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三反运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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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打“虎”的结果可想而知。运动高潮之时,“老虎”的数字扶摇直上,到处报捷。同时,众多被冤打者,亦痛苦难耐,不少自寻短见。等到运动转向定案和结束时,则大批“老虎”翻供,很多材料无法核实。比较典型者如西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在打“虎”高潮时,因打“虎”队手法简单急燥,依靠肉刑甚至用火筷烙手,以致自杀者即有9人,“其中上吊者五人,刀割者三人,跳楼一人,已死者三人,未死者六人。”[100]上海及华东在沪一些单位因使用“逼”、“供”、“信”办法,仅在
由此不难了解,打“虎”战役发生了严重的扩大化的情况。
上述淮北盐特区总共955人,打出大小“老虎”282只,被施以肉刑逼供者就有218人。经复查,282只“老虎”均不能成立,一部分根本就没有贪污问题。[105]
乌鲁木齐公安局打“虎”中由于使用“逼”、“供”、“信”的办法,把一些没有贪污的打成了贪污分子,把有的小贪污打成了大贪污。事后对其中43件案件加以甄别,结果全部不能成立,12名被打错,31名被打冒。[106]
陕西省军区“三反”复审定案时发现,“全军区原共打虎1231只,其中一亿元以上的14只。第一次甄别定案,(只能)定虎276只,其中一亿元以上的3只。经过复审以后,现肯定贪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27只,一亿元以上2人。原打为虎,现下降千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者205人;降至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者535人;降至100万元以下者213人;确定查明无贪污者24人。”另外像“安康军区原打虎112只,第一次定虎33只。经复查后,真正贪污千万元以上的只有11人,占原虎数的11%。”[107]
苏南地委因为打“虎”战役中普遍发生逼供现象,不少“老虎”打冒,甚至打假了。最后发现“原反出来的贪污千万元以上的‘老虎’有5471人,经定案后,结案的占16.4%;销案的占76.2%”。[108]
据安子文就结束“三反”所做的报告中说:“‘三反’运动中全国打出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最高数为二十九万二千多人,现在剩下十五万五千多人,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东北区老虎下降最少,约百分之三十一,华东区下降比例最大,为百分之八十三。”“由于追算时间过长,折算标准不统一,折价过高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三,小贪污打过头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七。由于对贪污界限不清,把公私不分、失职、浪费和有政治问题的人算成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十五。根本没有贪污,完全打错了的约占百分之五(河北最高,占百分之十点五四)”。[109]
其实,安子文报告的时间是
当年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压制甄别和平反工作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呢?这里仍以上述被发现的青岛市的问题为例,即可有所了解。由于青岛市前市委书记被当作“老虎”打倒,新市委领导与旧市委领导下属之间存在矛盾,故“三反”运动中青岛市委对打“虎”战役十分投入,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而运动结束后自然也就被受压一方告到中央。不得已,青岛市委在中共中央的要求下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复查工作,承认在运动中完全打错了的,有129人之多。然而,因为此一数字与事实出入很大,中央与山东省联合派出调查组赴青岛调查。结果,虽然只调查了几个部门,就证实青岛市委的复查结果完全不可信。据查,仅纺管分局一个部门被打错者即有470人,比青岛市委自报全市被打错人数就超出3倍以上。如果再加上已调查的港务局打错的54人,四方机厂打错的34人,连同青岛纺管分局,这三个单位被打错的人数就达到612人。而已知青岛国棉六、七、八厂3个厂还有184人被打错,两项加起来被打错者就已经达到将近800人之多了。仅由上述6个单位的数字简单推算一下,就可以确信,青岛市在“三反”中被冤打成贪污分子的,恐怕不下数千人。[112]
实际上,还在2月下旬,中共中央就已经多少开始意识到打“虎”运动的一些偏差了。2月29日,毛泽东特别批转了东北贸易部关于打“虎”要严格规定纪律,禁止打人和变相打人的经验。[113]
