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成功辩护使之适用缓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0:52:15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成功辩护使之适用缓刑

 

[案    由]   抢劫

[承办单位]  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仲红

 

[案情简介]   

钟XX,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2010年7月12日,钟XX与容XX、胡XX、王XX、付XX、胡XX、毛XX七人到邵东县城内,策划抢劫摩托车。在一个晚上犯了两起抢劫案。在第一次抢劫中,由钟XX与毛XX假装乘客,租乘刘XX的精道天马两轮摩托车到里安学校附近,由其它5人用砍刀架着刘XX的脖子,抢走摩托车、诺基亚手机和90元现金。第二次抢劫由付XX和毛XX租乘肖XX的豪爵两轮摩托车到镇二中体育场围墙后,由其余四人用砍刀架着肖XX的脖子,抢走摩托车。第二次抢劫中,钟XX一直在车上未参与抢劫行为,但7人在车上策划第二次抢劫时,钟XX一直在场。

[办案过程]

钟XX犯罪后,由于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因其是未成年人,法院要求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钟XX提供援助律师,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钟XX的辩护律师。我接受指派后,及时与钟XX的父亲取得了联系。从钟XX父亲的陈述中我得知钟XX的成长经历:钟XX是家里最小的男孩,上有两个姐姐,一个已出嫁,一个在读大学,只有钟XX在父母身边。当年钟XX的母亲怀孕期间,为躲计划生育,到处东躲西藏,整日担惊受怕,钟XX一生下来,就体弱多病,光治病就花费几万元,计划生育又罚款1万多,因此钟XX的父母非常溺爱钟杰。钟XX上小学时,比较听话,学习成绩较好。但读初一后,学会上网,沉迷网络,成绩开始下降。尤其是在网吧结识了一些不喜欢读书、整日游手好闲的人之后,对学习不感兴趣,一心只想上网、玩游戏。老师的话当做耳边风,阳奉阴违。父母的话根本不听,反过来一而再,再而三的向父母要钱,用来上网、玩游戏。当父母给的钱不够时,在网友的怂恿下,遂产生了抢摩托车的念头。听了钟XX父亲的陈述,我心头沉甸甸的,思绪万千:由于父母的溺爱,由于自己的无知,刚满十六周岁就触犯刑律。我感到自己责任重大,有责任有义务去挽救这个未成年人。于是我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钟XX,并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所有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根据案情,钟XX犯罪情节比照其他人明显较轻,具体表现如下:一是钟XX在两起抢劫中是从犯,尤其是第二起抢劫,钟XX只参与了策划,未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二是钟XX是一个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我决定为钟XX进行缓刑辩护。但是如果想让法院接受我的主张,对钟XX不收监关押,适用缓刑,是有很大的难度的。因为抢劫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法官在审理抢劫这一暴力犯罪时,是不轻易适用缓刑的。但是,我们面对的又是一个年纪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是因为一时的懵懂无知,在其他人提议要去抢劫时,一时好奇而参与其中,如果这样的未成年人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而收监关押,他极有可能从此自暴自弃,被同监关押的犯人交叉感染,他这一生可能就毁掉了。我感到肩上的重担有千斤重,更加全力以赴的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我重新对卷宗材料进行地毯式的过滤梳理一遍,再次会见当事人,对当天晚上的细节认真分析再分析。由于准备充分,法庭上我说理思路清晰,论据充分,论证有力,把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发挥得淋漓尽致。

[办案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由于我的据理力争,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判决钟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钟XX及其父母拿到判决书,欣慰的笑了,被告人钟XX也表示,经过这场教训,他明白了很多,今后一定会慎重交友,改掉一些坏习惯,好好做人。我们相信如果钟XX能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他一定能成长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办案体会]    

回想我办的这个案子,我感慨颇多,收获颇多。我觉得我能够较好的完成辩护任务,主要是一方面我采取了较为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另一方面是我工作细致准备充分。具体说有如下的几点:

一、营造氛围,融情于法。

第一次会见钟XX时,他长得瘦瘦的,个子不高。我对他这样单薄的身体却会参与抢劫感到不可思议。在庭审过程中,当被告人钟XX出庭时,法官和其他庭审人员也都对被告人的单薄身体纷纷摇头苦笑。钟杰站在几个大人的面前瑟瑟发抖,面色苍白,回答问题结巴含糊不清。虽然开庭前,我们就预见到被告人年纪小,庭审时会害怕,但想不到,被告人这样胆小。大家都觉得这样胆小的孩子去抢劫纯粹是幼稚无知。

二、借势使力,论据充分。

全场的诉讼参与人都认为钟XX纯粹因为幼稚无知而一时失足,值得同情。我利用大家同情弱小者的同情心理,从容的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我的观点。

1.未成年人:被告人钟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刚满16周岁,属于年龄偏小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XX在本案中系从犯,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从卷宗和庭审调查可以得知,被告人钟XX在有人提议抢劫时其没有表态,第二次抢劫时其坐在车上看(所有的被告人在供述中都认可这一点),事后没有分到赃款。可见从犯意的提出、犯罪工具的准备,到对犯罪活动的主导及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再到赃款的控制与使用等各方面来看,被告人钟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起着辅助作用。在被害人的陈述和几个被告人的供述中都非常清楚的印证这一事实。其完全符合刑法27条规定的从犯条件。

3、初犯、偶犯:被告人钟X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尚可,以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什么不良纪录,一直遵纪守法。此次犯罪因他人的怂恿及一时好奇才酿成今天这样的大错。所以对这样的初犯、偶犯的青少年收监关押应尽量慎之又慎,因为这样容易促使青少年自暴自弃,不利于社会稳定。应通过教育使他们走上改过自新的道路,防止他们在监牢里被“交叉感染”。

4.认罪服法,具有悔改表现:被告人钟XX在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钟XX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钟XX如实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意愿。在为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对于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情况,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此情节。

三、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在法律辩论阶段,我紧紧围绕着一个可行的方案展开辩论,那就是让尽量说服法官适用缓刑。围绕这一中心,我们论证思路非常清晰,那就是按照以下三个阶段来辩论:

1.从《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看,本案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结合本案钟XX的犯罪情节与其他同案犯相比明显较为轻微。他在第二次抢劫中始终坐在车上,都没有动手参与抢劫,对犯罪行为的完成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在被害人的陈述和几个被告人的供述中都非常清楚的印证这一事实。根据抢劫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看来,钟XX有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应当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16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钟XX是初次犯罪,且犯罪发生后,他的监护人积极的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对钟XX适用缓刑显然法律依据更进一步显得充分了。

3.具备充分的帮教条件。

剩下最后的一个问题就是适用缓刑以后的帮教条件了。我们从社会、家庭、学校三个方面有力的论证了钟XX适用缓刑后完全具备充分的帮教条件。庭审前,我还走访了钟XX所读学校和所在村委会,了解了钟XX的帮教环境,说服相关人员加强帮教措施的落实,并让相关的帮教人员比如所在村村支部书记制定确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并把帮教方案送交法院。钟XX的监护人在援助律师和法院的教育下,也认识到自己的教育方式不妥当,良好教育的出发点是爱,而不是过分溺爱、过分迁就。正是因为父母的过分溺爱和过分迁就,害了孩子。保证今后不再溺爱与迁就孩子了,保证今后一定加强对钟XX的监护教育,并在法官面前立下了帮教保证书。钟XX本人也已经充分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危害,现在非常后悔莫及,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