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承運”與“皇帝詔曰”:統治及其偽神學基礎(附各国宪法序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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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承運”與“皇帝詔曰”:統治及其偽神學基礎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这一套切口,曾经听在贩夫走卒乃至居民太婆耳里,犹如今日听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999年后再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一样滚瓜烂熟。金庸的《笑傲江湖》中,衡山派的刘正风金盆洗手,一位官员前来宣读圣旨,着实授参将之职。劈头盖脸第一句就是这个,“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金大侠打了一个逗号,有方家指出此乃误读,“奉天承运”乃是皇帝的头衔和定语,口中微微一顿,当放在“皇帝”之后。这说法是有据可查的,当年马戛尔尼访华,乾隆写给乔治三世的信件,起首便是“奉天承运皇帝敕谕英咭利国王知悉”云云。明崇德皇帝嫌这个前缀不过瘾,在册封博尔济吉特氏(后来的孝庄太后)为皇太极庄妃时,自称为“奉天承运,宽温仁圣皇帝”。这种话一般是用在死后由臣子们议定的谥号里,用在此处也算是心情迫切的CI战略。
藏人则称满清皇帝为“奉天承运文殊大皇帝”。达赖是观音化身,宗教等级中比文殊还矮了一截。王力雄在《西藏的文化问题》中指出,建国初期,藏人普遍视毛泽东为文殊菩萨转世,这是藏人能够接受汉人统治的一个合法性基础。你不能跟他们闲坐说马列,只能借助于胜人一筹的神佛等级。近来又听闻有西藏高僧夸奖江某人有“文殊菩萨的品质”,看来重建统治合法性的努力,似乎要花开两头、各表一枝了。
自从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学说的形而上根据,与作为政治社会哲学的儒家相结合,就把儒家宗教化。他回到儒家传统中“天”的概念,把这个“天”加以强调,来为汉初的平民新政体提供合法性的凭藉,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而“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成为君权神授的天子。“受命于天,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亦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这是“奉天”的来源。至于“承运”,又牵扯到邹衍的“五德始终说”。邹夫子认为五行相生相克,五行又配之五德,每一个朝代都代表其中一德,如黄帝尚土德、夏尚木德、殷尚金德、周尚火德。五德循环往复,朝代便兴亡绝续。
任继愈解释所谓承运,“就是承五德转移之运”。赢政得天下后,“推终始五德之传”,认为周得“火德”,秦代周而起,便是“水德”。始皇帝还特意改黄河为“德水”。自此直至辛亥革命,“奉天承运”成为中国传统君权的统治合法性源泉。这一合法性基础的根子是神学和形而上的,它直接带来了政权本身的非世俗性和君王的政教合一的权势。皇帝的圣喻,不管有没有这句套话切口,用任继愈的话说,欧洲的君主需要旁人(主教)来加冕,中国的君王登基则自己向天下发布诏书就行了。所以“皇帝的诏书同时具有了教皇敕令的权威”。
董仲舒将“五德”简化为“三统”,即黑统、白统和赤统。他说夏朝是黑统,商朝是白统,而周朝则是赤统。这个模式是合法性的普及版本。董先生掌握到了形而上学的要领,就是简单明了,最好事不过三,才好教化四方愚民。冯友兰先生晚年曾说“法西斯主义正黑统,资本主义正白统,共产主义正赤统”。这就和那位泄露天机的高僧一般,对人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努力视而不见,还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一股脑都放入了自从盘古开天地的那个君权“道统”之中。言下之意,你闹腾得再凶,也不过是董事会换届。
