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30年改革开放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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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盟主/编辑
中国人的年龄有“虚岁”和“周岁”之分,计算虚岁是一种“国粹”,计算周岁则是一种“舶来品”。虚岁的计算方法是人一出生就算一岁,而周岁则是以人出生以后的实际时间来计算的,有一年才算一岁。因此,虚岁一般都比周岁多一年。有人说,人的年龄按虚岁计算比按周岁计算更科学、更合理,其理由是虚岁将母亲“十月怀胎”的时间也计算进去了,一个人的生命是从其母体怀孕那一刻开始的。对于这种认识和解释,我深表赞同。        1977年5月24日,邓小平发表了《“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著名谈话,这是“文革”之后射向肆虐二十年之久的极“左”思潮的第一支响箭,是中国改革大业开始酝酿的第一粒萌芽。可以说,邓小平《“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谈话的发表,标志着作为一个生命体的中国改革开始“孕育”;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则标志着作为一个婴儿的中国改革的正式“诞生”。如果计算到现在,改革的“周岁”当然是29岁,但其“虚岁”则已达整整三十岁的“而立”之年了。按中国人过生日过“虚岁”的传统,中国改革的三十岁生日应该隆重地纪念和庆祝,更应该认真地反思和总结。
盘点三十年的改革大业,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令人欣喜。概而言之:
1977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农兵推荐上大学”的高校招生体制进行根本改革,重新恢复了原来通过考试录取大学新生的体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党的工作重点转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
1981年,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如春潮浩荡般地开始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并迅速取得卓著成效;
1984年,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
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尽管这场改革开始不久就夭折了,但毕竟是对传统政治体制进行的第一次猛烈冲击;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命题,为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挽救了改革开放几乎被“左”祸回潮葬送的危险命运,揭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篇章;
1997年,党的十五大实现了所有制改革的重大理论突破,开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就总体而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实践进程,比较顺利,成效明显;
1998年,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实质性推进,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施行将农村基层民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法,尽管有明显的缺陷,甚至还有些“开倒车”的嫌疑,但毕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十多年实践探索的法律化结晶,标志着仍不尽如人意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初步确立。
近些年来,尽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住房体制改革基本上失败了,但失业保险、人身和财产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毕竟逐步建立起来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对中国改革进行整体分析,无庸讳言,三十年改革的实践进程还很不平衡、很不协调。有些领域的改革明显地处于滞后状态,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使党和人民不得不付出了相当沉重的政治代价。就大的方面而言,三十年来最滞后的主要是两个领域的改革。
第一个最滞后的领域,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方面的改革。
1980年8月1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强调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与此相联系,“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1]1986年,邓小平进一步强调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2]。
但是,即使从1986年算起,迄今也整整21年了,而邓小平当年非常强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他当年曾经严厉批评的高度集权管理体制、党政不分现象、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的现象以及与其相伴随的人身依附现象,现在不仅没有多少改进,甚至更加严重了。
三十年改革最滞后的第二个领域,是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十年前,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沉痛教训,党和人民痛定思痛,对“四人帮”凭借掌握新闻出版大权为所欲为、祸国殃民的做法恨之入骨,决心通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途径来防止类似的历史灾难重演。1979年以后,中央果断地作出了启动新闻改革的战略决策,并要求有关部门开始酝酿起草《新闻法》。198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接受彭真委员长交给的重要任务,开始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法》。然而,据主持起草《新闻法》的领导同志在一篇文章中透漏,某元老级人物当时对中央关于起草《新闻法》的决策明确地持反对意见。他的主要理由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的空子。没有新闻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由于中国政治特有的复杂背景和微妙关系,该元老级人物的反对意见在提出之初并没有对《新闻法》的起草产生直接影响。然而,若干年之后,由于各种力量的综合挚肘,该元老级人物的反对意见最终还是起作用了,《新闻法》的起草工作被无限期地搁浅了。在2002年的时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位领导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仍然表示,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因此,中国近期不会制定《新闻法》。尽管这个副部级官员的说法同二十年前中央的决策截然相反,但谁奈他何?至于《出版法》的命运,与《新闻法》也大体类似。直到现在,有关部门对新闻出版的管理基本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只是根据随意性很强的长官意志,像二十多年前那位元老级人物所说的那样,“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这对于业已进行了三十年的中国改革而言,实在是一种莫名的悲哀。
这两个领域的改革之所以最滞后,主要是因为它们要将公共权力的运行纳入民主法制轨道,影响了某些掌权者的既得利益,遭到的抵制最强劲、最坚韧。能否根本改变这个严峻情势,将最终决定中国改革或成功或失败的历史命运。                                                                               吴敏/文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328-329、33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