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不應該說「台灣已經獨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6:11:01
三.為什麼我們不應該說「台灣已經獨立」
我們探討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另一個必須處理的問題是,傳統獨派所說的「台灣
事實上已經獨立」、「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等說法是否正確。如果台灣已經獨立,那麼中華民國就不必再想盡辦法,從舊政府體制變成國家了;如果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則中
華民國就沒有權利統治台灣,當然更不可能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建立中華民國這個國家了。所以想要促使中華民國成為國家者,也有必要了解一下傳統台獨理論的矛盾點。
三之1
〈何謂台灣主權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嗎?〉
★台灣今日的法律地位究竟是未定或是已經確定?如果法律地位已經確定,那麼台灣的領
土主權屬於誰?
國際法上談到領土的問題,基本上須由領土主權屬誰來看。由現代國際法的國家論可以知道,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可能擁有領土主權。譬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擁有該島的所有權,但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在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人們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脫離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 我們看台灣這塊土地,曾有哪些國家主張其對台灣的領土主權?自二次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其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不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叛亂的中華民國政權,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所以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領土紛爭與國家存亡〕
我們常聽到許多獨派人士主張台灣是屬於台灣國的,但事實上台灣國並不存在,試問尚未存在的台灣國要如何與中國爭奪台灣?即使台灣國存在,那麼這也不是領土紛爭或有關台灣的主權歸屬紛爭的問題,而是國家滅亡的問題。假設菲律賓與中國爭奪台灣,就算台灣被中國奪走,菲律賓這個國家也依舊存在;但如果台灣國存在,中國對台灣的野心就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因為中國領有台灣之後,台灣國就消失了,所以是國家存亡的問題,因為台灣國除了台灣就沒有其他領土了。
所以,在談到台灣的法律地位時,必須要認清以下兩點。第一點,有權擁有台灣者,必定是一個國家,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所以台灣問題並不是所謂的領土紛爭,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領土紛爭;第二點,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也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所以不能以國際法上有關領土紛爭的理論,適用於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之探討。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點〕
有些人常說台灣的地位未定,但是如果真是未定,那必然存在以下兩種狀況x第一就是,領土紛爭的問題,有兩個以上的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第二就是,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認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應該由國際組織託管再讓台灣成為一個國家。
但是,這兩種狀況都不存在,也從未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如此主張,那麼,台灣地怎會未定。
換一個角度來分析,過去戒嚴時代,台灣人民只能順從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但在解嚴後的今天,台灣人民仍然選擇服從中華民國政權的統治,甚至連獨派團體也主張中華民國是「我國的國號」,是事實存在的國家;既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們都說中華民國是合法的國家,都選擇或容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的主權屬誰怎會未定呢?這種主張,根本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實際上,依國際法法理,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國際社會無法對此予以否認與抗議。而台灣人更沒有資格抗議,因為這是台灣人在政治民主化後所做的選擇,是台灣人自己願意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並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為合法所造成的結果。
三之2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不再未定〉
★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在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1950年美國總統杜魯門主張的台灣地
位未定、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件中,均載明台灣的地位未定,為什麼在50年後的
今天,台灣的地位卻變成已定,而且屬於中國?
〔「法地位未定」與「無主地」說法的迷思〕
過去追求台灣獨立建國的運動,陷入一種依賴的迷思,一種依賴各種國際條約來主張台灣的主權未定,或是依賴台灣是無主地才能獨立的迷思,所以有許多學者在過去都致力於研究這些歷史文件。但是,現代的國際法並未要求任何國家的獨立必須事先確定主權歸屬是未定的狀態,或者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即使任何一個領土主權已經確定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地區,只要其人民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意志,就可以獨立建國,而且,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建國,依條約保障而建國的,才是真正極少數之特例。
何況從歷史來看,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可能會被國際社會否認,所以在1950年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才會主張台灣地位未定。這是因為在戰後的當時,和約尚未議定,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即使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戰勝國也未必將之歸還中國,也有可能交由聯合國託管,所以在1950年當時,台灣的地位可以說成是未定的。
〔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
台灣在戰前的地位是日本的殖民地,台灣人和日本人是屬於不同的民族,所以台灣人在當時,也有可能以民族自決的原則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雖然當時已有中國戰區的蔣介石率軍佔領台灣,但是台灣人民如果結合成台灣民族,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主張雖然日本戰敗準備放棄台灣,但是台灣人民要從日本帝國分離獨立,以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獨立建國,表達絕對不願歸還給中國的意願,國際社會也不可能阻止或反對。
當時的台灣人民有民族自決權,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並不表示此一權利之後也持續存在到現在。台灣人從未主張此一權利,甚至還歡迎祖國(中國)軍隊的到來、歡迎祖國的政府接收台灣;雖然隨即發生了二二八事件,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二二八事件並不代表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只是要求自治。何況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還在聯合國擁有席次,合法代表中國的這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時,台灣人可有起身反抗中國的統治?
