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贪腐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1 00:27:08
  高官贪腐录 作者:陈晓舒,徐凯来源:《财经》杂志2010年第22期 

  这是一份沉重的报告,它汇集了23年(1987年-2010年)来120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样本。

  在落马官员中,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身处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占有更多体制内外资源,直接或间接拥有巨大的“话事权”。但在权力失衡与监督失效的制度背景下,他们的贪腐行为带来的破坏力更大,亦更大地影响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故有其典型性和代表性。

  这120人(见附录),仍不是这23年来落马高官之全部,不完全统计盖因信息不透明。

  他们因违法违纪被查时,年龄最高者83岁,早已退休;年龄低者则不过48岁,于正得意时陨落。罪名除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还有鲜见的爆炸罪、重婚罪等;其中受贿额最高者近2亿元人民币,并创下单笔受贿1.6亿元人民币的贪腐纪录(陈同海案);确凿可证的是,他们中近半数人养有情妇;绝大多数出身于平常人家,仅寥寥数人为高干之后。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已成为中共十七大后的流行语,但由于制度缺陷及监管漏洞,近20多年来,虽然反腐力度有增无减,但贪腐行为却与日俱增。目前的腐败形势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窝案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行业领域越来越庞杂等特征。

  在较长的时间维度内观察,以每五年党政轮替的周期为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字,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进入司法程序的省部级官员有35人。而1998年至2002年,这一数字是19人;1993年至1997年则为7人。由此可见,在数量上,每过五年相关数字即翻一番。最近的2008年及2009年则分别为4人和8人,在这个五年未到中点之时,已有12名省部级官员落马并进入司法程序(见图表1)。

  这份样本广泛分布在全国要害部门的各重要职位。除西藏、内蒙古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未有涉及外,这份样本涵盖了其余30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其中,党政系统官员61名,人大、政协官员35名,司法机关官员10名,国企和大型金融企业官员13名,另有解放军系统高级将领1人。

  在官员序列最顶端,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落马官员有三名。巧合的是,他们均匀分布在前三个五年周期中:1995年被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1999年被查处的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2006年被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

  事实上,多重信息表明,对官员腐败的关注,以及对于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已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过去20多年里,历届领导人皆高度重视腐败问题。邓小平表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则称:“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决不手软。”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连续八次在每年年初的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讲话。其中今年1月12日,胡锦涛表示要“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同时继续推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致力于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正是本报告的初衷。这份统计报告的原始资料包括起诉书、判决书等权威司法材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发布的官方消息。

  通过梳理1987年中共十三大以来的省部级及以上落马高官的贪腐行为,可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相关贪腐呈现怎样的时代特征?这些贪腐行为更青睐哪些领域,其进化发展具有何种内在脉络?他们在权力、行业、职位和年龄等领域分别有怎样的高发特征?省部级高官又因何东窗事发?而关于他们的司法审判,其时限、最后的罪名和刑罚有何不同?其司法通道有何现实意义?

  本报告希望借此提供一个契机,有益于今后的反腐格局,为政改设计与实施者鉴。

  报告一

  贪腐的时代特征

  统计表明,高官贪腐行为契合时代经济特征,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呈多发趋势,并在此过程中进化为复杂的高级形态

  如果说腐败源于权力的异化,那么异化的根源便是权力产生的土壤和环境。此部分报告关注各历史阶段下,贪腐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

  除了以五年为周期区分,将过去23年(1987年-2010年)合并为三个阶段后,可知各阶段的腐败各有其明显特征:1、1987年至1992年,表现为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的流量腐败;2、1993年至2002年,主要体现在资本存量领域腐败;3、2003年之后,呈现复合式权力寻租,尤其是出售代理权的腐败——“买官卖官”大量出现。

  对应于每个时期,体制上正好经历了“放权让利”等一系列改革,国有企业的重新定位、民间资本的躁动、资本市场的开放、房地产市场与国有土地转让的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关系”等,以及政府向集管理、服务、直接参与市场资源分配为一体的“混合体”的转型,大大扩充了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自21世纪以来,高级官员腐败的方式极为复杂,呈现出复合性和变异性。

