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许霆案会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南方都市报 200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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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许霆案会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
2008-02-27 10:00:1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虚拟@现实之五岳散人专栏
许霆案发回重审的时候,许霆当庭为自己辩护时说他是为银行保护财产,我脑子当时就“嗡”的一下子,感觉这事儿有从一部悲情正剧直接变成闹剧的可能。隔天再看新闻,许霆的辩护律师说许霆所言保护银行财产是真话。怎么说呢,感觉这心里是瓦凉瓦凉的。到这种昏话说出来,闹剧都不是了,是荒诞剧、后现代、魔幻现实主义、《恋爱的犀牛》、《我们走在大路上》,反正什么都可能。
之所以这么说,倒不是因为这话实在是不靠谱——比这个不靠谱的辩护词都曾经有过——而是在这个事情上不能这么不靠谱。从常识大家也知道,说什么也不能用这个理由为自己辩护吧?要是为银行保护财产这个理由能够成立,那就当庭释放之后,直接发他一个勋章好了,把庭审变成颁奖典礼。问题是谁也不能相信啊,这不是把大家都当成傻子了么?
许霆这一案,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说法,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案件,至于哪里算是标志性,我不是法学家,也就不胡说八道了——相信法学家这么说自然是有他的道理在。不过,这个辩护词一出,至少有了一个很标志的切入点:法治社会看来尚未到来,因为不靠谱的事情太多,素质上还无法承受一个法治社会所带来的成本。
比如这件事,在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强大作用下,已经峰回路转到探讨更深层法治建设的层面上,要是某人知道自己目前的位置,直接认罪,然后依靠法律的改善求得一个相对好的结果。结果这些人不是这么做的,而是指望借助舆论的压力逃脱惩罚。我们知道,这种行为可能降低惩罚的力度,但绝对不会因为舆论的压力而改变整个法律的基本逻辑与结构。不论是想借助舆论还是什么其他压力躲过这一劫,都是完全不现实的。
何况,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只能是一种更不懂法治精神的行为,因为舆论可以监督、质疑司法,但不能取代司法。指望这个辩词可以改变整个事情的定义,恰恰与舆论关注此事的意义南辕北辙。可舆论也不是傻子啊,哪里能让你这么忽悠?
这倒让我想起当年著名的色情杂志《阁楼》出版人。他一生里不断被人告上法庭,原因多种多样,反正总是跟他办杂志的理念、照片以及公然的诽谤有关。最有名的是他忽悠说某传教士乱伦的故事。当然,那次他也被告上法庭了。
不过这老兄最让人称道的倒不是始终坚持出版色情杂志,而是每次只要一上阵,马上就是高屋建瓴地用言论自由把对手敲回去。也奇怪,基本上每次他都能成功,那个传教士也拿他毫无办法。这个案子最后进了美国的最高法院,从此奠定了言论自由的定义与位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
我觉得一个法治的社会里,能够做到始终站稳一个位置,从而赢得司法进步与当事人利益双赢的结局是最好的事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至少不胡说八道地把正剧演成荒诞剧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要是都像许霆与他的律师这样出手,本来的进步意义就消弭到大家狂笑后的愤怒了,不但无助于自己与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让大家都觉得被人耍了一次。所谓心里瓦凉瓦凉的,就是感觉到这里面一种深层的悲哀。 (作者系知名网友)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227002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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