任继愈说“中国皇帝即位,诏书开首必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开始”。冯友兰也在《中国哲学简史》中大而化之的说“汉之后”皇帝的正式称呼都是“奉天承运皇帝”。此说并不确切,尽管自秦以来奉天承运的君权神授便成为改朝换代的合法性根基,但这句套词的运用却仅仅始于明太祖。以前圣旨并无这样的套语习惯,魏晋南北朝时,因天命转运实在太过频繁,皇帝的即位诏书中便开始出现“应天顺时,受兹明命”一语,如《晋书》帝纪三中的晋武帝即位诏,帝纪六中的东晋元帝即位诏等,都写有上述文字。从此直到唐宋,宣称天命所系的用语基本上都局限于皇帝的即位诏。如德宗即位册文中有“昊天有命,皇王受之”之语, 肃宗即位赦称:“朕闻圣人畏天命,帝者奉天时”云云。顺宗即位赦则说:“朕纂承天序”。但平常的赦令里却并没有轮番重申,以期达到谎言重复三遍就成为真理的宣传效果。
钱穆曾说,宋一代是相权衰微的转折,相权衰微的另一面则是皇帝个人奉天承运、政教合一的僭妄品质的不断膨胀。这在诏书的文字上也可见一斑。唐代相权极重,皇帝诏书都出自门下。到了宋朝,宋太祖到宋徽宗八位皇帝的即位赦文也还沿袭传统,均以门下置于篇首,开头就是“门下,天下之本”,有那么一点奎伦斯特来为小布什加冕的意思。但到了宋朝中晚(真宗以后),皇帝就越发牛皮哄哄,彻底抛开了门下省的传统,大多直接以“朕绍膺骏命”或“朕膺昊天之眷命”之类的用语开篇。这又有些类似拿破仑抢过皇冠自己戴上的味道。不过要从一个臣子手中抢几句套话来说,又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
直到元朝,诏书开头方才有了一套固定的用语,蒙古语的音译为:“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文言译作“上天眷命”。吴晗先生说朱元璋嫌这口气不够谦卑,便改定为“奉天承运”。
我查阅了二十四史,“奉天承运”四个字首次出现果然迟至《元史》附录中,李善长等向朱元璋进元史表,称“臣善长等诚惶诚恐,顿首顿首:钦惟皇帝陛下奉天承运,济世安民”。朱元璋还将议事大殿命名为“奉天殿”,手执一块玉圭,则上刻“奉天法祖”四个字。即位的头年,他自称曾梦游天宫,见到“道家三清”,又有紫衣道士授以真人服饰和法剑。朱元璋亲自撰写《御制纪梦》大加宣扬,为“奉天承运”制造呈堂证供,可谓不遗余力。这是因为明初的情形与汉初相似,都是流氓天子,彻底的世俗化。所以大乱之后,既要重塑合法性的金身,又要堵住后来者的绵绵不绝。
凡明清两代,“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开场白,成为圣旨中一项根深蒂固的合法性道具。文字则稍有出入,如惠东县多祝镇黄狮村发现清朝咸丰年的两道圣旨,其抬头写的是“奉诣承允皇帝诏曰”。吴思先生提到明朝正德年间的一道圣旨真迹,开首则是“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西游记》中,唐僧手执的天子文牒,开篇便是“南赡部洲大唐国奉天承运唐天子”云云。可见明朝民间戏文,此话也早成为耳熟能详、敬而生畏的的皇家头衔。君主道统的合法性道具,历史上最有名的自然莫过于镌刻“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字的秦玺。这块玉玺历经天命辗转,直至隋唐,都被普遍视为“奉天承运”的跨朝代的合法性标志。有些像洪七公的打狗棒。一拿出来,立即光芒万丈。得到它,就等于得到了历朝帝王灌输其中的精血与功力。可惜久已失传,宋元以后就只剩下赝品频出。明弘治年间,也有人进献一个,但已经不吃香了,经大臣规劝后,被皇帝弃捐不顾。到了嘉靖八年,新制七枚宝玺,其中一印便镌刻为“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可见一项跨朝代的合法性道具要渐成气候何其之难,但一旦“去魅”就一文不值。比如今人作文,“奉天承运老婆诏曰”的调侃就已经随处可见了。
清兵以明朝旧臣入关,是非常在乎这个行头的,只字不差的把这个开场白学了下去。并在1657年以“奉天承运”之意在满清发详地盛京设奉天府,也是意在强调天命所系。