  统计表明,高官贪腐行为契合时代经济特征,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呈多发趋势,并在此过程中进化为复杂的高级形态。

  一、商品寻租阶段(1987年-1992年)

  在第一个阶段之初,1987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作《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放弃中共十二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明确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起飞,此时间段内,高官腐败集中在流通领域,具体包括受贿、偷税漏税、擅批或擅改国家统配物资、黑市交易牟利和挪用公款等。例如,1987年2月,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因受贿2.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7年4月,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省部级高官受贿的金额较小。按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为2000元,这一数字在1997年重修《刑法》时提升至5000元。

  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资源不仅稀缺而且多为行政机关掌控,对手握审批大权的高官们来说,其寻租冲动几无内外制度的约束。一个例子是,新疆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托乎提沙比尔即因利用职权支持非法倒卖车皮,收受贿赂15842元,1989年被撤职。但因“能主动坦白交待,退清赃款赃物”而免于起诉。

  无独有偶,1990年,铁道部原副部长罗云光因“以车谋私”贪污受贿共折合人民币4819元,后因“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被免于起诉。该案为铁路系统最大的腐败案,从郑州铁路局副局长到铁道部官员共40多人落马。

  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高官腐败主要形式为:操控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行政审批权,占有大量体制内外的稀有资源,通过改变计划分配,使其流向利益关联方并从中牟利。

  随着腐败的大量出现,立法机关开始加强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处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告诉《财经》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3月8日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索贿罪、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并对受贿罪共犯作了规定。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以立法方式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第一次规定单位受贿罪、第一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是贪污贿赂刑事制度的一次全面立法。

  二、资本寻租阶段(1993年-2002年)

  在这个阶段初始,第三代领导集体产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进一步发展。

  此前1992年底,在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上,时任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登上权力巅峰。但仅三年后,陈希同即因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案引咎辞职,不久身陷囹圄。1995年9月陈希同即被清除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并于1997年8月(中共十五大前夕)被开除党籍。

  该案始于江苏无锡一起非法集资案,后牵出王宝森贪污公款线索,王宝森随即畏罪自杀,但遗留的案件线索随后牵出陈希同。

  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一个月后的终审维持原判。陈希同被认定非法占有对外交往中接受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5余万元的22件贵重礼物,并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座豪华别墅作为享乐之所,涉及资金近4000万元。

  随后落马的另一位国家领导人成克杰,涉案情节包括1994年通过情妇李平受地产公司请托介绍并插手地产项目等。除成克杰外,在这一时期,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等人都涉足房地产腐败案件。

  “凡是在稀有资源的分配上有利可图之处,都会看到这些贪官的身影。”中央党校教授林说。

  同时,在这十年期间,越来越多的窝案开始出现,其中,两个影响深远的窝案——“厦门远华走私案”(见图表2)和“辽宁慕马案”(见图表3)几乎在同期被查出。

  这其中,远华走私案堪称该时期政商勾结的腐败样本。该案涉及石油、汽车、房地产、文体娱乐等众多暴利行业,案件主角赖昌星在政界死党的帮助下潜逃加拿大,迄今未能引渡回国。其身后利益关系网中的高官悉数落马,包括当时的公安部、海关总署、福建省相关领导。

  同期还有四名央企高管落马,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朱小华、中国华能集团原副董事长查克明、神华集团原副董事长李大强。彼时,无论银行还是央企,都实行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人事任免由组织部门循旧例进行,激励约束机制非常薄弱,以政代企的结果必然孕育一个权钱杂交的怪胎。前车之辙如此清晰,亦印证当今市场化改革之路不能踌躇,实应加速。

  对相关贪腐案例的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官员腐败已不光延续之前的“官倒”等行为,腐败从“商品流量领域”拓展到“资本存量领域”,即进入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土地和房地产领域、大型的城市建设领域和金融领域。如陈良宇帮助商人张荣坤取得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帮其弟陈良军获批和转让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元。

