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升职前因贪污获刑 6年后被宣告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9:46:13

公安局长升职前因贪污获刑 6年后被宣告无罪

核心提示:2003年9月28日,时为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被认定贪污、受贿获刑两年。此后,自认一身清白的李青明不断去有关部门申诉。2009年5月29日,法院再审宣告其无罪。虽然拿到无罪判决书一年有余,但李青明要求恢复党籍和公职的申诉却迟迟没有结果。

虽然拿到无罪判决书一年有余,但李青明要求恢复党籍和公职的申诉却迟迟没有结果。

2003年9月28日,时为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被认定贪污、受贿获刑两年,两项共涉金额6.3万元。此后,自认一身清白的李青明不断去有关部门申诉。

经过6年的奔波,2009年5月29日,法院再审宣告其无罪。此时他已44岁。

李青明的申诉却没有到头。刑事处罚虽然解决了,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的纪律处分还背在身上,他不知道是否还得等6年。

证据搜集收效甚微

李青明,1965年2月23日生,1983年10月山西警校毕业后在山西省蒲县公安局参加工作。1994年3月,29岁的他出任古县公安局局长,1998年4月调任洪洞县公安局局长。

2002年7月,对37岁的李青明来讲,命运发生了逆转。在此之前,他已当了近10年的县公安局局长,多次获得奖励。

当时,临汾市决定公选两位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委在7月22日的《临汾日报》公示了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民主推荐人员名单,李青明名列第二名,按照组织程序,如没有异议,7天后,就可走马上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了。

然而公示后的第3天,即2002年7月24日23时许,李青明被临汾市纪委“双规”,不久被检察院刑事拘留。

李青明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说,当时办案的手段是“以拘代侦”,即先抓人,再查此人“犯罪证据”。

但是查来查去,没有找到证明李青明犯罪的证据。刑拘后李青明被押在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第八监院,这个监院是当时在押死刑犯最多的一个院。

李青明说,在刑拘的当晚23时许,十多名办案人员,开了5辆警车,其中有人手持警车上的高音喇叭,在其住的小区内满院子转,高声喊话:“李青明已被抓,让李的家人滚出来,要对家里进行搜查。”

令办案人员失望的是,李青明家里没有一件名牌衣服、没有一条名烟、没有一瓶名酒、李青明家人没有一分钱的存款。

搜查整整持续了7个小时,也没有搜到李青明的犯罪证据。家里人后来清点物品时却发现,已故山西书法家卫俊秀(李青明的同乡)送给李青明的两幅字不见了(这是李青明家里最值钱的东西)。

李青明说,“查办”的办案人员最多时达七八十人,他们兵分几路对李青明任局长10年间的每件事情都进行了认真清查,经他手调入公安局的每个人,提拔的每个人,都进行了谈话,看是否收取钱物,李青明所经手的基建工程,银行贷款等都进行了认真地清查,仍所获甚微。

6.3万元的“经济问题”

2002年8月20日,李青明被转至运城市闻喜县看守所关押。2003年1月,临汾市检察院把案件移送洪洞县检察院起诉。但不知何因,半年后又重新指定浮山县检察院起诉。李青明的说法是,洪洞县检察院开了两次检委会,认为李青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起诉。

2003年8月,浮山县检察院以贪污4起、受贿1起的案情向浮山县法院移送起诉。

同年9月28日,浮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5件事中的两件半,认定李青明贪污2.18万元,索贿4.13万元,判处李两年徒刑。

2003年12月1日,李青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浮山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

李青明贪污了用法律文书重复报销了的1.18万元。

李青明贪污了古县公安局刑警队杨锦送来的1万元的公款。

任洪洞县公安局长期间,李青明帮妻姐盖房受贿价值41343.10元钢材、水泥。

对于这些指控和认定,李青明一一予以了驳斥。

出狱后的6年多时间,李青明多方申诉。2008年1月,临汾市中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了对李青明案的再审程序,指令尧都区法院再审此案。尧都区法院认为:原审认定李青明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三项事实的主要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在瑕疵。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2009年6月,作出撤销浮山县法院(2003)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青明无罪的判决。

接到这份判决书,这位29岁就当上县级公安局长,全国公安英模,侦破过无数大案要案的汉子哭了。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1994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间,李青明曾担任将近十年的公安局长,他到底是一位怎样的公安局长呢?

洪洞县公安局一位民警说:“青明当局长多年,但至今他的父母、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弟媳妇都在农村,其他亲戚也没有照顾工作什么的。”

据了解,29岁就当了公安局长的李青明在工作业绩上可圈可点。特别是在洪洞公安局当局长5年期间,他带领全局民警大力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曾破获多起大要案件,多次受到省、市、县的表彰。临汾市委、山西省公安厅都在洪洞县公安局召开过现场会,推广他们的经验。李青明曾到公安部做过典型发言。由于工作突出,曾入选“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建议建立党籍自动恢复制度

拿着无罪判决书,李青明来到临汾市相关部门,要求撤销2003年12月1日的处分决定,恢复其党籍和公职。但一年过去了,仍没有结果。

前不久,记者来到临汾市有关部门,该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李青明的申诉正在处理之中,所以还没有结果,因为李青明的事情比较复杂。法院作出了新的无罪判决,应该撤销原来的处分,重新作出决定。但没有犯罪不等于没有违纪。对于类似的情况需要多长时间给出结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一个风华正茂的公安局长到阶下囚,李青明的人生就这样被错案中断了。再审虽然宣告他无罪,但他的党籍和公职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障党员权利,主要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个方面。特别是党员受到纪律处分指控之后,要在充分保障党员申辩权利的基础上,基于事实和党规党章、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作出正确的结论。此外,对于受到错误处分,甚至被开除党籍的党员,也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程序,及时恢复相关当事人的党员资格,保证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党员权利。

莫纪宏说,对于保障党员的申辩权,目前,有关的党规党章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主要是对审理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处分档次等进行讨论。总的来说,现行党规党章在维护党员申诉、申辩权利方面的保障措施还是较为充分的。

莫纪宏指出,目前,党员权利救济措施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基于违法作出司法判决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在有关党组织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作出开除党员党籍的处分之后,因为错误的司法判决得到纠正,有关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自动恢复党籍,这个问题目前在相关的党规党章中还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有重新申请加入的相关规定,缺少自动恢复党籍的规定。

应当说,这一缺陷的存在在实际中影响了一部分受到司法不公正判决影响的党员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建议在相关的党规党章中考虑建立党员党籍自动恢复制度,并列举恢复条件,妥善处理党纪处分与法律处分之间的制度衔接,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党员权利不受非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