紧接着,毛泽东亦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其中具体规定了贪污和惩处的标准。对贪污罪的定性为:“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赃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惩处标准则以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为界线,贪污数额1亿元以上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死刑;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者,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者,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年至4年劳役,或1年至2年的管制。不满1000万元者,可根据情况判处1年徒刑、劳役或管制,亦可免予刑事处分,给予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等行政处分。凡有危害国家、社会或人民生命安全、或出卖坐探国家经济情报、敲诈勒索、组织集体贪污、拒不坦白或掩饰罪行之情况,得从重处刑;凡主动或彻底坦白、检举他人或年岁较轻者,可从轻处罚。[116]
尽管《条例》的规定形式上仍旧相当严厉,实际上,只要注意到毛泽东在指导起草上述规定和条例过程中,再三强调“要宽一点”,不要太严,[117]就不难看出,毛这时其实已经从最初扬言非枪毙几万贪污分子不能解决问题的激愤中平静了下来。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不仅开始同意对打“虎”运动可能出现的“假老虎和不够标准的老虎”做甄别工作,而且对随后的追赃工作和定案工作,也再三做出指示,强调:“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应降者降之,应升者升之,嫌疑难者暂不处理”。“对赃款凡有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不得派人到农村追赃款……不得硬追本来追不出的部分。”[118]
除了对“三反”的种种作法做出政策性的修正和约束以外,毛泽东还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其此前对资产阶级的激烈态度。比如,他不仅开始公开批评因“三反”而一浪高过一浪的广泛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作法,[119]而且明确提出,无论是贪污分子,还是资产阶级分子,最严重最恶劣的只是极少数,因而号召一切“洗了手的工作人员和工商业者也和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专政。[120]他甚至表示:“就资产阶级的大多数人来说,一个人的思想中有坏的方面,也有好的方面,我们应该帮助他们去掉坏的方面,发展好的方面。”而对那些有远见的资本家,我们并不要求他们马上改变自己的成份和事业,同时也欢迎他们将来做一个社会主义者。[121]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毛泽东改变了其内心对资产阶级高度戒备的心理。其在“三反”运动结束前明确主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普遍交待同资产阶级关系问题,就是一个证明。[122]
全国性的“三反”运动及其打“虎”战役,至1952年3-4月间先后结束,定案和追赃工作持续时间较长,但至6-7月间多数地方和单位也渐告一段落。据6月初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华北、华东、东北、西南和西北五个行政区(军队和中央机关除外)“三反”运动结果的统计报告,即参加运动312.2437万人,其中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者122.6984万人,占参加运动人数39%强,其中党员20.2683人,占贪污分子总数16.5%。[123]加上中央机关等还有70余万人参加运动,被认定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者亦在30%以上,可知被认定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的人数应在150万人左右。经过部分甄别,至10月初,这一数字就已经大为缩水。安子文在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1952年“三反”运动的发动,毫无疑问有其遏止共产党逐渐国民党化的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三反”运动之后,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中的贪污腐败问题明显地较前减少了。然而,这并不等于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问题会因此而得以解决。“三反”运动过去不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中共中央就不能不提醒相关部门防止“三反”后再度普遍发生贪污事件和要求大力进行“反贪污教育”,[128]以后更是几度再次大规模地进行反贪污斗争。