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指数”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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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指数”及其意义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余元洲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之后,我们的国家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此时,一个长远的、根本的、战略性的任务,就是要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在遥远的将来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步入大同之世打下坚实的物质和文化基础。也正是在此情况下,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用以统领全局,指导各项具体工作。可以这么说,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就是执政党在新时期的理论路线和政治纲领,其提出适时应命、非常切合。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各方面的积弊甚多。社会不和谐的杂音随处可闻,发展不科学的现象随处可见。人民群众对执政党执政能力再提升的期望日趋抬高,一届又一届中央和地方各级新政府所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而由于不同利益关系的制约和钳制,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施政目标及行事重点又必然地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于大相径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干部人事制度上的组织考察制。在现行的干部制度下,各级地方党政官员的任用和升迁,虽有不止一个“一票否决”像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高悬头顶,GDP规模及其增长速度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就很自然地导致“GDP崇拜”,抵消了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正面引导和规制作用,滋生出一系列严重的恶果。此种情况,对于现实社会中本已存在的种种积弊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霜又加雪,积之甚厚、极难清除。
由此可见,和谐社会虽好,不易实现;科学发展虽对,很难落实。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想办法另辟蹊径,寻找一个可促使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利益机制和指挥棒,以引导各级政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目的,笔者不揣冒昧,提出一个“小康指数”,作为引玉之砖在这里抛出,请学界同仁以及其他各界人士批评指教。
二、什么是“小康指数”?
那么,什么是“小康指数”呢?
所谓“小康指数”,是笔者创设的一个复合性统计指标,用以反映和衡量一个社会(国家、地区或各级地方政府辖域)的环境、经济、民生福利总水平和综合情况。这一指标是综合性的,因为它可以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情况。之所以又说它是复合性指标,是因为可以由其他指标加工合成,复合而得。
现在,我们用拉丁字母D来代表小康指数,则
D=0.25A+0.25B+0.5C
式中,A表示环境状况;
B表示收分配状况;
C表示国民幸福指数值。
关于环境状况,大家都知道EDP或绿色GNP、绿色GDP等。但此类指标从1992年提出到现在,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原因是,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价值,以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于人类的负价值,都最多只能部分地通过市场和模拟市场手段加以测度,而无法完全以货币化的市场价值充分地反映出来。为矫正此弊,笔者提出了一个替代办法,就是通过公共评价测出GNW或GDW,即国民总财富或国内总财富(参见拙作《论公共评价与年生产“国民总财富”价值的量化》,载新加坡《远东中文经贸评论》2006年第1期,第118—123页)。上面公式中的拉丁字母A,就是GNW对GNP的比值,或GDW对GDP的比值。
关于收入分配状况,大家都知道有一个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来的。由于其系根据劳伦茨曲线图上的面积A与面积A+B之比计算而得,故而又称为“劳伦茨系数”。这个系数的缺点有二:一是属于面积之比,而非数字之比,虽图上看直观,很好理解,但变成数字,就不再直观了;二是只能从反面衡量一个社会的收入悬殊程度,而不能从正面反映一个社会之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口在全社会总人口所占比例,因而无法确切表明各该社会的和谐程度和稳定程度。为矫正此弊,笔者提出了一个替代指标,就是收入均等化系数,有人(我的同事)曾经戏称为“余元洲系数”。
