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动员法>震动日本:东海大战一触即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4:42:14

中国<国防动员法>震动日本:东海大战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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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防卫相北泽俊美26日上午在参院外交防卫委员会会议上回答自民党议员浜田和幸的提问,对中国今年7月制定的《国防动员法》表示关切称:“回顾以往历史可以知道,日本也曾(在战前)制定过国家总动员法。我深切感受到中国正在做同样的事。”

  中国的《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国家主席下达动员令的程序、征用人员物资的相关义务和处罚。北泽表示:“如果发生中方(依据该法)没收日本企业及资源的情况,我们将深感遗憾。”

  不过北泽同时也分析说:“中国很快将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经济大国。作为一个危险性而言,从理论上是成立的,但从全球整体趋势而言,中国做出这种选择的可能极小。






  日本政府在26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一份有关日中双方均主张权益的东海“白桦”油气田(中国名:春晓)的答辩书,称“中方可能在进行钻井”。这一答辩书用于回答自民党参院议员山谷惠理子的质询。但答辩书也指出事实情况“目前还无法断定”。

  至于政府对一旦证实为钻井时日本单独试开采等对抗性措施的讨论情况,答辩书仅表示,“可能会对今后日中间的磋商造成障碍,对此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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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这部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全面规范了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公民和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将对国防动员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通过的国防动员法明确,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法律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法律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据介绍,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在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从国外的情况看,利用动员机制处理突发事件,是一种普遍做法。在我国,国防动员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应急工作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法充分考虑到国防动员建设“应战”与“应急”的功能,力求在建设目标上统筹国防动员力量、国防动员资源的使用,统筹国防动员的机制建设。为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

  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明确规定

  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法律还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法律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适龄公民有担负国防勤务的义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法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我国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法律明确,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法律还规定,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我国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法律规定,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法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法律还规定,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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