[129]这足以说明,“三反”运动并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事实上,真正使此后政权内部的贪污腐败现象没有再像建国初期那样恶性发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三反”运动本身具有多久的持续效力,而是因为中国很快就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取消了市场经济,包括一切可以被联想到“奢侈”二字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确立起计划经济体制、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和闭关锁国的政策。正是这些制度和政策强制性地在权力和金钱之间设置了障碍,使党政工作人员大笔贪污公款和进行奢侈性消费的难度大大增加。然而,一旦市场经济重新启动,国门大开,而权力结构和权力制度却毫无改变时,权力寻租、权钱勾结乃至于权力腐败的现象就会卷土重来,并且会随着开放程度以及整个经济规模的日渐扩大愈演愈烈至一发而不可收拾。“绝对权力”还是会“绝对腐败”。
归根到底,毛泽东发动“三反”运动的动机无可指摘,其效果却利弊可见。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的问题,只有在成熟的法制体制内,使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并且只有在公民对行使权力的人员以及行使权力的过程能够保持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被减少和遏制。[1] 在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史一类的著作中,大都有高度评价性的简要介绍,少数专论此运动的文章,也往往是将“三反”运动与“五反”运动一并说明,如庞松:《“三反”“五反”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卷一,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98-326页。王朝彬的《三反实录》是目前所见唯一以“三反”运动为题的专书,作者参阅了大量保存在中共中央党校的相关档案资料,但其简单“实录”的写法,正如作者自己所言,使该书“只是通俗读物,不是学术著作”。
[2] 见于王朝彬前引书,其自序中一连用了三个“成功实践”。称“三反运动是执政党自身建设的成功实践,是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成功实践,是改造社会、移风易俗、清洗封建污毒的成功实践。”
[3] 转见《新建设》1951年12月号,第13-17页。
[4] 转见中共牡丹江市委党史研究室编:《没有枪声的战斗-“三反”“五反”运动专辑》,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3页。
[5] 《中央转发东北局反对贪污蜕化官僚主义的报告》,
[6]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139-140。
[7] 毛泽东:《三大运动的伟大胜利》,
[8] 根据华北局传达的中共中央这时所提出的1952年的三大任务,则是:“增产节约、抗美援朝、思想改造”。
[9]高岗:《全面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深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10] 毛泽东:《在中央转发高岗三反斗争报告上的批语》
[11] 转见《新建设》1951年12月号,第20-21页。
[12] 报告称:“据沈阳市人民法院贪污案件逐年统计,一九四九年下半年贪污犯占案犯总数百分之五点三,一九五零年上升为百分之五点七,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又上升为百分之一三点二。”“整个贸易工作系统的统计,去年一月到八月犯贪污错误的有七百人,而今年只第二季度贪污者即有五百余人。”《东北局关于反对贪污蜕化官僚主义的报告》,
[13]转见《新建设》1951年12月号,第20-21页。
[14] 《向贪污腐化倾向展开坚决的斗争》,中共华北局党刊:《建设》第一二七期,
[15] 《华北局关于逮捕大贪污犯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和现任书记张子善向中央的报告》,
[16] 薄一波前引书,第151页。
[17] 毛泽东:《中央关于补报重大贪污犯的处理情况给薄一波(第一书记)、刘澜涛(第三书记)的电报》,
[18] 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534-536页。
[19] 《中央关于发动党内外群众大张旗鼓检查和惩治贪污人员的指示》,
[21] 《华北局关于在全区大张旗鼓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向毛主席的报告》,
[22] 《中央关于三反斗争必须大张旗鼓进行的电报》,
[23] 《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反贪污斗争的报告》,
[24] 《华北局关于在全区大张旗鼓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向毛主席的报告》,
[25] 《中南局关于三反运动的报告》,
[26] 《河北省委关于第三次省党代表会议向华北局的报告》,1951年12月,《建设》第一二九期,
[27] 《甘肃省委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报告》,
