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技术”手段应对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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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技术”手段应对台湾问题

(2010-10-25)

fieldset {width: 306px;border: 1px solid #990000;align: center;}legend {font-family: Arial,"宋体";font-size: 12px;font-weight: bold;color: #990000;}● 宋杰

审时度势

  自中国与欧盟于2007年实质性启动《伙伴与合作协定》(PCA)谈判以来,迄今围绕此协议的双边磋商已经不下10轮次。最新一轮次的谈判将于最近启动。按照中方最初预期,协议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谈判完成。但最终却事与愿违。

  PCA谈判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横亘在中欧之间的台湾问题。自谈判伊始,中方即从一种高度政治立场的角度去看台湾问题,要求欧盟同意在协议中载入承诺反对“台独”等相关内容;而欧盟对此问题却有完全不同的认知。由于彼此立场差异甚大,从而延宕了谈判进程。其实,在笔者看来,台湾问题可以被视为一“技术”问题,中方应该以一种技术的眼光与视角去围绕此进行谈判。

用法律途径取代政治手段

  中方自谈判伊始,即要求欧盟明确承诺反对“台独”,不与台湾当局进行(包括FTA在内的)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接触与往来。欧盟则认为,PCA主要处理的是经贸领域的合作关系,政治议题并非PCA关注的焦点,因而没有必要在协议中载入相应条款。特别是在陆台签署了ECFA之后,欧盟的上述立场就显得更为坚定。欧盟在后ECFA时代立场进一步强化的背后考虑则是,欧盟自身不愿意束缚成员国与台湾方面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手脚。

  此外,在后科索沃时代,台湾地位问题将向何种方向转变与演化,本身便高度不确定。毕竟,在刚刚就科索沃问题所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裁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欧盟一旦在PCA中就台湾问题做出明确承诺,实际上就失去了今后向中方进一步要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工具。作为典型的奉行现实主义政治传统的欧洲来说,这样的选择无疑是非常不明智的。

  其实,中方在PCA谈判中可以找到为欧盟所接受的方案,那就是,从一种技术的视角去处理台湾问题。一方面,中方可要求欧盟在谈判文本中载入相应的定义条款,明确界定作为谈判方的中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协定中的准确含义(编按:就是定义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对此要求,欧盟不太可能简单地回避或拒绝。原因很简单,如果连作为谈判一方的中方的准确含义都不愿确定,中方就没有任何动力和理由,去与欧盟进行任何协定的谈判。通过界定“中方”在协定中的含义,即可间接地将台湾问题纳入欧盟承诺的内容之中。

  另一方面,在协定的序言中,中方有必要进一步要求欧盟确认是在遵循联大1971年第2758号决议基础上达成协定具体条款。载入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目的在于,该决议明确肯定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与立场,是目前所有国际文件中,最能满足和肯定中方要求与实际地位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或任何其中一个步骤,在不直接正面涉及台湾议题的前提下,就可以既满足中方关切,也满足了欧盟的主张。更主要的是,中方没有理由不在如此重要的协定中,预防台湾问题可能的进一步“发酵”。从长远效果来看,上述技术方案,实质上能够有效地堵塞台湾问题今后在欧盟范围内“恶化”的可能性。相较于中方此前单纯的政治立场与表达,其作用与意义更为彰显。台湾问题技术化的意义与要旨

  实际上,正如笔者此前曾经指出过的(见《联合早报》9月1日“后ECFA时代:马英九开始“亮剑”?”一文),对于台湾问题,无论是其“国际空间”问题,还是美对台军售问题,抑或是台湾本土的“台独”问题,中方的传统应对思维一直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坚持政治立场正确优先,很少从法律角度,特别是法律预防角度去思考和谋划台湾问题。其结果是,大陆的对台政策,基本是被动的、防守型的,少见主动出击性的对台政策出台。30年来,对于台湾问题,大陆只能是“见招拆招”。但是,一旦相应问题以法律形式出现时,大陆的应对招数则往往“相形见绌”。

  以美对台军售问题为例。对于美国几乎每年一度的对台军售举动,大陆多年来的应对模式几乎是“固定”的和“例行公事”式的:强调美国违反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殊不知,对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与效力,中国和美国的解读是完全相左的。中国是将其视为条约性质的文件,予以严肃和慎重地对待,却完全忽视了美国国内法制,关于政策性外交文件和条约性外交文件的不同规定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只要稍微熟悉美国法律体制就会知道,三个公报对于美国而言仅仅是政治性文件,严格地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反,《与台湾关系法》却是对美国有效的法律。在此背景下,由于公报和《与台湾关系法》性质和效力的不同,一方面其给予了美国选择和自行其是的空间,另一方面,中方对于美国公然违反公报的行为,却找不到实施报复措施的法律基础。也正因如此,尽管在最近一年中屡屡有中国人呼吁要对美及美参与企业实施制裁,中方却一直是“只见打雷,不见下雨”,原因即在于此。

  实际上,破解美对台军售难题,大陆需创新思维。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中国一定要从目前的口头抗议层面,“升级”到实质性对抗和报复阶段的话,首先中国自身需构建应对措施的国内基础。在这方面,最适宜的措施,莫过于修改《反分裂国家法》,在其中把外国对台军售的行为也考虑进去,并规定明确的应对或报复措施。如果离开适当的国内法制基础,中国贸然启动对美的实质性报复的话,最终受损害并且在法律上“背理”的,可能正是中国而非美国。

  由此可以看出,从技术角度去思考和解决台湾问题,一方面可以“举重若轻”而非“举重若重”,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技术基础上所处理的台湾问题往往具有长远效应,能够有效地预防单纯基于政治考量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要纯熟地将技术因素纳入到对任何台湾问题的考量之中,首先需要的就是厘清台湾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寻求到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离开法律思维,应对台湾问题是不可能有任何“技术性”的。在这方面,对于大陆来说,最迫切需要的应该是尽快让一流的法律专家参与台湾问题的研究,参与对台政策和战略的制定;否则的话,台湾问题今后的演变,恐将越来越复杂和难解。

作者是法学博士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