辛亥革命一起,这件道具随着君王政体一并灰飞烟灭。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以世俗化的合法性根基,来替代形而上学的根基?在一个去魅的世俗化的当代,重新宣称自己是上帝的牧羊人抑或上帝本人,这种僭妄之举是愚不可挡的,也不是怂恿一个革命者大开杀戒的理由。“奉天承运”与“皇帝诏曰”大有前后的逻辑关联,所以我倒愿意在它们之间略做停顿。“皇帝诏曰”是意谓一种世俗的权力,“奉天承运”则是这种权力背后的凭借,是后者的合法性源泉。没有前面的“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就没有底气,王和寇之间就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皇帝诏曰”就和任何一个把刀架在别人脖子上的人说的话没有区别。
任何一个政权都需要这个区别来澄清天下。这个政治合法性的区别在我看来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尚未去魅的君主统治,即“奉天承运”的神学模式。一种是彻底去魅的民主政治,即建立在“同意”之上的选举制度和宪政主义,这基本上是一种世俗化的模式。夹在这两种之间的,也许是一种过渡,也许是一种命运,即主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内容的现代意识形态模式。这是一种伪神学或模拟神学的模式,与“奉天承运”一样是先验的和形而上的。波普尔说科学不能被证实,只能被证伪。这是科学的一个特征。而神学的特征则是既不能被证实,也绝不可能被证伪。
说自己是金轮法王,洪秀全宣称是耶稣的弟弟,你能够证伪吗?除非你传讯我主到庭,否则是绝不能证伪的。你只能说,我不相信,打死都不相信。
现代意识形态的模式也不一定非是某某主义不可。但千万化身,骨子里都是某种历史决定论。所以吴思先生说,“奉天承运”如果翻译为现代语,“大概就是遵循历史规律、完成历史使命的意思”。规律云云,就有些伪科学的味道。反过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伪科学在今日吾国依然大行其道,因为合法性根基的世俗化转变尚未完成,历史决定论的立国之基就带着伪科学的嫌疑。有人曾言五四以来,德先生遥遥无期,赛先生还是颇为争气的。然而在一种不能证伪也不允许被证伪的政治哲学之下,又如何可以为真正的科学精神留出余地呢?
有朋友尝问宪法的序言与条文有什么关系?我回复说,序言的意思是“奉天承运”,是宪法的超验背景。条文的意思是“皇帝诏曰”,是政治国家的世俗权力。我认为这是最严肃的解释。1982年宪法实际上确立的是一个典型的超验主义的合法性框架。执政党的神学地位完全凌驾于国家架构和世俗权力之上。宪法条文中对“中国共产党”只字未提,这种凌驾其上的领导者地位完全体现在宪法序言中。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为所有臣民规定了一个先天的领导者,即“工人阶级”。这是一个先验性的命题,带来一个世袭的讲求身份的统治集团。一个横空出世的“皇帝诏曰”(哪怕人民主权原则在名义上替代了这里的“皇帝”),如果没有序言中的“奉天承运”作为支撑,在一个去魅的当代,还是不会有丝毫的说服力。
所以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奉天”和“承运”。序言预设了一个作为历史规律的“天道”,即已完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未完成的“社会主义事业”。预设了一个政教合一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及其意识形态,即“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奉天”的一面,“承运”方面则回顾了中国沦为半殖民地以来的革命历程,指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一历史因缘。序言事实上构成了一个现代党治政权的超验之维,成为一段不折不扣的《创世记》。
宪法序言在中国宪法当中占据着显赫的地位,并在事实上成为一部超验主义宪法的合法性源泉。宪法名义上是在选举制下通过的,正当的和世俗的程序本身便已经足以说明宪法权威的全部合法性。然而宪法需要一段合法性的预先声明,这件事本身说明选举制下的“同意”并没有构成一个单独的、理直气壮的合法性根基。这使我们产生一个担忧,即便明天选举就可能是公开透明和民主的,宪法的合法性事实上仍然可能搭建在一个形而上的准神学的台基上,而不是搭建在公民们的同意和承认之上?“奉天承运”的道统如果在革命者和被革命者的心中依然深入骨髓。那么仅仅是公民们的“同意”, 也许还是会让我们感到权力的岌岌可危和不够气派?
