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机构合作创新 企业年金运作步入实质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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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exun.com  【2006.02.24 08:14】上海证券报
企业年金在2005年属于承上启下的态势,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开始得到培育。2005年8月1日,在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专家评审办法和运作流程、账户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等基本配套规定出台之后,一部三会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单出炉,共37家,其中法人受托机构5家,账户管理人11家,托管人6家,投资管理人15家,信托、保险、银行、券商、基金都名列之中。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门终于开启,企业年金的运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在政策出台的同时,投资管理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的研发,基金、券商、保险、银行、信托等都在根据自己业务的特点进行产品创新,一旦市场开闸,便将向市场推出适合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可以预见,企业年金合规入市的脚步已渐行渐近,各类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将在新的一年里有进一步的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在设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和现实的投资机会,而且还要充分了解企业的内部情况,包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人员特征等要素。这决定了基金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创新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它需要一个全面和有效的工具进行长期的资产负债管理,运用多阶段随机规划等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领先技术将产品的设计变得越来越合理。
例如,博时基金设计的企业年金投资方案分为三大类,主要包括保本型年金投资方案、利息保证型年金投资方案、生命周期型(退休策略型)年金投资方案等,如表所示。
银华基金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及不同的投资目标,选定以资本市场收益与波动情况、客户风险偏好和长期负债约束这三维条件作为制定战略资产配置方案的标准,也作为向受托人提供战略资产配置方案建议的依据,研究设计了四种创新产品———保本型年金产品、稳定收益债券型企业年金产品、价值增长股票型企业年金产品和生命周期型企业年金产品。
银华基金的四种产品的设计原理各不相同,但是产品设计的思路都是一致的,主要都是通过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水平和市场需求两大因素进行分解,通过不同的组合设计出年金投资产品。
保险类公司
从2005年开始,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和银行合作,开发企业年金类产品,既可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运作绩效,又可以为银行资金运用积累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一举两得,目前已经有部分产品推出。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联手大大提升了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的产品设计能力,在将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中,随着制度的完善,保险公司将会和更大范围的金融机构合作,也将会有越来越多创新的保险产品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中。
信托公司
在2005年8月份公布的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单中,信托公司出现在企业年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行列中。虽然没有信托公司入围投资管理人行列,但是信托公司的集合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为其开发企业年金产品做了很好的准备。
截止到年底,2005年信托公司全年发行集合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96个,募集资金51.2亿。从信托产品设计来看,它有两方面的优势适合企业年金投资,一是收益率高,目前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限的其他投资产品。二是风险规避设计有效,按照新法规发售的信托产品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控制风险,把投资的市场风险规避掉。从以上的特点来看,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竞争中也有相当的优势。
证券公司
2004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先行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截止到2005年底,共有14家券商获得创新资格,其中9家推出集合理财产品,其余5家也将陆续发行集合理财业务,而已发过的9家中也将继续发行,这给未来投资者创造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实质上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将资金投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与券商以前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本次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有很多新的特点,其中很多是为企业年金专门设计的。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企业年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最有力的争夺者。实现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捆绑,将是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竞争最大的优势,通过这种捆绑,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传递环节,缩短交流时间,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年金的运作效率。
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基本没有风险,而且绝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都没有管理费和手续费,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中都有自己的相对优势,如果实现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进行战略联盟更能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更是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
银行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方面有优势,但其投资管理的不足使银行必须与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合作,才能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年金服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则必须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强化自身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依靠结盟受托人如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等进行投资管理服务,从而在年金市场中确保自己的一席之地。在证券公司充当受托人的年金业务上,还有赖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的紧密配合,使年金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而对于拥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是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的金融控股集团,更是各种金融形式共同合作谋求效益最大化的典型。可以想象,在未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出自多家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
报告执笔:诺德基金 陈国光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