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专家称反腐倡廉须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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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专家称反腐倡廉须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

江金权 2010年10月25日16:08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瞭望》:专家称反腐倡廉须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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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事关“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国家科学发展大局。

  此前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不是指某一个具体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当前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内容

  广义的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基于需求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与争夺,或同一主体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状态。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急剧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特点鲜明,存在大量利益冲突的情形。

  狭义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公私利益冲突行为。这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又比如,某些特殊行业(如债券)的管理人员,存在因为知道“内部消息”而为自己或家人、亲友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再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一个人在国内为官(即群众所说的“裸官”),一旦其家属子女所在国与我国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官员就存在为谋求家属子女受到对方关照而牺牲我国利益的可能性。还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

  这里所切入的利益冲突,是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分析的,是指狭义的利益冲突。

  事实上,上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已经变为“现实”。面对大量的利益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取私利,包括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任用私人等,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其针对性和出发点正在于此。

  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对腐败的过程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所谓反腐倡廉就是反对用公权牟取私利,保证廉洁从政;而狭义的利益冲突,正是指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其结果就是腐败。从这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防止利益冲突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

  应该说,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之路,在防止利益冲突、反对腐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防止利益冲突和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需要坚持不懈、长期作战。实际上,只要国家还存在,公权与私利的矛盾就始终存在,防止利益突出、反对腐败的任务就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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