[28] 《中央批转甘肃省委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报告》,
[29] 罗瑞卿报告即讲到过毛这方面的谈话内容,称:“有些共产党员比国民党还坏。如长沙公安局长贪污廿亿,(国民党时期的)长沙警察局长都不敢搞这样多,因他们有宗派。” 《罗瑞卿同志在华南分局第七十二次常委会上的传达报告》,
[30] 毛泽东:《批转并奖励西南军区党委会关于三反斗争的一周简报》,
[31] 《罗瑞卿同志在华南分局第七十二次常委会上的传达报告》,
[32] 薄一波前引书,第147页;并见《中央关于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的指示》,
[33] 《中央关于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的指示》,
[34] 《北京市委关于三反运动开展情况和继续开展这一运动的意见的报告》,
[3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21-22页。
[36] 《毛主席批转甘肃省委关于三反运动进入坦白检举阶段的报告》,
[37] 《毛主席批转罗瑞卿关于中央公安部猛烈开展三反斗争的报告》,
[38] 《毛主席转发集宁军分区三反情况报告》,
[39] 转见陕西省档案馆藏123/44/30/78。
[40] 《陈毅关于华东军区三反运动报告》,
[41] 《川南区党委关于“三反”问题给西南局并发各地市委的报告》,
[42] 转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60-61页。
[43]转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64页。
[44] 转见《建设》第一四一期,
[45] 毛泽东:《在中南局关于处理机关小家当的请示报告上的批语》,
[46] 毛泽东:《对总政关于西南军区三反运动第三周简报的批示的批语》,
[47]转见陕西省档案馆藏123/44/30/83。
[48] 毛泽东:《转发贵州军区三反运动三日简报第一号的批语》,
[49] 《罗瑞卿同志在华南分局第七十二次常委会上的传达报告》,
[50] 《薄一波同志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情况和全面展开向大贪污犯总进攻向毛主席的报告》,
[51] 《华北军区党委会关于动员全军集中火力打“大老虎”向毛主席的报告》,
[52] 毛泽东:《关于全军必须以全力进行三反然后整编的电报》,
[53]《山西省委关于三反斗争情况给华北局的报告》,
[54] 《毛泽东批转山西省委三反综合报告要各地精读仿行电》,
[55] 《空军党委关于布置搜寻大贪污犯的报告》,
[56] 毛泽东:《关于集中力量搜寻“大老虎”的指示》,
[57] 毛泽东:《对西南军区三反运动第五周简报的批语》
[58] 毛泽东:《转发志愿军十九兵团党委三反报告的批语》,
[59]转见重庆市档案资料,/D65/30/10-13。
[60] 毛泽东:《批转北京市委关于打虎经验的报告》,
[61] 《华北局关于各省市地委一律做出打虎计划、结束三反须经过批准的紧急指示》,
[62] 《华北军区党委关于一周中捉虎二百十八个向毛主席的报告》,
[63] 毛泽东:《对刘澜涛转报华北军区报告的批示》,
[64] 《华北局关于山西省应捉虎一千三百只的指示与毛主席的批示》,
[65] 毛泽东:《转发华东军区党委关于打虎预算报告的批语》,
[66] 毛泽东:《关于搜捕大老虎和检查处理违法资本家给高岗的电报》,
[67] 参见薄一波前引书,第144页。
[68]华南财委节约检查委员会印发:《怎样打虎提纲(草案)》,1952年2月,广东省档案馆藏,206/1/44/192。
[69] 毛泽东:《转发李富春在中财委汇报会议上的打虎总结报告的批语》,
[70] 毛泽东:《关于限期向中央报告打虎预算和县、区、乡开展三反运动的电报》,
[71] 时任《中国青年》杂志总编辑的韦君宜回忆当时经由毛批准的文件,曾规定每个单位必须打出5%的贪污分子。见韦君宜:《思痛录》,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第27页。
[72] 毛泽东:《关于增加打虎分配数目给谭政的电报》,
[73] 转见四川省档案馆藏,建东/2/767/11。
[74] 毛泽东:《对山东分局打虎报告的批语》,
[75] 毛泽东:《对华北局关于停止河北省委委员金城、省军区司令员王光华党内外一切职务限的通报的批示》,
[76] 毛泽东:《对薄一波、刘澜涛同志关于华北区二月份内捉虎约一万二千只的报告的批示》,
[77] 毛泽东:《关于限期向中央报告打虎预算和县、区、乡开展三反运动的电报》,
[78] 毛泽东:《对中南军区党委打虎报告的批语》,
[79] 《薄一波关于中央一级公审大会后打虎情况的总结报告》,
[80] 毛泽东:《批发薄一波关于中央一级公审大会后打虎情况总结报告的批语》,
[81] 毛泽东:《对刘澜涛关于六十六军捉虎经验报告的批语》,
[82] 《毛泽东转发富春同志
[83] 毛泽东:《对高岗关于东北打虎计划报告的复电》,
[84] 毛泽东:《转发华东军区捉虎报告的批语》,
[85] 薄一波前引书,第147-148页。
[86] 毛泽东:《关于全军必须以全力进行三反然后整编的电报》,
[87] 毛泽东:《关于限期向中央报告打虎预算和县、区、乡开展三反运动的电报》,
[88]毛泽东:《关于中南打虎应大致和华东看齐的报告》,
[89] 毛泽东:《批转中南局打“虎”新计划的批语》,
[90] 毛泽东:《关于中南军区应增加打虎预算给谭政等的电报》,
[91] 《华东局关于打虎预算的报告》,
