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我们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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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06:37:47)转载 标签:

杂谈

正义是我们大家的


正义和社会之善 (三之三)

徐 贲

 

    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往往把人们看成是一些原子型个体,个体的人们自由而理性地选择并缔结一种对大家都有好处的契约关系。对这种契约观批评最激烈的是社群论者,他们是自由主义内部的批评者。社群论者强调,个人并不降生于人际关系的真空状态中,并不能“自由地”缔结契约关系。每个人从一出生就已经是某个实在群体的一员,这个群体早就有它自己的制度、规范和价值。群体环境是在历史和传统中形成和发展出来的。不同的群体环境使人们成为不同种类的个体,自由主义型的个体只是其中一种而已。正义原则往往表现为国家制度特征,但正义原则却更与群体生活方式有关。例如,美国国家制度固然以其宪法为标志,但是美国社会的许多结构特征却是在它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时期(前革命时期)就已经形成的。早期来美洲的殖民者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欧洲的传统、语言和对“新大陆”生活的理想。美国宪法建立了一种政府的形式,但并没有建立一个社会。早在美国制定“按被统治者的意愿统治”的原则之前,许多社群就早已在按这个原则运作了。换句话说,早在美国宪法将此原则确立为政治正义的内容之前,它已经是社会正义的内容了。在另外一些国家中,情况可能正好相反。虽然国家宪法中确立了民主的原则,但在政治实践中却仍然沿袭传统的专制独权、等级区分和家长权威原则。

    强调群体,也就是强调社会不等于国家。国家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广大公民的支持上,但社会的正当性却并不必须如此。例如,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可以通过选举程序来显示,但社会的正当性却不然。社会中的正当性,亦即“正义”,比在国家中更体现为一种自愿服从的义务感。社会契约作为一种自愿服从模式,其意义正在于此。虽然社会契约是理性个体间达成的关于某种公正秩序的默契,但它的意义却大于所有个人利益的总和。早在苏格拉底那里,正义就被设想为一种无须在其自身之外寻找合理性的、自我完足的“善”,尽管这种善对行善者最终还有其它益处,就象通俗佛教的善为真果,但毕竟善有善报。

    作为社会之善,正义不是一种抽象的善,而是体现为社会不同生活领域中关于不同物品的正当分配原则。这种群体论正义观在华尔泽的《正义的领域》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华尔泽认为,正义并不是外在于实在社会的单一抽象原则,如“平等待遇”、“各得其所”或者“权利”。正义始终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政治群体中已经存在的种种价值观联系在一起。正义是多元的,每个社会领域都有它自己的特定分配物品,这个物品往往包含了关于它自身的分配标准,这个分配标准就是正义。例如,医疗保健领域中的分配标准是需要,金钱和商品领域中的是自由交换,教育领域中初中等教育的是平等,高等教育中的是(受惠)能力,等等。他提出,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分配都不可能做到按它自己标准所设置的绝对公正,总有一些人会比其它一些人更受惠于现有的分配标准。但是,由于每个人都不只活动于单一领域,都必然涉及多种不同领域,所以,只要严格保持不同领域之间的界限,不让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转化为其它领域中的优势,那么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一些领域中受损,而在另一些领域中受惠,以形成一种有得有失、在不平等中最终取得“复合平等”的结果。因此,正义的关键在于维护社会不同领域之间的区分和各领域的独立,以防止一些领域对另一些领域的“宰制”。在这一点上,民主而且自身独立的国家权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之好并不等于个人利益的总合,社会之好必须是一种集体考量。社会不是自顾自的个人所拼合的沙盘,社会是一个由具有集体意识的公民成员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华尔泽认为,社会整体应当拥有一个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基础结构,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国家公园、通讯系统、学校、博物馆等等,这些基础结构既扩大个人生活的范围,也塑造个人生活的样式。共同的生活资源帮助广大公民参与必要的和有价值的社会活动。这些公共资源的衰败和私有化必然会使得有些公民被排斥在那个由这些资源所形成的共同生活方式之外。〔注18〕

