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残疾人观[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4:20:24

新残疾人观

作者:丁启文

        为什么说作为一种社会观念的新残疾人观,只能产生在现代社会呢? 我们知道,一定的认识(观念、观点)是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只有具备那样的社会条件,才有可能产生那样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只能产生在出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新女性观只能产生在“五四”运动以后;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也只能产生在“文革”以后。在这里,条件是依据,认识是结果。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存在决定意识”的一种表现。   新残疾人观是一种什么样的残疾人观呢?最本质、最扼要的是,它把残疾人看成是能够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同健全人一样具有公民权利的人。要使社会公众得出或者认同这样一种认识,不是无条件的、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做到的。第一,那必须是一个重视人权、以人为本至少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时代,而不是以神、以帝王为本的专制时代。人们知道,后两个时代根本没有公民权利可言;第二,那必须是生产力比较发达的社会而不是生产力水平很低,以人的体力为动力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渔猎社会和农耕社会。在我国陕北骥村那个典型的农耕环境里出现不了新残疾人观(见第四讲“歧视从何而来”引用的事例),输入进去也难持久。因为,那个靠拼体力谋生的社会势必把残疾人排除在社会生产劳动--社会生活主流之外。由此可见,不能不顾历史条件地抽象地谈论残疾人的劳动能力,而只能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谈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是一种潜能,只有出现一定社会条件,至少劳动变得不那么残酷了,不那么威胁生命了,这种潜能才能成为现实的能力。第三,这种残疾人观只能产生在科学技术发达,社会给予的补偿条件,包括获得信息和知识的补偿条件,比如,各种学习(教学)器具、装备等等逐步好转、逐步优化,从而使残疾人在接受教育、参加生产劳动等方面处于无障碍状态的时代。在这里,这些补偿条件、补偿手段是一种真正的桥梁。残疾人要经由它进入社会,经由它参与创造社会财富。你想,如果处于科技不发达的非现代社会,没有轮椅、没有适用的道路、没有聋哑人、盲人适用的视听装置,没有那些健全人想也想不到的因残而异的劳动用具、生活用品用具,如果那个社会根本生产不出这些参与的工具,没有这个概念,不知其为何物,残疾人怎么成为社会的一员,怎么参与创造社会财富、回归社会主流呢?   这三条特别是第二条是形成新残疾人观的重要的社会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或者这些条件的逐步出现,新残疾人观也许可以由个别先觉者提出来。但绝难在社会站住脚。 这里我想着重说说现代社会对残疾人展现才能的意义。   现代社会在“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而且,现代社会不像渔猎、农耕社会那样,社会生产只是生活资料的生产,而是在高科技基础上的一、二、三产业并举。第三产业像旋风一样发展起来,铺天盖地,并引出了意义巨大的划时代的知识经济。这就引发着产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化,引发着社会向分层、多元发展,从而将就业门路和展现残疾人的才能的机会、渠道、领域,空前地拓展。面对着这个异彩纷呈、五花八门的世界,与面对着单一的渔猎或农耕世界不同,绝大部分残疾人接受教育和训练后,可以适应可以有所作为。据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即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以后做的一次抽样调查(1987年),我国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多。自打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快速向现代化推进。随着社会转型,第一、第二(特别是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增多,残疾人在各行各业就业和个体开业的人数激增。80年代平均每年有6.7万人就业,分散在一般企事业就业的达百余万人,个体开业的几十万人。如今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达70%左右,有些地方达到90%多。这就有一道阳光照射进来,一扫残疾人心头积压太久的阴霾,提高了自信心和自强精神。

    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是认识自己,创造自己的过程,也是认识社会创造社会的过程。这使人们对残疾人的看法有了改变。在大量事实面前,人们不再将残与“废”联系起来,而将残与“财富的创造者”联系起来。人们在实践中得出的这种新的结论,使残疾人在社会面前站立起来,使新残疾人观有了形成的依据。

这里所说的“在社会面前站立起来”,以及它所昭示的新残疾人观,代表着一种方向,因为,随着我国科技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达,社会的进一步昌明,上面讲的那三个前提性社会条件,必定会进一步充分地展现,因而会有更多的残疾人走进社会,成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公民。我们对我国社会的这种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当然,新残疾人观眼下还不是社会的普遍共识。因为尽管残疾人进入社会参加生产劳动的人数激增(同以往相比),影响力究竟有限。由于社会给予的补偿条件还不足(不少地方严重不足),已就业的也还不够稳定,近年来就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而旧残疾人观一经形成,一经历史地持续,就具有滞后于生活的特性。所以,一面多方面做工作,加强文化及专业技能培训,扩大残疾人就业,一面深入宣传新残疾人观,扭转人们那种基本上已经不能反映当代残疾人面貌和社会面貌的认识即打破旧残疾人观,是落在每位残疾人工作者以及政府和舆论界人士肩上的神圣责任。 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就如同用新女性观代替“三从四德”的旧女性观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一样。因为是长期的任务,就越加不能懈怠,不能放松。文明不是毛毛雨,自然而然从天降。文明也如权利一样,是争来的,“工作”出来的。

