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权益保障的若干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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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权益保障的若干种情况

发布: 2010-6-04 10:16 | 作者: 陈云芳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22次

    □本报记者陈云芳

    黄先生的住房在徐汇区漕宝路地区,属于私房,产证上记载是1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房内有两个户口本共有6人户口。一户口本内是黄先生的一家三口。另一本有黄先生的岳父、岳母和他们的小女儿三人。

    房产证上虽然记载是1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但实际住房面积还有一间违章搭建物。

    黄先生在事业单位工作,曾经获得过单位的住房补贴20多万元。

    岳父、岳母在退休前享受过住房补贴,而他们的小女儿现在不居住在该屋内,已获得他国永久居住证,并且还有一个5岁的儿子。

    现在黄先生的住房将动迁。该地区将执行“原拆原还”的政策,黄先生想了解的是,他家的动迁利益如何?他和岳父母是否可以分别分配到独立套型的住房?

    ■律师分析:

    黄贾斌律师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不动产征收与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委员):

    一、关于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动迁利益问题。作为动迁基地的被拆迁人,首先应当享有的是“被通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权利,后续的一切权利均以此为开端;其次,被拆迁人应享有在货币补偿和房屋调换之间 “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而房屋调换补偿方式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又分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两种;再次,若被拆迁人选择以期房调换的,则被拆迁人有权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就期房建设过渡期的安置问题作出约定,同时被拆迁人还有权要求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以及过渡期逾期之月起所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关于被拆迁人的主体认定问题。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二十条之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凭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据此可以认定,黄先生住房的被拆迁人以该私房之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权利人为准。

    三、关于违章搭建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均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搭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房屋的面积。但建议黄先生通过《拆迁公告》和《告拆迁居民书》(或类似文件),了解动迁基地内所执行的拆迁项目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践中,从尊重历史和帮扶困难家庭角度出发,部分动迁基地有可能会针对所属范围内的特殊情况提出比法定标准更为优惠的补偿方案。

    四、关于黄先生的岳父母是否可以分户安置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黄先生的岳父母还是他们的小女儿,亦或是小女儿5岁的儿子,均不符合“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故分户安置的问题更加无从谈起。

    综合上述分析,建议黄先生在了解动迁基地内的基本情况后,及时与动迁组的工作人员进行接触和沟通,对于拆迁预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详细地向动迁组的工作人员询问和了解,如有异议或不明之处亦可持相关拆迁文件前往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