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罪之有?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申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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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罪之有?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申冤
  文章提交者:江海寄余生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王新何罪之有?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申冤
  
  2006-02-27 09:01:45 (转贴)
  
     前些日子又学习观看了内部的教育片,其中有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椐了解目前此案一审已经结束,结果尚未出来。作为一名从警近二十年的老民警,作为一直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我实在感觉到是一种耻辱,为目前的公安地位感到悲哀,为警察的地位感到悲哀,心中充满着一种无奈。
  
     我坚持认为,王新没有罪!王新站在被告席上,本身就是我们广大公安干警的耻辱,是我们公安群体无能的体现,是公安地位严重下降的反映。
  
     幼女是无辜的。对于她的死我也觉得非常痛心,这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悲剧。然而悲剧已经发生,究竟谁应该为这个悲剧负责?是谁在真正意义上造成了这个悲剧?我认为现实的结果和解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客观,是一种掩盖事件本质的以“人性化”为虚假表面的误导,最终为真正应该负责的人或部门解脱了罪责,而我们的民警又变成的枪口上的炮灰,成为了我们社会不合理体制的替死鬼!
  
     我们的民警有没有错?有!有在具体办案的民警没有按照程序及时把通知书发出去,有在李桂芳户籍所属派出所没有把如此重要的信息按照要求具体处理!但是王新呢?他最多只是对办案民警没有及时发出通知书的行为负领导责任,“犯罪”两字,如何挂得上去?
  
     从整个事件的过程看,王新已经完全履行了一个基层执法民警的应尽职责。幼女的母亲李桂芳本身因为偷盗行为嫌疑被抓获,又因尿检发现系一吸毒者。对于这样的人,坚持打击处理,他们没有错,而且完全是履行一个民警的职责。反之,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放任他人继续犯罪,才是真正的公安的失职。至于家中有三岁幼女,毕竟不是在自己的辖区,况且他已经设法同家属联系了,没有联系上并非王新主观上的故意。同时他也已经将情况通知了幼女母亲户籍地当地派出所,后继工作应由当地派出所完成。王新有什么责任呢?“家属通知书”未发,系下属民警的工作失误。王新充其量也只负有领导责任。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救助嫌疑人家属究竟是警察的职责还是义务问题激烈辩论,控方居然用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文作为认定这是警察的应尽职责的依据,这算是什么依据?这是我们党的最高要求,怎么可以作为警察具体职责的法律依据呢?
  
     综观整个审理,无论是公诉人,还是社会媒体,都回避或者掩盖了造成三岁幼女死亡的真正的主要的根本的原因。我认为,造成小思怡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她的不称职的母亲,是她亲手把小思怡推向了危险的边缘!而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们并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
  
     首先,造成其死亡的最直接凶手,就是她的母亲——盗窃、吸毒嫌疑人李桂芳。作为一个母亲,她连自己的女儿的父亲是谁都不知道,甚至根本就没有女儿的户口。她多年来一直有偷盗行为,还有吸毒的恶习,多次教育甚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均无悔改,其本身就已丧失了作为一个母亲的资格。以前也经常将女儿关在家中外出作案,家中饥饿的女儿则经常靠邻居的施舍活着。而这一次她更将女儿关在主卧室而断绝了邻居求助的机会!外出作案,将女儿关在房内,她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要犯罪就有可能被抓获,就可能造成幼女的饥饿,更何况是流窜外地作案,危险更大。可她却放任自流,甚至在其主观中,已经将女儿当作其犯罪的保护伞。因此,就是这个完全没有“母亲资格”的母亲,亲手造成了这起惨剧。一个真正有爱心的母亲,会把女儿锁在家中而自己出去做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吗?她自己称的上是母亲吗?她应该负有过失杀人罪。而如今,在法庭上,她居然是以一个被害人的母亲出现,为其女儿的死而痛哭流涕,仿佛其多么的爱护女儿,天理何在?
  
     而我们的广大媒体也在此事上推波助澜,究竟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什么舆论导向?没有任何文字涉及其残害女儿的本质,这算是客观公正吗?对这样的母亲,社会舆论应该同情,还是无情的鞭笞?如果按照这样的舆论导向,我想在社会上的效果只会使普通的百姓憎恨警察同情李桂芳,只会使有犯罪欲望的人去寻找一切理由来作为自己犯罪的保护伞!打击犯罪的被谴责,危害社会治安的人被同情,我们究竟希望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什么样的氛围呢?
  
     再从公安机关内部看,公安最大的错误错在李桂芳的辖区派出所。李桂芳本身是重点人口,已多次因盗窃、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都因家中有幼女而被释放,客观上造成了李桂芳因家中有幼女而不怕被公安机关打处的心态,助长了其犯罪欲望。对于这样以幼女在家为掩护长期犯罪的人,为什么就没有办法进行处置?有没有向上级反映?上级部门对类似事件如何处置?是不是今后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如家有幼童、利用儿童团伙犯罪、爱滋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携带者),我们就只能放任自流,任其犯罪了呢?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吗?
  
     王新的派出所已将情况告知幼女母亲辖区派出所,而幼女母亲派出所对其一家情况了如指掌,其住处离派出所仅有数百米的距离,应该了解三岁幼女在家的真实性,为何没有任何动作?要避免该幼女的死亡,办案地派出所的工作难度极大,而属地派出所则可轻而易举的做到,责任究竟在何方?而现在的法庭上,却看不到属地派出所有关人员的影子,这算是公正执法吗?
  
     再深层次的探究这个事件,这个悲剧的产生的原因是有其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是同我们国家的长期制度不完善、经济不发达,同整个社会尚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一切都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分不开的。其严重后果的产生,责任应该是全社会的,是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来负责的。现在一味把责任全部推在责任民警身上,实在是不公平、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