所以就算那些宪法条文是每一个民意代表真心赞同的,它们本质上还是“皇帝诏曰”。离开了“天道”的阶段论和决定论,离开了任何意义上的“奉天承运”的恢宏的历史目的,一个彻底世俗化的,和自由个人的联邦,一部去掉一切奉天承运的开场白而可以理直气壮的宪法,是否足够支撑一个政治国家的正当性?足以支撑一个现代民族共同体的群体生活?
1982年宪法的序言部分,尤其是描绘国家根本任务的第七段,改革开放后在1993年和1999年已经两度修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的道路’)、“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于’和‘将长期处于’),等等。天命如此多变,意识形态忙于与时俱进,“奉天承运”的“天道”也有如微软的操作系统一般版本迭出。“三个代表”理论则是最新的千禧版本,在政治合法性的演变路径上,写入宪法序言怕也是迟早的事情。然而一个非世俗化的合法性根基,如果不能引入宪政主义的合法性诉求,那么越是修改,就越接近难以为继的时候。
有人将奉天承运的神学逻辑比喻为物理学的宇宙大爆炸学说。大爆炸的奇点没有时间和空间。超越于时间和空间之外的东西是不可讨论的,就像超越于宪法条文之上的历史决定论和执政党的神学地位是不可讨论的一样。物理学家只能去讨论大爆炸发生后的事情。宪法序言是一部创世记,你也只能讨论创世之后的事情。这个比喻有说服力,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个极大的区分,大爆炸理论是接近于神学的,但大爆炸这件事并没有丝毫的道德含义。没有道德含义就意味着它是世俗的。它不象耶稣降临为未来预设了一个目的和标尺。所以科学家们在力所不及之下,可以姑且接受大爆炸这一关于秩序来源的假说。而意识形态则不同,如果“奉天承运”是不可讨论的,那么“皇帝诏曰”的内容就多半也不能讨论了。因为对“皇帝诏曰”的任何批评,都可能会构成对现政权合法性的一次削弱。这是将合法性搭建在非世俗台阶上的一种惨痛代价。相反,你把一位民选总统的政策批得体无完肤,千错万错,也不可能对宪政的合法性基础构成丝毫打击。
所以最稳妥的做法,是把“奉天承运”与“皇帝诏曰”逐步分开,斩断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但彻底斩断又是不可能的,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和作为其根基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同样具有某种不可证伪的超验背景。这个背景尤其来自基督教。比如个体的生而平等,这是选举制度和契约论的一个合法性基础。但如果平等指向肉体,则一眼看去就不平等。如果平等指向人格或所谓灵魂,就立刻进入超验的领域。从形而下看,人人平等只能说是一种假说,一种至今为止尚不能被经验推翻因而有效的假说。从形而上看,人人平等就是一种信仰。不返回基督教或佛教的背景,至少是返回康德的背景,就无法确立这种信仰。仅仅是把“皇帝诏曰”改成“人民诏曰”,而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奉天承运”;仅仅以民事契约的扩展来看待宪法,宪政制度就只是临时性的妥协,没有绝不可违背的合道性。并不会就比君主制更能够支撑一个社会具有长久稳定的政治架构。
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奉天承运”的转换,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奉天承运,必须转换为宪政主义和个体价值本位的奉天承运。历史目的论的奉天承运,必须转换为非目的论的奉天承运。
2003-2-11修订。
附各国宪法序言比较
1、美国宪法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2、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前言
前言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 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 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 咸遵。
3、朝鲜宪法 序 言
序 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的革命路线,英明地领导了各阶段的社会革命和建设事业,把共和国加强和发展成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自主、自立、自卫的社会主义国家。
金日成同志阐明了国家建设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原则,确立了最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政治方式、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打下了保证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和继承并完成主体革命事业的牢固基础。