所谓收入均等化系数,就是以一个社会(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辖域)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中值,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此数之半以至于其两倍的人口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值,构成此系数。显然,这个系数所反映的,并不是收入平均化程度,而是我所定义的“中等收入”人口在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之所以仍称之为收入“均等化”系数,是因为它是以各该社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均值”为中值,即作为参照系而得出的。
需要说明的是,我所定义的“中等收入”阶层,不同于此前人们广泛谈论的“中产阶级”。基本上,中产阶级都是以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中上水平者为下线之起点,其上则包括富裕阶层中的水平较下者那一部分。而我所说的“中等收入”阶层,则由三部分人组成:其“中下”者,以社会均值(中值)之半为中下下限,上行至其75%;其“中中”者,为75%—150%;其“中上”者,从1.5倍起上行,以两倍为中上上限。
与其相对应,富裕阶层(或高收入阶层)也由三部分人组成:以相当于均值(中值)的2—3倍为“上下”水平;3—10倍为“上中”水平;10倍以上为“上上”水平。
至于低收入阶层,其三个部分是:1)相当于均值(中值)1/3到1/2者,为“下上”水平;2)相当于其4/1至1/3者,为“下中”水平;3)不及其1/4者,为“下下”水平。社会保障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将“下中”和“下下”收入者,全部提高到“下上”之下限,亦即:通过政府行为,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社会均值(中值)三分之一者,全部补足到三分之一的水平。(参见笔者拙著《哲经策论十篇》第9篇——《论收入均等化系数及其意义》,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30页)
关于国民幸福指数值,我有一个精心构建的指标体系。(详见拙作《以幸福指数作政绩考核指标有何不宜?》,载《学习月刊》2006年第11期;另可参见笔者的博客文章《怎样得到相对最好的国民幸福值?》,在人民网强国博客,从“博客名录”两度点击后进入Y字母一栏,第12位即是在下。)
最后,将A、B、C三项放到一起,按1:1:2的配比(即GNW对GNP或GDW对GDP的比值占25%,收入均等化系数占25%,而国民幸福指数占50%)合成,就可以得到一个国家、地区或任何一级地方政府辖域内这一年的小康指数。
三、“小康指数”有何用途?
“小康指数”作为一种理论研究的分析工具,既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经济、民生福利总水平和综合情况进行国际比较,也可以用来对一国之内各地方政府辖域的环境、经济、民生福利总水平和综合情况进行纵横向比较。
比如,具体到我国,所谓纵向比较,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同一个地方,可以进行历史性的比较,看其历年的情况有无变化,以及向何方向变化;其二是下级政府辖域与更大区域的比较,如某省的小康指数与全国的小康指数进行比较,某市县的小康指数与其所在省的小康指数进行比较,等等。
而所谓横向比较,则指的是:同一行政层级的地方政府辖域之间可以相互进行比较,如省、市、自治区之间的比较,各副省级市之间的比较,各地级市之间的比较,同一个市之各城区和(或)郊区之间的比较,以及各县和县级市之间的比较等。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各同一层级地方政府相互之间按GDP论高低、经济规模排名次和财政收入呈英雄的攀比之风,非议颇多。这种非议是不无道理的,因为这些攀比带来许多且很大的负面效应。嗣后,我们可以完全彻底地摆脱此弊,改用“小康系数”进行攀比。
那么,这样一种新的攀比一旦开展并蔚成风气,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首先,由于GNW对GNP之比(或GDW对GDP之比)在“小康指数”之组成中占有25%的权重,人们(首先是当权者)不得不下大力气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对排污企业严加监管、惩处,并引导居民逐步形成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和习惯,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系统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其次,由于收入均等化系数也在“小康指数”之构成中占有一个25%,人们(主要是政府)将不得不重视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既会重视初次分配本身的合理化问题,更会借助于国家财政作为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对分配不公和收入悬殊加以遏止或矫正,特别是开征高额累进所得税,并通过中央对地方、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以及必要时直接拨款等方式增加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同一地区内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和救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断提高其保障水平。
其三,由于国民幸福指数在“小康指数”的合成中占有半壁江山,各级政府将不得不以全面提高本辖区内国民幸福指数为其施政重点和制定具体政策之依归。
总之,一旦确定将“小康指数”而不是GNP或GDP作为施政指挥棒,旧的以追求GDP、经济规模和财政收入为要,而不管此种收入是否完全用到了该用地方的情况,将一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则是全新的良性竞争利益机制。既然如此,何乐而不为呢?
(2008年3月16日 于新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