     社会有责任维持和增加投入,以保障群体所有成员的生活品质环境。只要社会在进行这种投入,就应当让所有的公民,而不是某一些人,从中同等地得益。否则,那些被排斥在外者就会遭受双重的非正义对待,受损害的不仅是本应受群体重视的需要,而且还有作为群体成员的尊严。华尔泽就美国医疗领域中的非正义现象写道:“瞧医生或上医院与社会阶级相关,但与病患程度或事故却无甚关系。没有什么比这样的统计更能说明当今美国医疗(非正义)了。如果医疗是一种奢侈,那么这种病与医的脱节便不重要;但是如果社会把医疗认定是一种需要,如果群体为提供医疗下了本钱,那么这种脱节就是很严重的事了。得不到医疗者遭受的是双重损失--他自己的健康,还有他的社会身份。……只要群体在医学研究、建医院、医生工资等等上花了(共同的)钱,由这些支出所提供的服务就必须同等提供给所有的公民。”〔注19〕

    华尔泽在批评美国医疗领域中的非正义时,并不是以某种永恒的、抽象的正义原则为标准(如罗尔斯的“原始位置”),而是诉诸于美国的本土价值传统和美国社会现已具有的正义共识。例如,在美国社会中,人体器官是不准买卖的,当一个人得了重病绝症而又无钱求医时,往往会激起很大的社会同情,这些都说明美国社会群体在健康是人的基本“需要”(即医疗领域中的特殊“物品”)而不是一种商品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于许多别的社会领域中。例如,人们把“娼妓”、“贿赂”、“买卖圣职”等当作很坏的词眼,这是因为他们在“家庭”、“公职”和“宗教”领域中的正义共识反对这些领域受金钱主宰。金钱主宰使得那些本不该由金钱收买的特殊领域物品(“性关系”、“权力”和“神恩”)往往变成了商品。华尔泽说,“一切分配,是正义还是不正义,都是视(特殊领域)物品的社会意义而言的。”〔注20〕一个社会群体对于具体领域中分配物品性质所达成的共识(是否可以买卖,是否可以随意为权力所霸占,是否准许通过裙带关系获得,等等)决定了这个群体关于以什么原则分配这物品的共识,这种原则共识代表着这个群体的正义观。

    有什么样的群体,就有什么样的共识。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共识,也就有什么样的群体。从国家制度来看是如此。人们常说,专制之下,人文和科技皆为娼优,指的就是政治权力对其它社会领域的侵犯、暴力和宰制。从社会群体关系来看也是如此。如果一个群体的广大成员对弱势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只讲一些人花天酒地、肆意挥霍的权利,却无视另一些人免遭困苦的权利;如果一个群体总是特别奖励一些“才能”(拍马逢迎、谎言假话),而冷落另一些才能(独立思想、理性批判),那么他们就是在用一种现行的正义观(华尔泽并不否认这也是一种正义观)向世界宣告他们是怎样一个群体。这可能是一个很有本土或民族特色的群体,但却未必是一个受其它群体尊敬的群体。

    一个群体,它的成员之间互相做些什么和互相不做些什么,远比他们空洞的理想口号更能说明这个群体的现状。正如华尔泽所说,正义涉及的乃是“在实在的群体中,公民们应当彼此做些什么。”〔注21〕如果群体成员真的互相关爱,真诚和诚信,尊重和自由交流,那么他们就会避免互相伤害、欺骗、欺压、告密和尔虞我诈。这些行为固然与个人道德有关,但从根本上说,它们还决定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秩序,因此也更与“正义”有关。社会领域会因为受外力宰制而蜕化为滋生不道德行为的场所。例如,商品市场领域中的许多不道德行为其实都是政治权力与商业利益集团勾结的结果,政治权力的宰制破坏了商品市场的公平自由买卖的正义原则,使之沦变为一个权贵利益场所,它的“正义”原则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一般商品经济领域的正义原则。

    申张社会正义可以从识别现实社会中各种因外力宰制而恶性变质的领域开始。正如商品经济领域可以蜕变为权贵利益场所一样,公职领域可以蜕变为“官场”,司法领域可以蜕变为“衙门”,教育领域可以蜕变为“学店”,新闻领域可以蜕变为“宣传阵地”,公共舆论领域可以蜕变为“一言堂”或者“假话秀场”,等等,等等。在这些恶性变质的领域中存在的是制度问题,而不只是道德问题。恶性变质的领域能使大部分人变成不道德的个体。个人道德固然有助于实现好社会,但是好社会的实现却并不需要等到人人都先成为道德者之后。社会之善不一定是全体社会成员之善的总和。以重在制度的正义来期待和要求一个社会,也就是相信,好的制度可以改变缺乏道德的个体。即使在一个未必人人都是道德君子的社会中也可以建立自由、理性和公正的秩序,这种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