金日成同志把“以民为天”作为座右铭,一向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献出了一生,以崇高的仁德政治关爱和领导人民,把全社会变成了一个紧密团结的大家庭。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金日成同志把统一祖国作为民族至高无上的任务提了出来,并为其实现而呕心沥血。金日成同志把共和国建成了祖国统一的强大堡垒,同时,提出了统一祖国的根本原则和途径,把统一祖国的运动发展成为全民族运动,开辟了用全民族团结的力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扩大和发展了国家的对外关系,大大提高了共和国的国际地位。金日成同志作为世界政治的元老,开创了自主的新时代,为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运动和不结盟运动,为世界和平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进行了积极活动,为人类的自主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是伟大的革命家、政治活动家和伟人。
金日成同志的伟大思想和领导业绩,是朝鲜革命的法宝,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主体革命事业进行到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
4、联合国宪章 序言
序 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序言
序言
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
我巴登-符腾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亚(Bayer)、柏林(Berlin)、布兰登堡(Brandenburg)、不莱梅(Bremen)、汉堡(Hamburg)、黑森(Essen)、梅克伦堡-前波莫瑞(Mecklenburg-Vorpommern)、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北莱茵-威斯伐伦(Nordrhein-Westfalen)、莱茵兰-伐尔兹(Rheinland-Pfalz)、萨尔兰(Sarrland)、萨克森(Sachsen)、萨克森-安哈特(Sachsen-Anhalt)、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Schleswig-Holstein)及图林根(Thueringen)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
6、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7、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前言
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
我的确已派遣我的众使者,去传达我的许多证明,并降示天经和公平,以便众人谨守公道。(古兰经:57:25)
前   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是伊朗社会建立在伊斯兰的原则与法规之上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的具体体现,也是伊斯兰民族心声的反映。伟大的伊朗伊斯兰革命的本质和广大穆斯林群众自从革命开始到革命成功,所进行的不懈斗争的历程均体现在广大各阶层人民的坚定和震憾人心的口号之中。
这一根本的要求最终变成了现实,如今我国人民正迎着这一伟大胜利的朝霞竭尽全力地为实现这一神圣目标而奋发努力。
与伊朗近代的一些复兴运动相比,这一革命的根本特点就是,这场革命是纯粹的伊斯兰革命。伊朗穆斯林人民经过反君主立宪专制政权,和反殖民主义,使石油国有化的一系列复兴运动中得出的经验证明,近几十年来的各种复兴运动,尽管也走的是伊斯兰的思想路线,宗教人士在基本斗争中尽管也起着领导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斗争偏离了伊斯兰的根本轨道,最终很快就被镇压了下去。鉴于此,伊朗人民在他们的宗教权威和领袖大阿亚图拉伊玛目霍梅尼的英明领导下,充分的认识到了遵循伊斯兰教纯正的复兴运动路线的必要性。在这次革命中,始终站在人民复兴运动最前列的宗教人士,以及作家和开明人士均万众一心,全部团结在他们的革命领袖的周围,针对国王专制政权而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新的革命运动。(伊朗人民的这场复兴运动始于1963年伊朗历1341年。)
