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协勤人员不得执法(20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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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勤人员不得执法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2-24 6:04:39· 来源: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出台,遇重大执法过错领导须辞职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李菲)公安部23日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所队执法主体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从事执法活动。
担任所队长须为党员
意见指出要健全理顺组织机构,规范机构编制。所队实有警力原则上要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所队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担任所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或地级公安机关任职培训合格。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执法执勤的工作流程,形成科学严密的程序规定。落实接待群众办事、报警、求助、咨询首接责任制度,统一规范工作用语。落实所队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完善考评标准,对不达标的所队,要及时调整领导班子;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等重大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所队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免职。
推行重大案件倒查制度
意见强调,要严格内部监督,推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倒查制度,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不低于案件总数10%的比例,每季度进行一次倒查;地级公安机关每半年、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倒查。
意见同时指出,选拔配备县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和各警种支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在基层所队任职的经历。不得随意借调所队民警和调用财物装备,不得随意向所队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规定、批准以外的统计报表,不得向所队下达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切实减轻所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