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荒唐禁令”吁请阐明和坚持底线伦理(新京报 20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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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禁令”吁请阐明和坚持底线伦理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2-12 3:29:16· 来源:
无论如何,一种基本的道德秩序是我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平台。任何社会、任何个人都必须立足于此。损坏了这一基本平台,其他一切高处的东西、一切灿烂和辉煌最后都无法维持。
最近有网民评选出“中国十大荒唐禁令”,其中的一些禁令,诸如“严禁官员用公款打麻将”、“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都曾郑重其事地出现在一些行业守则或要求之内。
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对此分析道,这些禁令初看“荒唐”,但若我们回到现实中,又会发现它们并不荒谬,因为破坏这些底线的事情频频发生,说明我们社会生活的底线在不断失守,社会生存的一些基础在面临威胁。底线被频频突破,不仅在于社会转型期特有的变迁力度,同时也在于一个民族精神的根是否牢固。而在改革过程中常被人奉为圭臬的机会主义价值观,无疑使社会生活的底线失去了最后的防守能力。这种机会主义的原则,其突出特征就是不择手段。在其价值观中,没有任何原则是神圣不可动摇的,能得到眼前的利益就是最高标准。然而,对社会生活底线肆无忌惮的突破,到头来必然要受到惩罚。
我很赞成这位社会学家的基本判断,即认为这“荒唐”又有不荒唐处,甚至可说是在某些方面给我们亮起了红色预警。有些领域的底线失守的确已对社会基础构成一种严重的威胁,而这种失守既和民族精神的某种断裂有关,又尤其与不择手段的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盛行有关。正因为此,才更见证出申明一种客观普遍的底线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我们还可以继续分析:为什么许多人还是会觉得这些禁令“荒唐”?原因大概就在这些禁令所涉及的已经不是行业的底线,而是每一个公民的底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底线,甚至是每一个人“人之为人”的底线。它们也不仅是道德的底线,更是法律的底线。
诸如不能奸污猥亵,不能酒后驾车等,这些不仅对某一行业的人,对所有人、所有公民都应该是不言而喻的,违反者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作为各个行业的道德守则,是应当在这基础之上,再根据各个行业的特殊情况,提出比这更具体、更积极、也可说是更高的要求。比如官员岂止不能挪用公款,更应当履行职责,有所作为,安定和繁荣一方;教师岂止绝对不能猥亵奸污少女,还应当教书育人、培养出合格的学生。如此看来,像将“严禁奸污猥亵女生”写入教师守则,虽然教育界确有败类,但对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却是很不尊重的。而以上这些情况还说明,我们迫切需要厘清“道德底线”的概念,并发展一种“底线伦理”的理论,以确立社会生活的可靠屏障。
自然,在每个人那里事实上是存在着不同的行为底线的,有些人的底线会比较高,还有些人会比较低,然而,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个客观的道德底线,如果一个人再往下“出溜”,即便勉强说这个人还有“底线”,却很难说这种底线仍是道德的底线,因为道德自有其客观的标准。
所以,客观言之,我们可以将“道德底线”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人最基本的自然义务和社会义务,比方说不伤害和侮辱生命、不欺诈他人,这也是最基本的或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说的道德底线;第二个层次是与制度、法律有关的,所有公民的义务,比如说奉公守法,捍卫法治、抵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则是各种行业的职责或特殊行为领域内的道德,比如说官员道德、教师道德、网络伦理等等。
以上三个方面,自然愈是前者愈为根本。后者一般是从前者引申而来,是其引申和具体化,但也因为有领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和权益而往往有外加的责任,所以往往也就显得较高。比如掌握权力的官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自然、社会义务和公民义务,还需要担负起与其权力相称的职责。这种职责的高低轻重是和权力或影响力成正比的,权力越大,其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越大,责任也就越重。
我在1994年出版的《良心论》中,从内在的角度探讨了每个人要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也就是上述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底线,并尝试论证和建构一种平等适度和客观普遍的现代义务理论。1998年又出版了《底线伦理》,收集了我从个人义务和社会正义两方面探讨底线伦理的一些文字。近年来,诸如“底线”、“道德底线”、“底线伦理”的名词也渐渐在学界和社会流行起来,这种流行反映了人们对社会道德重建的忧虑和关注,以及对底线伦理要求的迫切性。
底线伦理其实是“卑之无甚高论”的,它不是高深的学问,玄妙的推理。其中所说的道德“底线”或基本规范,主要是相对于较高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来讲的,是说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目标,都有一些基本的规则不能违反,有一些基本的界限不能逾越,例如不能强迫他人,不能杀人越货、不能坑蒙拐骗等,即把人当人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便“君子爱财”,也应“取之有道”。
底线伦理的道理似乎很简单,但要使人信服地说明和论证这些基本规范却也并不容易,因为在它之前的“传统社会的伦理”和过渡期的“伦理”,是一种要求人们成为圣贤或全新的人的“高蹈伦理”,与这种“高蹈伦理”并行及其后又流行一种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高蹈伦理”自然也富有意义,它过去曾鼓舞过少数精英创造出璀璨的道德景观,今天也还可以吸引人们自愿地向之努力,但是,如果要使之成为具有普遍要求性质的支配性社会伦理,对一个平等地面向多数以致全体的现代社会已不适宜,甚至可能由于强众人所难能而反而刺激出道德的虚无主义。这样,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所坚持的低限性就可能与“高蹈伦理”冲突;它强调的普遍性则与道德虚无主义对立,所以它很容易同时受到这两方面的夹击。
但坚持这样一种社会伦理的中道无论怎样困难,却又是势在必行。而个人要追求更高的人生和道德境界,也必须由此出发,或至少不违反它。
中国在经历了一个与传统决裂的动荡年代之后,又经历了一个快速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社会在经济、技术等方面有飞跃的发展,而在道德方面却远非同步,甚至呈下降之势。不管人们是说“道德滑坡”、“爬坡”甚或说“沦丧”,有些严重问题确已冲击到社会生活的基础。例如,作为“园丁”的教师和“白衣天使”的医务人员的伦理常被人们视为一个社会重要的标志性伦理,而这两个领域的道德底线也在受到严重的侵蚀和破坏。无论如何,一种基本的道德秩序是我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平台。任何社会、任何个人都必须立足于此。损坏了这一基本平台,其他一切高处的东西、一切灿烂和辉煌最后都无法维持。
作者:何怀宏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