  此间大量出现的经济部门腐败,与渐进式、不彻底经济体制改革相关,例如交通领域“四位一体”的投资体系,正好应合其“前腐后继”的交通官员。在这里,改革迟滞的阻力来自旧体制的受益者,也就是学界早已指出的“中间过程利益集团”。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在反腐形势的变化下,为遏制官员的“图利”冲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随后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相关官员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

  此外, 2000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随后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相继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而建立法治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这一思路延续至今,亦是将来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三、复合寻租阶段(2003年至今)

  与中国的政治周期相同,在第三阶段中又一批领导层登场。而这一时期,落马高官在地域分布上覆盖更为广泛,在34个省级行政区中有21个省的省部级高官落马。

  在此阶段,权力寻租的方式多样,呈现复合特征,其中官位寻租成为主要、也是最恶劣的贪腐方式之一。这表明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出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可称为“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例如,在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的判决书中,44笔受贿行为中有29笔涉及助人升职、调任和安排工作。

  这一阶段,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黑龙江卖官窝案。这场席卷黑龙江官场的风暴历时三年,一连串卖官案被清算,其中牵扯的省部级官员六人,如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广举、副省长付晓光、省高级法院院长徐衍东、省委秘书长张秋阳、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此外还涉及省直机关厅局级干部30余人及该省绥化、大庆、牡丹江、鹤岗等九市不同级别官员百余人。

  一般性权力腐败可一次完成,而官官之间的权钱交易必是一组连环。以经济学的眼光来看,通过行贿获得官位的人,必然在今后通过“卖官”或审批权寻租来获得回报——也就是未来的官官或是官商交易。

  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卖官链条中,用新的权力去遏制已有的权力远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寻租,防止设租,关键在于还人民以选举权,并摆正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位置。实际上,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出现的“窝案”引发了对人事组织体系的拷问。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对此进行制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

  尽管这一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及家庭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国移民等,但在当时并没有起到明显效果。许多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裸官”一词应运而生。这个词汇最早被用在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身上,其妻儿早在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其本人于2007年案发,后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在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不完全统计,省部级“裸官”还有: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女儿投资移民美国;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其子移民新西兰。

  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 兼任首位局长,由此传达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

  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获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然而,由于规定所要求报告的内容并不公开,公众无从监督,因而执行力度有限,被认为治标不治本。而法学界多有呼吁,治本之策在于严格执行各种涉及反腐败的法律,建立俗称“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

  所谓“阳光法案”,即指在中国,实行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以法律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化,使公众有充分的监督机会。目前中国这一制度建设仅限于党内规章,而且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执行力度上,都与国际通行的“阳光法案”相差甚远,实效也微乎其微。加之“申”而不“公”,亦使贪腐不能曝于阳光之下。

  报告二

  贪腐高发带

  《资本论》中引用英国经济评论家邓宁格对“资本”的评论同样适用于“贪腐”,如果把“利润”换成“利益”:“一有适当的利益,贪腐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益,它就铤而走险……有300%的利益,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对权力的制衡缺失和监督不力使得贪腐的多发成为可能,在天然的逐利冲动下,商业、房地产和金融等领域以及官位买卖成为贪腐高发带,大型国有企业更是成为贪腐的温床。

  大型国有企业的腐败土壤在于现有机制仍存有明显弊端:其一是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严重不足,其二是现存分布式的管理架构约束力与制衡力太差。

  这种腐败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又在地方得到复制;尤其是在分税制体制下,存在资金“活水之源”的领域,都成了重点寻租对象。

  一、依权力分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在其《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有一句后世传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邵道生曾提及,中国腐败的发展、泛滥就是权力绝对化、权力失控、权力失去制衡的结果。权力异化可分为四种:“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商品化”“权力的特殊化”“权力的家长化”。

  在将公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现实,可将之拆分为内部行政权和外部行政权。内部行政权包括人事任免权、监督处分权等;外部行政权则范围庞杂,包括以行政审批许可权、行政强制处罚权等在内的行政执法权为核心的权力,以及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

  在120名落马高官中,《财经》选出其中具有详细司法审判材料的50人组成第二个样本(附录名单中带者),这个样本亦涵盖了各省级党政一把手、人大政协官员、国家部委负责人、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高层等。