    新残疾人观与“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是完全一致的。后者是前者的展开,实施,操作化,行为化,前者则在这种实践中得到发展、充实。简短地说,这两个概念讲的是一个事情,只不过前者是表示对人的看法,后者是表示对物——对事业的看法罢了。 

  所以,新残疾人观是对着“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说的,不是对着“收养救济”的残疾人事业说的。“收养救济”的残疾人事业充其量只能产生“二等公民”观——仍然是旧残疾人观,而不能产生新残疾人观。这是因为,,新残疾人观是一种体现充分平等的残疾人观,积极进取的残疾人观,表示着一种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它强调的是参与(或者叫回归)社会生活主流,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不是只分享不创造——不管那是多么高水平的“分享”。这两者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参与创造才能产生那种激励自己的机制,知道自己的不足,有一定压力,不断充实、更新、提高自己,发展自己的聪明才智——这就是在创造自己了;参与创造才能找回失落的主人公感,使命感,才能萌生平等意识(而不是俯仰由人的依赖意识),才能堂堂正正昂首做人;参与创造才能更好地认识社会,提高自己的社会化程度,优化人际关系,打破根深蒂固的孤独感、自卑感,改善心理素质。 这是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要努力争取的前途。

  但是,同样要认识,“收养救济”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就如同“自生自灭”这个历史阶段不可逾越一样。因为。这些阶段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由低到高的过程。这里不仅包括生产力水平由低到高,比如,由石器时代到铁器时代到蒸汽机时代到电气时代、原子时代、信息时代;也包括个人及社会积聚财富的水平由低到高,比如,由终日觅食所得甚少,到勉强维持生计,到略有剩余,到小康,到富裕到大富裕;也包括人类精神文明水平由低到高,比如,由愚昧、野蛮、贪婪到有恻隐之心,到“已所不欲,勿施以人”,到讲公德、讲法制、讲人权、讲以人为本、讲人与自然和谐。这个相互适应的由低到高过程的不可避免,就决定了由“自生自灭”到“收养救济”的不可避免,由“收养救济”到“平等充分参与”的不可避免。欧洲早期,由于生产力落后和愚昧,曾经认为残疾人对社会安定和群体利益是个威胁,因而抛弃甚至消灭残疾人。只是到中世纪,残疾人才被允许生存,但仍然是人们嘲笑、欺凌、愚弄的对象。到了文艺复兴时期,才在各种救济院得到一点救助,仍被视为社会的负担,过着悲惨的生活。这种命运直到进入工业社会后期才有一定程度改变。打出“平等、参与”的口号则是在20世纪中期,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个过程,与我国残疾人命运的三个阶段——自生自灭——收养救济——平等参与,大致相同。反映在残疾人观上,则是三种说法:“累赘、包袱”无用之人或“不祥之物”;救济对象、“二等公民”,养起来就行了;平等充分参与的公民,

  所以,由“收养救济”取代“自生自灭”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文明的必然,由“平等充分参与”取代“收养救济”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文明的必然。作为一种社会观念,由新残疾人观取代旧残疾人观,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文明的必然。如果对这种文明的变迁做进一步考察,还会发现:在残疾人的生活史上有两个形式上相似的过渡阶段。一个是由“自生自救”向“收养救济”过渡。在这个阶段,前一种情形渐少,后一种情形渐多,但在许多情况下,又出现反复。我们知道,这就是那个漫长的农耕社会与渔猎社会略有不同的地方,特别是它的后期。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说战乱、暴政、灾荒、入侵),反复比较多,以至在那个阶段的相当时期,主要特征仍是自生自灭。直到新中国成立,这个问题才解决。另一个是由“收养救济”向“平等充分参与”过渡。这就是眼下(在相当时期内)我国残疾人事业所处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残疾人的两种生存状况并存。总的趋势是后一种生存状况增多,前一种减少。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产业结构调整时期、残疾人教育严重失衡时期),也会出现反复。现在看来。大体说来,在我国,在今天,由“平等充分参与”取代“收养救济”,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走势,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由沿海到内地再到西部地区。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从这些年的经验看,主要取决于当地社会主宰者的认识状况,即观念现代化的程度。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致相近的情况下,社会主宰者的认识状况是决定性因素。这就是说,在那种情况下,主要是社会主宰者认识水平的差异,将社会进化程度、文明程度的差距拉大了。

  由“平等充分参与”取代“收养救济”,由新残疾人观取代旧残疾人观,内在的深层逻辑是由一种高级文明取代一种低级文明,事业转型与观念变更,不过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罢了。

  文明本身具有由低到高的特性——有了煤气灶,你就不会再用煤球炉;有了电灯,你就不会再用煤油灯、菜油灯;有了水厕,你就不会再用干厕。这是说的器物文明。其实从根本上说,观念与制度文明出是一样。

  但必须牢记的是,人类社会的事情与自然界的事情不同,它不像自然界冬去夏来,高山流水那样,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个“工作”的过程,主观努力的过程。所以,诸事不能等。“等”是等不来观念的转变,社会的文明、进步的,即使是一切客观条件具备了,不去努力争取,愿望也不会变成现实。