复兴的曙光
由于当时伊朗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全部被世界帝国主义势力所操纵,而于此同时,美国也在极力地巩固和支持着伊朗专制政权腐朽的巴列维王朝。因此伊玛姆霍梅尼为了粉粹美国的以上阴谋而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这是促使伊朗全民万众一心的最大因素。那一伟大的革命和伊朗伊斯兰民族于42年3月(1964年)所流的鲜血,事际上是使得这场革命得以扩大和全面爆发的导火线,同时也使得伊玛姆霍梅尼作为伊斯兰革命领袖的中心主导地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尽管伊玛姆霍梅尼因对资本主义可耻的法规(美国顾问在伊朗所具有的特权)提出抗议而横遭流放国外。但是,伊朗人民坚定不移地追随伊玛姆的决心丝毫没有被动摇。这一伟大的穆斯林民族,尤其是他们当中的开明和宗教人士,在继续他们的革命道路中从来没有被流放、囚禁、酷刑和屠杀所吓倒。
在这期间,社会中的那些有志之士和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人们,他们通过清真寺、宗教学校和大学这些传播知识的最佳场所,在伊斯兰光辉思想的启迪下展开了提高穆斯林大众的觉悟和加强人民斗争勇气和信心的宣传工作。当时残暴专横的巴列维王朝为了镇压这一伊斯兰复兴运动,而向古姆的菲齐叶宗教学校和各大学以及所有点燃革命烈火的地方发动了疯狂的袭击,这一专制政权为了扑灭人民革命的怒火而采取了最残酷的镇压手段。在这之中,专制的统制者曾采取了集体屠杀,中世纪式的酷刑和长期囚禁等无情的手段。但是,我们的穆斯林人民怀着自己崇高坚定的信念而将革命斗争坚持了下去。成千上万名青年男女在口中高呼“真主至大”的呐喊声中,用他们宝贵的鲜血染红了刑场。全国各城市的大街小巷成了统制者大开杀戒的场所。尽管如此,伊朗伊斯兰革命向前发展的车轮仍然没有停止,伊玛姆霍梅尼不失时机地发表各种声明和指示,从而使得伊斯兰民族的革命斗志得到了更大的鼓舞和加强。
伊斯兰政府
在伊朗建立伊斯兰政府是在国王政权的专制政策达到令人窒息的顶峰之时,由伊玛穆霍梅尼亲自提出的。伊斯兰政府是以教法学家权威为领导核心的,伊玛目霍梅尼这一方案的提出在广大穆斯领群众中树立了一个新的明确目标,同时也为了伊斯兰的正义斗争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也使得伊朗国内外的广大穆斯林革命者们加紧了自己的努力。
这一复兴路线的持续使得人民群众对国王专制政权的愤怒与日剧增。在伊朗由宗教人士和大学生们发起和进行的这场伊斯兰革命斗争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使得国王政权受到了极大的动摇。因此迫使国王政权与其帮凶们不得不减少高压政策而打开政治对话的大门和空间。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摇摇欲坠的专制腐朽政权得以维持和巩固。但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和坚定意志的伊朗人民在伊玛姆霍梅尼的英明果断领导下,继续全面地展开了争取最终胜利的斗争。
人民大众的愤怒
腐朽专制的巴列维国王政权于1356年十月十七日(公历1978年12月)发表了一封针对宗教人士,尤其是针对伊玛姆霍梅尼人身进行大肆污辱的信,严重地伤害了广大穆斯林群众的感情,因此引起了伊朗人民的强烈愤怒,从而导致人民愤怒的火山喷发。国王政权为了平息人民的愤怒和镇压人民的抗议活动而对手无寸铁的伊朗人民采取了通过武力镇压的政策。然而人民的鲜血并没有白流,而是更加加快了革命向前发展的车轮。因此趁全国各地悼念烈士们牺牲的第七日和第四十日之际,广大的人民群众万众一心,全部加入到这一伟大的伊斯兰复兴运动之中,与此同时,国家的所有正式机构和组织通过举行统一的罢工和职工上街参加示威活动,使得腐朽的巴列维专制政权完全陷入了瘫痪之中。伊朗举国上下男女老少,各宗教与政治派别全部参加革命运动和斗争,这对革命斗争取得最终的胜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穆斯林妇女们,更是积极踊跃地投入到各个领域之中。那一伟大的革命场面是多么的感人和惊心动魄啊!母亲们怀中抱着自己的婴儿,毫无畏惧地向着各个革命斗争的广场和国王军队的机枪口冲去,这就充分地说明了在人类社会中这一伟大的人民在革命斗争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和对此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人民所付出的代价