  根据权力类型的不同,统计表明寻租空间最大的当属“行政审批权”腐败,达到七成;审批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占10%,“人事任免权”占32%,“司法权”占16%(其中成克杰等贪腐官员涉及多项权力混合腐败)。

  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作为手握审批权的“一把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权谋钱,收受贿赂649万元。这也源于国家药监局的管理体制。其时,药监系统实行集权管理,审批和监督的绝对权力控制在少数行政官员手中,权力严重“家长化”。

  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07年7月,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一年后,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称,药监局对药品的受理、审评、审批三项职能的权力进行了分离,不会集中在一个部门。

  虽然郑筱萸被判死刑,药监领域的腐败并未阻断。2010年6月,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即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

  这表明仅仅将行政权分立并不够。更重要的举措在于减少、限制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还市场与民间以更大的自由,由此抑制寻租空间。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进一步减少其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而商务部亦在减少、下放外资审批权。

  这其中,“人事任免权”的腐败,即上文提及的官位寻租,占到总数的三成以上。

  此外,司法领域的腐败亦占到16%。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合计受贿金额76余万元。在这50人统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另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2010年3月,黄松有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官员。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看来,所谓司法权腐败,其原因多属法院系统高度行政化后,行政权腐败延伸至法院。因此,抑制司法领域的腐败,首要的任务是推进司法独立改革,在赋予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职能的同时使之去行政化。

  二、依行业分类

  公权力常常被用于交换,可交换之物包括金钱、权力、荣誉、性等。在50人的样本中,权力的交换遍及商业、房地产、社保、金融、医药卫生、交通、邮政、教育等各个行业。在这其中,商业腐败中官商勾连的简单性,使得其比例高达80%(见图表4)。只需企业一方与官员相识,交换的利益可从偷漏税款到协助企业审批核准、甚至帮助上市等。

  这类企业的负责人有如覃辉,其经营过的“天上人间”夜总会,在今年五月被停业整顿半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一案中,2002年5月至2005年春节前,时任星美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覃辉先后五次行贿张恩照共6万美元、20万港元、人民币10万元,目的是利用张的职务,为其公司贷款人民币6亿元和解除贷款抵押担保等。

  作为银行金融领域高官,张恩照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多与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相关。2006年11月3日,张恩照因受贿罪一审领刑15年,并未上诉。覃辉却未被公诉。

  而房地产业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从卖地的官员,到融资的银行,以及审批的部门,都需要行政官员参与。与中国地产业近年来飞飙猛进一致的是,房地产业也成为钱权交易的“热土”,在统计中亦占到近四成。

  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就是其中一例。经厦门市中院认定,2000年至2006年,杜世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诸如解决企业纠纷、项目审批、开发房地产、购买别墅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的财务折合人民币626余万元。

  杜在青岛任职期间鼓吹“房价不能倒”,导致官商勾结的腐败大案频发和房价疯涨。杜世成落马前,青岛发生“崂山违法批租土地大案”, 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青岛市长助理王雁、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等人应声落马。2008年2月4日,因犯受贿罪,杜世成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等高官的落马,无不与房地产腐败案有关。媒体评论,“这些落马高官,大多与房地产商形成了一条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

  对于“官商勾结”的现象,中央非无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然而,“官商勾结”的土壤之深、之厚,一大成因即在于行政权力不受制约且无法得到有效监督,而这并非重申党纪所能根治。

  三、依职务结构与年龄分类

  在120人的样本中,落马的党政系统官员占据了半壁江山,人大、政协官员以近30%的比例位居第二(见图表5)。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任职时落马者占一成,该领域因其固有特征——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垄断资源较多,且监督机制不健全,亦成为腐败产生的温床。

  在传统观点中,人大、政协并非实权部门,为何落马人数比例偏高?

