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有損女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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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人類歷史上,多配偶制(Polygamous)並不罕見,多配偶當然可以是一妻多夫(Polyandry,多男事一女),只是更普遍的為一夫多妻(Polygyny,男子三妻四妾);一夫一妻(Monogamy)是文明興起、經濟起飛後的產物。由於文明不斷進步、經濟持續發展,一夫一妻制遂牢不可破,成為和諧社會的基石、男女平權的徵象!

  在靈長類(高級哺乳、Primate)動物和低級哺乳動物的世界,一夫多妻制與雄性較雌性「高大威猛」有關,除了極少數例外,平均而言,大部分動物是雄比雌的高百分之十和重百分之二十,不難想像,於蠻荒和人類進化初期,雌性動物要藉體型較大的雄性保護和供應食物,在未知女(雌)權為何物的時代,少數雄性保護一群雌性,是很自然的發展,而為了當「一哥」,雄性間會展開適者生存的競爭甚至鬥爭,結果當然是孔武有力或足智多謀者佔盡上風;這種淘汰過程,不僅令優勝者的遺傳基因代代相傳、人類不斷「進化」,亦意味勝出者成為「獨夫」—在一群動物或群居原始人中間,「獨夫」有如雄獅,擁有支配在其「領地」內雌性的專利權,而後者由於對其有所依賴,亦伏伏貼貼,生子育女外還要做粗工和細活;即使在人類進化至一雄一雌相配(一夫一妻)的社會,如果有選擇自由,一般女性亦會委身給高大威猛的男性,而女性這種選擇是基於自利原則,因為她們覺得這種男性才能有效地保護其性命安全,包括狩獵、耕作以獲取足夠食物和擊退、趕跑來犯的猛獸或非我族類的男性。

  進入文明的階級社會,財富大多集中在男性手裏(財富來自勇猛的掠奪和計謀的智取),在只求溫飽、謀生存的年代,女性為了本身福祉,嫁給富裕男性,即使只能享有其十一的財富,也遠勝依從窮光蛋;英國大儒蕭伯納好像說過一句這樣的話:「母性本能令女性寧願選擇分享十分之一的一流男性而不選擇百分之百擁有一個九流男性。」劃分一流和九流,當然少不了包括財富、地位、健康、人品及性格。

  到了手工業時期,社會財富雖然仍高度集中在男性手上,大體而言,財富分配已比中古世紀平均,有財力娶妻養兒育女的人愈來愈多,這等於說女性有較多「出路」,而有力供養多妻的男性數量相對下降。在這種社會背景下,一夫一妻制才慢慢形成尋且成為唯一合法的婚姻制度!

二、

  在「自由市場自由人」的大前提下,適齡男女只要不妨礙他人(包括公共)利益,做什麼事都不應受禁制,當然,決定什麼是「他人利益」,價值觀不同、道德觀互異以至宗教信仰有別所衍生出來的有關法律亦大異其趣;對「他人利益」有共識,並非易事。

  傳統智慧認為一夫多妻傷害女性的權益,可是,事實不能一概而論,美國鹽湖城的摩門教徒便有不少多妻而她們甘心情願地事一夫且能夠和睦相處一家樂也融融的例子,本港亦不乏這類「大家庭」,當然,受法例所限,「正室」以外的「多妻」都沒有法律地位;多妻制傷害的只是那些被欺騙受誘拐的無知少女,不過,這是「強迫婚姻」,並非在「自由市場自由人」環境下應發生的事,而一旦發生了,不管是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政府都應予嚴厲處分。問題是,現在仍有不少具自由意志的成年女性自願成為多妻家庭的成員,等於說她們並不抗拒這種制度。換句話說,認為在一夫多妻中女性受損害的,只是那些認同一夫一妻的女性。

  法蘭克在他那本新著(資料見七月十三日本欄)中有專節(頁一八八至一八九)討論這個問題,他指出如果一夫多妻令男人受惠、女性受害,何以由男性立法者(其時女性尚未有「資格」從政,有的連投票權都沒有)組成的議會會通過禁止這種婚姻制度的法例?立法限制本身利益,有違自利人性,經濟學家因此要尋根究底,看看男人為什麼會做出毫不利男專門利女的蠢事?答案原來很簡單,運用供求律一看便「真相大白」。假如在一個男女性人數相若而又實行一夫多妻制的地方,有百分之十男性身體力行、妻妾成群,每人平均三妻,其餘百分之九十男性只能在百分之七十「自由身」女性中挑選妻子,那等於九男求七女,女性供不應求,婚姻的非正常市場遂成為「女性市場」,便如「賣家市場」的商品價格由沽方決定,女性有較高的「議價」能力,意味其出嫁條件相應提高,這是在「需求殷切」的情況下,她們有條件「待價而沽」的必然後果(當然有不少為愛情不顧一切的例外),她們也許因此只會考慮有樓有車有財力請傭工而且要「好眉好貌」(男性因此必須花錢整容)的男性;結果有男性無力娶妻,成為不情願的「寡佬」,這種情況在一夫一妻制男女「供應平衡」下不會出現(如果統計處的預測接近事實,三十年後,香港男性便有機會「吊高賣」)。顯而易見,一夫多妻制只對少數有財勢的男性有利,對大多數男性不利,在一人一票的政制下,大多數男性選出的議員立法保障他們的利益,不正好是自利的表現嗎!

〔信報財經新聞 20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