革命的幼苗一年之后在经过全国人民广泛全面不断地斗争并以六万名革命烈士的宝贵生命,十万名伤残者和几千亿里亚尔的惨重损失为代价,人民大众在高呼着“独立、自由、伊斯兰政府”响亮的口号声中,使这场完全依*人民大众的坚定信仰、团结统一和勇敢的献身精神与革命领袖的英明领导下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在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波折后最终取得了胜利。这场伊斯兰革命运动的胜利不仅给帝国主义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为人民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一场大规模的革命而揭开了新的篇章。
(伊斯兰太阳历)1357年(1978年)十一月二十一和二十二日是统治伊朗的封建君主制彻底灭亡的日子,也使得国内的残暴统制者与国外的霸权主义者所依靠的支柱被推翻。这一伟大的胜利使得广大穆斯林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旨在建立伊斯兰政府的宏愿终于如愿以偿。伊朗各阶层人民万众一心,与宗教权威人士,伊斯兰著名学者,以及革命领袖共同参加了全民公决,通过投票后表明,他们中百分之九十八点二的人,全部一致坚决要求在伊朗建立伊斯兰共和制。
如今,伊朗伊斯兰宪法作为政府各个机构和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关系的阐明者,它是巩固伊斯兰政府基础的有效工具,是面对前腐朽的君主制政权的垮台,而成为新的伊斯兰政府蓝图的设计者。
伊斯兰政府的特性
在伊斯兰教看来,政府并不是代表社会某一个阶级立场和维护个人或某一组织权力的机构,而是实现具有共同信仰与思想的全民族的政治理想的结晶。它以一个组织的形式使人民在思想、信仰转变的进程中向着最终目标(向着真主)前进。我们的人民在革命达到完美之时,除去了专制政权统治时期所遗留下的残渣和尘垢,同时也刷清和清除了外来邪恶思想的不良影响后而回归到了真正的伊斯兰纯正世界观和思想立场之上。如今,他们以伊斯兰的标准和原则,在世界上建立了一个模范式的社会。鉴于此,宪法的使命就是为复兴的信念创造环境。同时也为培养具有崇高的伊斯兰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人而创造有利条件和适当环境。
宪法鉴于伊朗伊斯兰革命具有着与全体受压迫人民战胜霸权主义这一广泛的性质,因此在国内外为使这场革命得以持久而创造了环境。尤其是在与各伊斯兰和人动加强联系中通过积极努力,以便开辟一条建立世界穆斯林民族大统一的道路。“你们的民族本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我是你们的养主,故你们当崇拜我。”(《古兰经》23:52)并为拯救世界上所有受压迫和受掠夺的民族而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
鉴于这一伟大的复兴运动的本质,宪法坚决否认任何形式的思想与社会专制和经济垄断,并使人民大众在推翻专制统治,掌握自己命运的道路中发奋努力(卸脱他们的重担,解除他们的桎梏《古兰经》7:157)。
社会各政治机构是组建社会的基础,因此,政治机构必须要维护宗教,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具有治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大地只有我的那些善仆们来继承它."(《古兰经》21:105)保证社会的领导机制得以健康运转的法律,必须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核心。因此,必须由公正的,敬畏真主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具体执行进行监督,因为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引导人类向着真主前进,“你们的归宿是真主。”以便为展现真主的万能和为挖掘和提高个人的潜能而提供环境。在此如果没有全社会所有成员全体行动起来,社会的转变进程是不可能实现的。
鉴于此,宪法将为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在各个阶段参加政治决策和确定自己命运提供广阔的天地,以便在人类朝着完美的发展进程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并使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只有这样受压迫者的政府在大地上才能得以实现。“我要把恩典赏赐给大地上受欺压的人们,我要以他们为表率,我要让他们成为继承者。”《古兰经》28:5
公正的教法学家领导权
鉴于领导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领导人必须时刻存在。因此宪法明文规定,必须要有得到人民公认的符合条件的教法学家担任领袖这一要职。“一切事务应由虔信真主,精通合法与非法事务的学者掌管。”以便保障各机构不要偏离了自己伊斯兰的根本轨道和职责。
经济只是工具而并非目的