  按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高官的退休年龄,省部级正职是65岁,若任期未满则可延期3年;省部级副职为60岁,他们退休后大多被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

  在同一样本中,对年龄有据可查者共116人,其中60岁-69岁区间为集中区域,比例占到近一半,而正是这个退休前后的区间,使得许多省部级高官“晚节不保”。此外,小于54岁的占25.86%,大于70岁的占3.45%。

  这与贪腐高官的心理因素相关,将近退休的官员往往有“清苦一辈子,最后捞一把”的念头,由此落马后,其在位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会被一一盘点而出。如2005年1月王昭耀从安徽省委副书记转任省政协副主席后,为他人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管理事宜提供帮助,收受贿赂终被查处,并牵连出其在实权位置期间的犯罪事实。王昭耀一审被判死缓,后未上诉。

  此外,“带病”提拔的官员为数众多,如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原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皮黔生等。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最典型,腐败行为可谓“历史悠久”。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其腐败行为追溯至其1988年任黄浦区区长之时,到2006年案发长达近20年,一直腐败、一路升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官的贪腐惯性在退居人大、政协二线时未能减速,而失去了行政实权的护卫,落马可能性不免加大。

  另据统计,在65岁以后与54岁之前落马的高官比例稍低。65岁以后落马者有陈希同、成克杰等。而54岁之前的省部级官员如王益、郑少东等,均为仕途看涨的“明日之星”,孰料一朝倾覆。

  报告三

  案发导火索

  对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的案发原因的统计为反腐带来的启示是,案中案已成为发现腐败的有效方式,而重视举报亦不失为可行途径。内部反腐则不如群众和舆论监督,党内反腐回归法治反腐应为改革方向

  一、案中案

  在120人的样本中,有据可查的案发方式有91例。在这部分人当中,比例最高的案发方式为“由他案引出”,占到60.44%;被举报的占25.27%;存在失踪、出逃等行为异常的占4.4%;另有9.89%的其他案发方式。

  原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称:“工作十几年,接触大大小小贪官无数,就没经历过一个收了钱打死也不说的人。”他还曾提及:“往往检举得最主动的是情人,揭发得最坚决的是小兄弟。”

  2006年上海社保案发,张荣坤被抓后很快供出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而2007年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落马,亦源于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检举。

  这类以案带案,往往形成窝案,如上文提及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见图表2)、辽宁慕马案(见图表3)以及黑龙江卖官案。

  若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所谓的“窝案”“串案”,其实质就是“一群掌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这个“腐败团伙”组成的基本原则,正是对腐败的“贡献”程度进行分赃的“利益共享原则”。

  有经济学家认为,中国渐近式的改革造就了这样一批利益团体,他们不愿退回计划经济的老路,因为计划体制不能赋予他们寻租的机会;他们也不喜欢真正的市场体制,因为市场体制剥夺了他们寻租赖以存在的权力。

  二、情妇举报

  在统计中,因举报而落马的高官数量占到了四分之一,其中近一半为群众自发举报。而情妇成为反腐生力军。2006年6月,主管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刘志华因一盘长达60分钟的性爱录像带落马,录像带的主人正是其情妇。此外,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等人均是因为情妇举报而案发。

  据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统计,被查处的贪腐官员中95%都有情妇。这些情妇原本多为官员腐败的中转站和洗钱途径,最后成为高官落马的导火索或加速器。也正因如此,坊间曾流传“反贪靠情妇”之说。

  2007年2月,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铲除贪官的情人,则是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工程。”2006年落马的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成为高官中因犯重婚罪被追究的第一人。

  在《财经》的统计中,120人中可明确认定有情妇的有58人,占到近一半。她们在司法上被称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亦可因此获罪。其中至少十名高官情妇已被送上了审判台,如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情妇王小毛、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情妇王建瑞等。另有部分情妇,包括广东卫视主播李泳(陈绍基情妇)、公安部“警花”王菲(郑少东情妇),目前司法程序尚未完结。

  三、内部反腐

  对省部级及以上官员案发原因的统计为反腐带来的启示是,案中案已成为发现腐败的有效方式,而重视举报亦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由于“其他原因”(包括内部反腐)而案发者仅仅九人,占总数不过一成,表明内部反腐的效果并不如群众和外部监督。

