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更换中介商 籍口收费低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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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更换中介商 籍口收费低属违约
2010-11-02 10:58   来源:上海法院网 周烨   新民网编辑: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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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华小姐以中介商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的中介收费过高,在签署了居间协议后,竟另择其他中介商最终完成房屋买卖交易,被德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房屋价款1%违约金3.4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华小姐需支付德佑公司上述钱款。
2010年2月27日,房屋业主陆某与德佑公司签订《出售委托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坐落于本市镇宁路某号房屋及2个车位的物业买卖进行委托居间。同年5月下旬,在德佑公司居间介绍下,华小姐查看了该房产后,与陆某达成了购房意向,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华小姐购买陆某名下的该房屋及2个车位的物业,房价款为340万元;华小姐与陆某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应分别按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德佑公司居间费用;协议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实际履行后,华小姐及陆某再行达成买卖交易的,视为德佑公司居间成功,华小姐及陆某应分别按合同约定各自支付佣金。
2010年6月中旬,华小姐与陆某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华小姐仍以340万元价款,购买陆某所有的上述物业,华小姐与陆某各自支付太平洋公司居间费用1万元。2010年8月4日,华小姐与陆某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上述物业的产权证户名变更为华小姐,华小姐也向太平洋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1万元。但德佑公司认为华小姐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经与华小姐协商未果,德佑公司起诉到法院。
今年8月底,德佑公司诉称,公司接受了陆某的委托,为陆某名下房屋及车位进行居间,期间华小姐通过居间查看了该房产,感觉比较满意,遂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德佑公司认为,华小姐在获得公司服务后,不得跳过原协议中介商,另行委托其他居间单位私下再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德佑公司居间成功,需按房价款的1%支付居间费。岂料,华小姐以中介费用过高而反悔,与出售方的陆某另行委托了太平洋公司,完成了房屋买卖及过户交易,遂要求法院判令华小姐按成交房屋价款1%,支付违约金3.4万元。
法庭上,华小姐辩称太平洋公司收取的居间费用,比德佑公司低,自己有权选择太平洋公司进行居间,不认同德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德佑公司、华小姐及陆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息资源是获利的前提,为此居间人为保护中介公司依法应享有的权益,防止买卖双方不付佣金而私下成交,或者手拉手到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从而达到少付佣金的目的(俗称“跳单”),少付于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华小姐通过德佑公司获得了系争房屋的信息后,为达到少付佣金的目的,跳开原中介商私下委托其他居间人进行交易,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违约,遂法院一审判决华小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