[92] 《华东局关于直属机关“打虎”初步经验的通报》,
[93] 《中央关于三反运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94] 此种情况不且枚举,可参见北京市档案馆藏,215/16/75,77,79,84,123,126,127,212,216,217,221,235,279,288,289,等。
[95] 毛泽东:《转发李富春在中财委汇报会议上的打虎总结报告的批语》,
[96] 《察哈尔省委关于第二个打虎战役计划及今后部署的报告》,
[97] 《华北局关于注意防止三反斗争中发生偏向的通报》,1952年2月,《建设》第一四五期,
[98] 《山西富家滩煤矿三反中发生严重的逼供信错误》,1952年3月,《建设》第一四九期,
[99] 《财委三反办公室调研组会议讨论摘要》,1952年2月,广东省档案馆藏,206/1/44/197。
[100] 《西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紧急通报》,
[101] 《上海市委关于三反、五反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的决定》,
[102] 《江津地委对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的总结》,
[103] 《江苏省委给华东局并转中央的报告》,
[104] 《中央关于青岛市“三反”中发生逼供信严重错误的通报》,
[105] 《江苏省委给华东局并转中央的报告》,
[106]《迪化市公安局关于“三反”甄别总结报告》,
[107] 《陕西军区三反复审定案工作总结报告》,
[108] 《关于苏南县以上机关“三反”运动的总结报告》,
[109] 《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问题的报告》,
[110]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171页注4。
[111] 参见四川省档案馆藏,建康11/1,5,14,18,20,163-164,212-214等。
[112] 《中央对青岛市委检讨“三反”中所犯错误及处理善后的指示》,
[113] 毛泽东:《对东北贸易部围剿大贪污分子大会的经验的批语》,
[114] 毛泽东《在肖华关于军委直属部队开展打虎运动的报告上的批语》,
[115]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有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
[116] 转见《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二卷,第1978-1979页。
[117] 毛泽东:《对李富春关于起草处理贪污分子规定和追赃规定的报告的批语》,
[118] 毛泽东:《中央转发罗瑞卿关于华南军区纠正三反定案中右倾思想的报告的批语》,
[119] 毛泽东的批评导致中央宣传部和《学习》杂志等不得不就其前此的激烈言论作出检查。参见毛泽东:《对统战部关于各民主党派三反运动结束时几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稿的修改》,
[120] 毛泽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说明稿的批语和修改》,1952年4月16-17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411-414页。
121] 毛泽东:《对黄炎培一篇讲话稿的复信、批语和修改》,
[122] 毛泽东:《对中央关于干部交代同资产阶级关系的指示稿的批语和修改》,
[12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向毛主席的总结报告》,1952年7月,《建设》第一六六期,第13-16页。
[124] 前引《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问题的报告》,
[125] 两人在
[126] 《华北局宣传部关于文艺界的三反与文艺整风开始后的初步情况简报》,1952年3月,《建设》第一五0期,
[127] 前引《罗瑞卿在华南分局第七十二次常委会上的传达报告》,
[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市监察委员会关于三反后发生严重贪污问题的通知》,1953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B65/2/30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防止和处理三反后贪污事件的通报》,1953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215/18/2603;《上海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关于三反后继续发生贪污问题的通报》,
[129] 如1954-1955年开展的反贪污宣传学习运动,1960-1961年在农村干部中开展的以反贪污为中心的“三反”斗争(也称三反运动),1963-196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包含反贪污内容的“五反”运动等即是。
(原文载《史林》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