  内部反腐中最显成效的应为党内监督十项制度之一的巡视制度。从1996年开始,中纪委、中组部就曾派出十批巡视组,对20个省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六个部门开展巡视工作,重点了解省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廉洁从政等问题,也发现了一些重大案件的线索。

  陈良宇案即为中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中发现;中央巡视组在与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进行个人谈话时也从中发现了贪腐线索。

  干以胜曾对外表示:“发现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黄瑶、宋勇等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便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的成效。”

  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

  经过数十年探索,中国的反腐败模式已经逐步形成纪委、监察部门的党纪、行政监督,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以及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的“三位一体”模式。随着中央反腐败“战略方针”的正式提出,前述三家监督主体将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反腐败工作。

  目前的实践中,反腐尤其是高官反腐的主要为中纪委主导,而其依据为一系列党内规章制度。在中纪委之外,检察院系统因为有《宪法》《检察官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明确法律规定,已经形成稳定制度模式,在未来的变革中,能更多地开发其法律框架内的增量。

  因此,以纪委为主导的“党内反腐”转向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治反腐”,应是大势所趋与改革所向。

  报告四

  司法审判特征

  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群体,因其案情复杂,司法进程相对较长;考以罪名,鲜有不受贿者;而最后的刑罚中,“生刑”高达九成以上

  一、司法进程相对漫长

  高官落马后,经历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先是党内纪律检查过程,主要指无期限的“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其后是司法过程,包括检察院的侦查、审查、公诉,法院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

  以50人样本为计,可将他们历经的司法进程分为两部分,一为立案后至起诉的时间;二为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时间。

  对这两个时间段,《刑事诉讼法》分别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这还是在案情极其重大复杂,三次报请延长期限的前提下。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对于重大的案件,立案后至起诉时间可长至8个半月。

  案件若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可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重大案件若历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般可长至11个月;若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则一般可长至13个半月。不过这些时限在一定情况下仍可延长。

  针对50人的统计表明,在8个半月内能提起诉讼的占到总数的四成,8个半月至11个月的占10%,11个月至13个月的占30%,13个月以上的占18%,表明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的案件耗时相对漫长。

  针对高官的司法审判,其程序正义引人关注。对律师来说,“会见难”本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不过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嘉毅以他代理的李嘉廷案为例称,办案相对顺畅:“在其他地方,从没有接到监管人员给律师电话,通知律师当事人想要会见的情况。在秦城监狱我就遇到一次。”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而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可以有一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为一个月期限。也就是说,审理期限可长至半年。不过,由于律师可以无限次(每次一个月)申请延期审理,半年并非最长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按不同时间限制分类后的统计表明,大多数案件能在半年内一审完结,但仍有逾一成的案件超过这一期限。

  根据对50人的统计,45天内审结的14人,两个半月内的14人,半年内的15人,半年以上的达7人。不少刑辩律师表示,职务越高、涉及经济犯罪范围越广的,审判超期情况也越严重。

  但也有迅速判决的情况。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因爆炸导致其情妇柳海平死亡,于2007年8月9日一审获死刑。该案的审判速度,在中国司法史上鲜见。自2007年7月9日下午爆炸案发生,至8月9日一审宣判,历时仅一个月。从犯罪实施到死刑宣判,作为副省级高官的段义和,在短短一个月内即走完了全部过程——警方刑事侦查总计11天;检方审查起诉5天;法院从接到起诉书立案、开庭审理至作出一审宣判仅用15天。

  段义和亦是120个样本中,第六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官员。

  此前,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是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是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正法。而段义和则集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于一身,堪称“空前”。

  二、受贿罪多,死刑较少

  统计表明,这5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的罪名涉及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爆炸罪和行贿罪等。

  据统计数字,受贿罪最为普遍,超过九成的落马高官身戴此罪(见图表6),表明“拿人钱财,替人办事”仍然是贪腐的主流;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较易暴露,其中犯贪污罪的只有1人;犯行贿罪者仅一例,表明在位居高位后,这一群体已“只进不出”,少求于人。从另一方面讲,也有高官不查行贿罪的不成文惯例。

