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19:04:00

《廉政准则》颁行的三大积极“信号”

    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话音刚落,2009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上午,中央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提出要求。短短时间内,中央就一份文件两次召开会议,可见其分量之重。2010年2月24日,《廉政准则》正式印发颁行,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释放出积极信号意义。
    其一,终于脱掉试行的“帽子”。《廉政准则》是我党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试行12年之后“转正”而来。《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从这12年的试行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坚强态度和决心。应该说,在经历12年反腐的制度实践后,《廉政准则》终于“脱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个“转正”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是我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总结,更是一次自我完善,修改、增加了很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内容。我们将新发布的《廉政准则》与13年前的《廉政准则(试行)》进行对比,不难发现,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篇幅更长、条数更多,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这样的“转正”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工作将更加坚定地走上一条制度化的道路,这无疑是执政党摸索执政之道的又一次巨大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党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并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其二,是对民意的有效“回应”。在法制日报、法制网、中国平安网和法制日报手机报就广大网友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的调查中,反腐倡廉位列第一。在人民网调查的众多热点选项中,“反腐倡廉”名列贫富差距、调控房价、依法拆迁、医疗改革、养老保险和教育公平等众多网友关注热点问题的榜首,这也是2008年以来,“反腐”连续3年成为最受关注的热词。同样,在正义网的调查中,“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全面开展网络反腐斗争”话题最受关注,超七成多的网友都投票给该话题。2010年,也因此被网友称作“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年”。如何构筑制度反腐的“铁壁”成为今年网友热议的一个新话题。他们普遍认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正在向标志性廉政制度发展、进化,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唯有这样,制度反腐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威力,从根本上遏制“前腐后继”现象,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从而以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由此看来,广大民众要求中央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和期盼最强烈、最迫切。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央印发《廉政准则》,无疑是对民意、民愿、民声的最好策应和有效“回应”,可谓正当其时,正合时事,正顺民意。
    其三,构筑制度反腐的“铁壁”。2009年,是近年来中国反腐力度最大、落马高官最多的一年。这一年,中央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让广大网友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又特别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这一法宝,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等“显规则”破除消极腐败的“潜规则”。日前,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级要切实贯彻执行,吹响了胡总书记提出的制度反腐的新号角,构筑了制度反腐的“铜墙铁壁”,使反腐败斗争又多了一把有力的“尚方宝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遵守《廉政准则》的规定,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而要遏制中国的腐败,根本方法唯有通过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让反腐没有“漏洞”,对腐败“零容忍”。这样,从上至下就会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腐败分子没有了生存空间,社会才会风清气正。《廉政准则》,就是划定了52道红线,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底线,一旦触犯或逾越,其政治生命也许就快走到头了。

 

贺国强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坚持从严治党 促进廉洁从政 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

    经中央批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2月2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贺国强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贺国强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上来;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正确履职;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贺国强指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入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开展集中检查和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主持会议。他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深入学习宣传,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紧密结合实际,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江西省、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荆门市、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等单位就如何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作了发言。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分派驻纪检组组长,在京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等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及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赵洪祝在中央电视电话会议浙江分会场强调:

抓好廉政准则落实 深化反腐倡廉建设


  2月23日上午,在中央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省委书记赵洪祝在浙江分会场就我省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和落实《廉政准则》作出部署。他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我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时时处处以《廉政准则》来要求自己、规范自己、提醒自己,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省领导吕祖善、任泽民、巴音朝鲁、黄坤明、蔡奇,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浙江大学党委书记张曦等分别在省、市分会场出席会议。
  赵洪祝指出,这次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特别是贺国强同志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赵洪祝强调,《廉政准则》作为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和模范,自觉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党纪国法红线,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廉政准则》得到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今年“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的重点。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赵洪祝还就我省今年全面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作出部署。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梁黎明在市委全委扩大会议上要求:以贯彻落实

《廉政准则》为契机,全面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

    2月26日,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在行政中心举行。会议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梁黎明主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胡志权传达了中央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主要精神,并组织学习了《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梁黎明书记就如何贯彻贺国强书记和赵洪祝书记的讲话精神,切实抓好全市《廉政准则》的落实,作了重要讲话。
    市委常委周国辉、钟达、张兵、江建国、蔡步雄、忻海平、马国华、周克非、蓝荣崇出席会议。
    梁黎明在讲话中指出,中央颁布《廉政准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坚强决心。《廉政准则》是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是廉洁自律所应当遵循的纪律界限,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使《廉政准则》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时时处处以《廉政准则》要求规范自己,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率先垂范,通过学习、领会,把《廉政准则》的硬约束、硬要求,变成自己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要求,带头模范遵守和不折不扣地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自觉坚守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坚守廉洁从政底线,自觉坚守党纪国法红线。
    梁黎明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也是落实我市《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要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真正做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要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以实际行动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廉政准则》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意见,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梁黎明要求,要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根据省委要求,在全市各级机关全面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以“治庸治懒、提能增效、狠抓落实”为重点,加强勤政、善政、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工作不实、干劲不足、执行不能、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问题,使我市“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常委,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市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过地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参加会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