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類罪的構成要件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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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類罪的構成要件淺析

国际法介绍 2010-02-28 22:17:05 阅读145 评论8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規定:“反人類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本法庭管轄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至於其是否違反犯罪地法律則在所不問。”在該文件中,反人類罪與破壞和平罪及戰爭罪一起被確定為戰爭罪的三大罪行。從該憲章提出的反人類罪的概念來看,反人類罪是人類社會最為嚴重的罪行,必須受到國際社會嚴厲的制裁。因為其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犯罪後果等是極為嚴重的,是人類文明社會的存在與發展的最可怕的破壞行為。

     一、犯罪客體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很清楚,反人類犯罪行為對象是平民。凡是針對平民的涉及該憲章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是反人類罪,和行為主體的主觀願望無關。這一點非常重要!

      自二十世紀以來有很多政權及其執政者打著“民族獨立”、“國家主權不容侵犯”、“愛國主義”、,...,等冠冕堂皇的旗號,對本國平民進行有計劃的血腥的屠殺、謀殺和迫害。在這些政權的統治下,和平時期平民非正常死亡人數遠遠超過二戰時期的數量。這些政權的反人類暴行受到國際輿論譴責時它們總是用這些根本就站不住腳的理由來詭辯。這些政權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駁,因為只要對平民實施了該憲章規定的犯罪行為罪名就成立!

      在現代意義上,平民是指民眾,是一個個具體的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要在一定範圍內對平民進行了該憲章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反人類罪。

     二、犯罪主體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並沒有直接給出反人類罪的主體定義,但從該犯罪行為的特征來看只有以下四種組織和個人才有可能成為反人類罪的犯罪行為主體。

     1、政府組織。即,一個國家的政府,或者是一個國家的地方政府,或者是一個國家裏的割據政府。

     2、政治派別、社團組織。

     3、掌控社會公權力或掌控部分社會公權力的人。

     4、運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劇毒物質,或其他手段大規模殺害無辜平民的人。

     該憲章基於三個條件戰前和戰時、政治的理由、宗教的理由來定義反人類罪,而第一個條件唯有政府才有可能實施這個罪行;而政治的理由和宗教的理由也是政權的執政者為最可能。從二戰前後的歷史來看,無論那種條件建立的專制獨裁政府常常會成為反人類罪的主體。例如,納粹對猶太人進行的種族滅絕性的大屠殺;蘇聯基於政治的理由大規模地殺害不同政見者,在烏克蘭災荒期間依靠國家暴力掠奪民眾賴以生存的糧食而餓死四百萬烏克蘭平民,斯大林下令殺死數以萬計的流浪藝人,迫害高加索地區的民族,奴役數以百萬計的“古拉格群島居民”;金日成和卡紮菲派特工在民航飛機上安裝炸彈造成二百人死亡的特大空難;日本法西斯搶掠占領區的平民給日本做苦役和強迫占領區的婦女作“慰安婦”;波爾布特掌握政權後對本國人民和外國僑民的大屠殺和奴役;等等,都是專制獨裁政府才能實施的罪行。而恰恰政府實施這種行為是反人類罪中最嚴重的危害人類的後果。

      某些政治派別、社團組織由於其政治訴求和社會訴求極端化也會實施反人類罪。各種政治派別、社會組織、宗教團體是人類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但是有些組織卻是極端主義組織,它們的生活訴求、社會訴求完全背離了人類最基本的道德規範。如,美國的人民聖殿教、日本的奧姆真理教和赤軍、意大利的紅色旅,等等,都是以殘害人的生命完全剝奪人身權利為手段進行各種活動的。雖然其所在國政府都以本國法律予以取締並沒有使用反人類罪,但這些組織的行為後果都具有反人類罪的本質特征。

       三、犯罪行為

     該憲章規定的反人類罪行為必須是:“對平民施行謀殺、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本法庭管轄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

     1、謀殺。即有計劃有組織的網羅各種罪名以達到殺害的目的,或制造一種社會條件進行殺害,或利用立法權制造公開的殺人理由進行殺害,等等。例如蘇聯及其集團國家就經常以“叛國罪、社會主義敵人罪、反領袖罪...”對平民進行謀殺,柬埔寨的紅色高棉就以種種理由對國民進行大規模的謀殺。

     2、滅絕。即動用各種手段對平民實施的集體屠殺或長期的屠殺。

集體屠殺是指在某個具體的時間使用國家暴力對平民進行的屠殺。那些獨裁政權無不犯有這樣的罪行,如斯大林利用蘇斯洛夫事件進行的大規模政治清洗,某同類政權出動軍隊對和平請願的民眾殘暴的屠殺,等等,都屬於這類罪行。

長期屠殺是某些政權出於政治方面的原因的不同派別實行的長期的無限制的屠殺,或者是為了自己的政治需要對特定的人群進行的長期的屠殺(其中包括母體中的胎兒)。對於前者人們容易看到,但對於後者人們卻不容易認為是罪行。

3、奴役。即無論是外來的還是本國政權剝奪平民本來就具有的權利,把平民作為自己任意驅使的奴隸。例如剝奪平民的說話的權利,剝奪平民自由遷居的權利,剝奪平民擁有住房的權利,剝奪平民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剝奪平民生命保障和健康的權利,剝奪平民享有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等等。如,日本在侵華期間掠奪中國戰俘、平民強迫他們做苦工,強制亞洲婦女做慰安婦;沙俄屠殺我邊境居民;蘇俄對高加索地區的民族實施的殘暴的統治;...等等。把國家變成官僚階層的天堂,平民的地獄。

4、放逐。即流放、驅逐,用這種手段強迫平民離開自己的家園或國家。無論出於什麽目的或理由,只要強迫平民離開自己家園或國家就構成該罪行。

5、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非人道行為範圍很廣,只要是故意危害人們身心健康的或對人們進行精神上、肉體上虐待的都屬於非人道行為。如果這種行為是某個具體人所為,屬於投毒、故意傷害,如果是政府行為就構成反人類罪。例如,強行給人們灌輸一種觀念,封鎖真相使平民長期食用有毒食品,等等,都屬於反人類罪。其中,強行給人們灌輸一種特定的觀念特別是給青少年強行灌輸一種特定觀念是最不人道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使人失去了思想的能力,無法使人性得到充分發展,最終變成一架會說話的冷冰冰的機器,甚至成了只會胡說八道的機器,被灌輸成功的人在本質上和植物人沒什麽兩樣——因為他們不會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