  司法审判对现实罪责的过滤,也已引起民众质疑。尤其是金融领域如王益案,即使是新闻媒体披露的大量证据确凿的案情,即其弟妹非正常持有上市公司原始股份等情况,也均在庭审中被剔除。

  而针对量刑问题,有最高法院工作经历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称,犯贪污、受贿罪,在贪腐数额的划线上,轻刑划线,重刑无线。按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间,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处以十年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则无具体划分,且并不惟数额论,在量刑上也标准不一。

  他举例说,李嘉廷受贿181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陈同海受贿1.9573余亿元,也被判处死缓。郑筱萸受贿仅649万元,但仍被判处死刑。

  而随着经济发展,贪腐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官员越来越多,而级别越来越低。2010年8月,山东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因贪腐1.6亿元受审;而2008年落马的辽宁抚顺官员罗亚平,贪腐金额即已达1.45亿元,其仅仅为一科级国土局长。

  近年来,高官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这一罪名在1988年首被确立,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新华社评论称,这意味着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

  虽然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财产申报作出严格要求,但遗憾的是,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相较之下,美国的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检察官可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五年监禁。

  就50人统计,若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及死刑分类,可以发现,被判死刑的高级官员约10%(其中包括杀情妇致死的段义和、杀妻致死的吕德彬),死缓为26%,无期徒刑为14%,而有期徒刑则高达50%。加上无期徒刑与死缓,这意味着贪腐至少九成可获“生刑”。

  如果将6个死刑案例置之120人样本中,其比例已降至5%。

  财产刑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除陈良宇、庞家钰分别被处没收30万元、20万元个人财产外,其他受审官员大多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于省部级及以上官员面对司法机构的审判时,往往“积极招供,主动回忆”,因而不少人在最终被判死缓。例如韩桂芝一案中,一审判决书称,“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按照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的计算,死缓的平均执行年限为18年;无期徒刑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平均执行13年。

  此外,高级官员的上诉率并不高,大都在获得一审判决后开始服刑。亦有在调查前或调查中自杀的官员,被认为是对司法审判的不信任。同时,不少高级官员在服刑后,均以保外就医等方式提前出狱。

  不仅如此,在服刑期间,不少沦为阶下囚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仍可享受高规格的待遇。

  “绿树掩映、山岭叠翠,院中遍地青草和成排的果树林。”这是韩嘉毅律师对用以关押省部级以上官员的秦城监狱的第一观感。

  在这所位于北京昌平小汤山的公安部惟一直属监狱内,较小的房间大约15平方米,摆有黑色沙发和茶几,并安装有空调。律师和被押官员可在房间内随意交流。没有隔离玻璃和铁丝网,更不需要对讲电话,被告人可以端着水杯会见自己的律师。

  2010年10月18日,历时四天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在京召开,反映民心向背的话题照例在此间汇集,而反腐仍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会后发布的公报称:“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依照惯例,在此次会议向中共十八大过渡期间,仍将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随着近年来一批声名显赫的高官被查处,凸显出决策层在反腐上的决心与胆识;体制改革与反腐、防腐同步推进,也体现了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思路。

  溯及23年前,中共十三大报告对政改的措施至今仍具现实意义:1、实行党政分开。2、进一步下放权力。3、改革政府工作机构。包括合并裁减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等。4、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包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5、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要求领导机关的活动要开放,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6、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包括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建立人民申诉制度。7、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照应于此,中国反腐大业长路漫漫,当下或可推进几项实质性的工作: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使官员及其家庭曝露于“阳光”下;与此同时,解禁新闻报道,保护舆论自由,以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的反腐能量;

  ——加强检察院在监督官员方面相对于纪委的独立性,保障法院依法审判时相对于政法委的独立性,以落实反腐相关法律,促使反腐模式从党内主导转为司法主导;

  ——在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之外,即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阻断权力不受约束、不受制约的腐败之源。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预言:“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而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亦于近期多次谈及政治体制改革。

  “要根除腐败,我们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告诉《财经》记者,“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做某种重大改变,否则不可能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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