  新残疾人观代表着一种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必须有同样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才能接受它、贯彻实施它。

     联合国1969年颁布《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1975年颁布《残疾人权利宣言》,1982年颁布《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年颂布《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这一套由表及里、由粗到细、由原则到具体的纲领,说明人们对残疾人世界的认识在逐步深化、逐步精确、逐步规范,说明世界性的残疾人解放运动正在取得实际的成效。这给我们两点启示:一个是,认识是在实践中一步一步由低到高发展的。它离不开实践,也离不开总结。这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运动过程,但只有认真总结,重视理论思维,才能深刻地理解它、把握它。在这里,关键是认真总结。不然,我们就永远活不明白。另一个是,虽然新残疾人观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适用于无限发展的耒来社会,但不能等现代化在各地、在各方面充分“成熟”了,再来宣传新残疾人观,而应当在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时候,在残疾人事业由“收养救济”向“平等充分参与”过渡的时候,就大力倡导、大力宣传新残疾人观——这也是一种参与——参与推进社会的现代化。 这就是眼下隆重推出这个宣传任务的原因。 

  其实是,早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开始进行新残疾人观的宣传了,当邓朴方同志上下游说,四处奔走,反复呼唤人道主义的时候,他的潜在意思就在于唤醒社会,把残疾人当人看,把所有弱者、所有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当人看。尊重他们、发掘他们的生命价值、社会价值。而这正是新残疾人观的核心。当时制定的两个“宣传提纲”,更是对现代社会应当如何看待、对待残疾人,残疾人如何具有与健全人一样的公民权利,残疾人应当如何自强,做了详细阐述。邓朴方同志当年那些人道主义的演说和这两个“宣传提纲”,无异于现代中国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这种宣传当然要更广泛、更深入地持续下去。这不仅是塑造“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的需要,更是塑造现代社会的需要。社会的现代化不仅是物质层面的现代化,也是思想观念、认识即精神层面的现代化。生活中的教训有时候是,由于精神层面的现代化进展迟缓,影响、制约物质层面现代化的发展。这么看来,加强新残疾人观的宣传就越显得重要了。 新残疾人观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康复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娱乐的权利,爱与被爱的权利,以及得到各种社会补偿条件的权利,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通过现代社会提供的各种补偿条件,残疾人能够以适合自己的方式认知世界,掌握知识与技能,在不同层面上达到与健全人一样的认知广度和深度;残疾人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不再是社会的负担而是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推动社会前进的一个力量;

“残疾”不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的条件不够,因而使残疾成为一个问题。为此,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补偿条件,使残疾人无障碍地接受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参与社会生活,在事实上享有公民权利,是政府及社会的责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我国人权普遍化原则的重要体现;残疾是人体的一种遗憾,所以要加强残疾预防,但残疾并不构成人性的差异,奋斗精神的差异,为人类做贡献的差异。时常倒是相反,由于残疾的磨炼,残疾人往往具有更加坚强的意志,更加宽容的胸怀,更加渴望社会祥和、稳定、繁荣;残疾人的残疾是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付出的代价。要善待残疾人。建立残疾 人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相互融和的关系,做到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人人共享,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实现“平等充分参与”的局面是政府、社会及残疾人双向的责任。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在社会实践中创造自己,发展自己,实践自己的人生价值、社会价值。

这七条概括了现代社会对残疾人应当做的事情和残疾人在现代社会是怎样一种人(从残疾人与社会的关系、对社会的作用上判定)。这七条,密切联系,互为前提,不可取代,一条不能少,构成新残疾人观的基本框架。新残疾人观在表述社会应当做的事情的时候,明确提出为残疾人提供各种上补偿条件是政府及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中介组织)的责任。就如同为健全人提供红绿灯,提供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地名标志及成千上万种教学用具、接受信息的用具、劳动工具、交通工具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一样。没有所有这些,健全人难以参与社会生活,难以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这就是使残疾人在事实上得到公民权利的关健所在。这是桥梁,对健全人、残疾人都是桥梁。它横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它才能渡过去,接受教育、创造财富、创造文明。由自然人成为社会人、大写的人。

  新残疾人观在讲述残疾人在现代社会是怎样一种人的时候,强调了他们在现代社会提供的条件的学习能力、劳动能力即创造自己智慧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这就是近二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对未来的一种合乎逻辑的、有根有据的预备想,这是将新残疾人观和“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支撑起来的那个支点,正是这一点,将新旧残疾人观、新旧残疾人事业区分开了。新残疾人观还指出,建构“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包括社会)和残疾人的双向活动,双向责任,缺少任何一方的努力,都将使事情无成。这就说到残疾人的“四自”精神了。这是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能变,不能弱,都有意义,都要发扬的精神。也是谁也不能代替,就如锻炼身体不能由别人代替的。残疾人在当今社会面前站起来,成为大写的人,说来说去靠这两条,一条是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偿条件,一条就是这种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