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列入限制市场行为的“黑名单”,暂停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锁定期为两个月。

记者从杭州市建委了解到,今年7月26日,由中建三局公司总承包的杭政储出(2006)55号地块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发后,杭州市建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该工程项目中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相关问题。杭州市建委遂决定对总承包中建三局公司和两个分包公司、监理公司分别做出通报批评和处理决定。杭州市建委副总工程师余子华说,市建委在8月10日对中建三局公司发出了《市场与现场联动惩戒前告知书》。

杭州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处长陆革说,此后,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市建委对中建三局公司做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两个月”的限制市场行为决定后,同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的档案数据库内对这家公司进行了“锁定”操作,锁定期从8月15日起。

8月30日,杭州当地非常有影响力的报纸《钱江晚报》、《浙江在线》等媒体报道了40家建筑企业上“黑名单”的新闻,还具体刊登了企业名称,其中中建三局公司被勒令暂停投标资格两个月。

下级“处罚”无法约束上级中标行为未终止

如按照杭州市建委的处理决定,从8月15日起算,中建三局公司应当于10月14日才能“解锁”。因此,这家公司怎么会通过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西广场区块配套设施项目的投标审查,并在10月9日就顺利中标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林亮表示,从9月29日中建三局公司预中标公示开始,10天之内省招标办没有接到投诉,此前也没看到媒体公告的关于这家公司的相关处罚情况。

“10月9号我们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以后,才接到与之竞标的公司反映,说中建三局公司被杭州市建委暂停投标两个月。”林亮说。

林亮称,像中建三局公司这样的问题还有两家,有业主单位发函问杭州市建委这样的处罚到底是怎么回事,结果杭州市建委回复,一是杭州市建委这样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二是这样的处罚只针对杭州市范围内。

林亮说表示:“我们也看到了杭州市建委的函,从函件来看,杭州市建委对中建三局公司做出的处理,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仅仅是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所以到现在还我们没有终止中建三局的中标资格;其次杭州市建委的处罚效率只是杭州市范围内,而杭州东站项目是浙江省重点工程,因此,到底是否要终止这个标,也需要上级领导来审定。”

对于这样的说法,杭州市建委市场处处长陆革说:“我们不知道浙江省招标办的理解是怎样的,我们的回函是两层意思,首先是杭州市从2006年开始对建筑市场进行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是通过限制招投标等约束性处罚来促使企业规范管理,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是这个办法杭州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非常有效的,并且是严肃的。其次是表明,我们这样的办法只针对杭州市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程有效,如果是省重点工程,这个办法有没有效,应该由省招标办来决定。通俗地说,像中建三局公司中这个标,在杭州市肯定是违规的,但在省里是否违规,应由省里决定。”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善举”尊重和拥护

浙江省招标办表示,尽管中标通知书发出20多天了,但由于媒体的关注,中建三局公司和杭州市东站业主单位的合同还要“等相关部门和领导最终决定”。

“我们跟中建三局公司还没有正式签合同。”杭州铁路投资公司监察室主任王翼飞告诉记者,计划2012年完工的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是集地铁、公交、高铁于一体的都市门户工程,东西广场配套工程的建成与否直接关系到东站枢纽能否顺利按期使用,现在还剩不到2年了,工期紧,希望上面尽快将承包方明确下来。

一些关注此事杭州市民表示,“杭州市的罚单,浙江省肯定要考虑才对。这家单位连杭州市的项目都不让他做了,省重点的项目更不应该让他做。”

对于浙江省招标办认为因杭州市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而需要认真考虑的解释,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表示值得商榷。他认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市场化约束行为,而不一定是政府行政处罚行为。比如浙江检察机关重点工程领域“行贿黑名单”制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却是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预防腐败的重要闸门。按照这样的解释,浙江省招标办以前所依据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终止失信企业的投标行为,是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杭州市出台的“下级处罚”是否对“上级部门”有制约效力?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教授认为,这不应该成为有关部门的托词。他认为,追求公平正义不应该分部门,分上下级关系,而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下级的“良法、良规、良序”等对社会规范有帮助的“善举”,上级部门更应该尊重和拥护。杭州市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善举”,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更是社会和群众拍手称赞的好办法,作为上级部门,浙江省招投标中心应该尊重和拥护,立场鲜明作出判决,而不是要等上级领导决定。

有杭州市民指出,招投标腐败是建筑领域中突出的问题,监察部门应立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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