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的根本目的,就是消除人们在朝着进步与完美发展过程中的需求。而并不象其他的经济机制那样是完全建立在以经济为中心和不择手段地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的基础之上。因为唯物主义只把经济当做是自己奋斗的目标,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各里程中就成了造成腐败和毁灭的根本原因。但是,在伊斯兰教看来,经济只是实现宏伟崇高目标的道路中的一个良好的有利工具而以。
鉴于此,伊斯兰经济计划为使人类发挥各种潜能而提供了环境。因此,为所有的人提供平等适当的就业机会和条件,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以便使人民大众向着不断地完美前进,这是伊斯兰政府的职责之一。
宪法中的妇女
在建立伊斯兰社会基础中,过去一直受外部势力剥削的人力现在已全部获得了自己的尊严和人应有的权利。在这之中,遭受了残暴专制和压迫的妇女们,将会更全面地获得她们的权力并充分的发挥她们的有效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一个根本实体。在建立家庭中,双方只有具有统一的信仰和共同的理想才会为人类达到完美与进步创造适当的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创造有利条件是伊斯兰政府的责任之一。妇女摆脱了被当做物品和促使人们消费的工具,而返回了自己温暖的家庭;肩负起了自己抚育和教育子女以及做母亲的真正职责,她们与男人共同分担了属于各自的责任,她们也将会获得更崇高的价值与尊严。
军队
在组建保卫祖国的军队中,鉴于信仰和宗教是基础和保证。因此,伊斯兰共和国武装部队和伊斯兰革命卫队是在以上目标的基础之上而建立起来的。军队不但肩负着保卫国家领土安全的神圣职责,而且也承担着保卫宗教的神圣使命,即在真主的道路上奋斗并在把真主的法律推广到整个世界的艰难道路中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你们应当为他们而准备你们所能准备的武力和战马,你们借此威胁真主的敌人和你们的敌人,以及他们之外别的敌人。”(古兰经8:60)
宪法中的司法制度
司法是在伊斯兰运动的路线中维护人民的权力,制止在伊斯兰民族内部产生腐败和不良倾向。由于司法是一个民族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司法制度必须要建立在伊斯兰公正的基础上,必须要由公正的法官和精通宗教法规的人组成。鉴于司法具有着极端的重要性,因此,要坚决杜绝任何不正常关系的发生。“真主命令你们为人们判决的时侯一定要秉公判决。”(古兰经4:58)
行政
由于国家行政机构,在执行伊斯兰的法律法规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行政是为了在社会中建立一种公正和健康的社会关系和标准,并为最终实现伊斯兰的神圣目标而创造条件和道路。伊斯兰社会里必须竭尽全力为实现伊斯兰的崇高目标而清除各种障碍和阻挠。伊斯兰政府将与腐朽的君主制专制政权所遗留下的任何官僚主义倾向做坚决的斗争。以便使伊斯兰的行政机制得以健康良好地运转,并使行政法规得到切实地具体执行。
公共通讯工具
公共通讯工具(广播和电视)在伊斯兰革命的完善道路中,必须要为宣传纯真的伊斯兰文化而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之中,既宣传百家争鸣式的健康思想,同时也谨防传播具有毁坏性和反伊斯兰性质的邪恶思想。
宣传媒体要遵从这一法律原则,要把倡导人类的自由与尊严做为自己的目标,要为人们开辟使他们能够得以完善和提高向上的康庄大道。广大的穆斯林群众要选择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虔诚的人肩负起通讯机构的领导这一要职。同时也要不断地对他们的工作给予严密地监督,并和他们一道积极踊跃地参加伊斯兰社会的各项建设,以便使伊斯兰的社会基础成为世界人民效仿的楷模。“我这样使你们成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成为世人的楷模。”(古兰经:2:143)
代表
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是在对政府和其它组织提交的各项建议与草案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法律。本宪法共十二章,一百二十五条,是在伊斯兰伟大的先知(穆罕默德)迁移第十五个世纪到来之际,阐明伊斯兰教上述目标的一部法典。衷心地希望本世纪成为受压迫人民主宰世界,所有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者们遭到彻底失败的一个世纪。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            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