雖然抗爭不一定能夠成功,但是卻可以展現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國家的意志。我們並未看到有任何的獨派團體在當時展開抗爭,沒有看到有任何人為了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犧牲生命,甚至沒有大規模對抗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主張出現,一直到目前為止,都還是如此。顯然地,當時的台灣人沒有使用、放棄使用他們民族自決的權利。台灣人既然接受了在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了。
再說,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也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其原因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台灣人並沒有反抗,也沒有發出聲音反對,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並無爭議。譬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當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有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用,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國際法上的認定,主要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多數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或主張台灣不歸屬於中國至今已將近50年了;目前台灣人仍然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統治著台灣,更使這樣的講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因此,即使國際社會或各種宣言、條約明確賦予台灣人有在台灣建國的權利、不受中國佔領統治、有權獨立建國。但是請問,台灣人直至目前為止有意願或形成代表台灣的意志,宣佈過要獨立嗎?從來沒有,也沒有過這樣的代表性出現。那麼,有一些人辛苦地去翻閱50多年前的國際文件,企圖證明這些文件曾經賦予台灣人獨立的機會,但是,這些對現狀有何作用?當事者的台灣人怕中國威脅,只想在中華民國這一個中國的舊政府體制下拖下去,仍然使這些文件形同廢紙。
三之3
〈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的國際法效力〉
★台灣的法律地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是否由於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的影響?
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在國際法上是不是有效的條約,可以由條約的成立要件來看。
這兩個宣言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程序,美國國會也未批准此二宣言。況且,條約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日本)課予義務,所以這兩個宣言不
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就如同今天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做的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的影響力,但並不具有法的拘束力。
〔討論台灣屬於誰的,就失去台灣主體性〕
過去也有許多人由這兩個宣言著手,探討台灣的法律地位;但是,這兩個宣言是否為有效的條約是另一回事,台灣法律地位是否因此而未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如前面所提及,五十年來台灣接受中華民國體制,要說未定實屬矛盾。問題是,台灣即使未依這兩個宣言所規定的歸屬於中國,那麼台灣屬於誰?其實,當我們在探討台灣屬於誰的問題時,台灣就已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只是一個客體;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誰的問題。而台灣這塊土地也不可能屬於「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台灣的國家。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沒有國家的觀念,所以「台灣國民」也不存在,認為被誰統治、地位如何都無所謂,只要安定、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
假設今天美國與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土主權,那麼這兩個宣言是否有效才會成為問題。因為,條約當事國––美國可以主張因為美國國會未批准,所以這兩個宣言無效,以此對抗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但是今天如果台灣人民要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則與以上這些條約有效與否無關。即使這兩個宣言有效,台灣也依然可以獨立建國;譬如中國的福建省,主權屬於中國,但福建人民仍然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權利。相反的,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在國際法上即使不是有效的條約,但是我們看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權源之後,除了中國之外,可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台灣人又甘願接受中國舊政權--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此時台灣為何不屬中國?
〔接受中華民國體制卻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的矛盾〕
戰後唯一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的國家只有中國,而台灣人也從未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中國自然擁有台灣的主權。面對中國的叛亂團體––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統治,面對中國一再認為,台灣是其叛亂一省的主張,台灣的人們也一直默默的做叛亂團體的一份子,沒有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到了今天,雖然有些獨派團體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主張say no to China,但是,因為我們所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中華民國的身分證、鈔票、報紙上也都寫著中華民國幾年,那麼台灣如果不屬於中國會屬於哪一國?所以台灣人、獨派團體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都不敢對抗、不敢否認,又怎麼能夠say no to China?台灣人不但不敢對抗中華民國體制、不敢對抗此一來自中國的叛亂團體,甚至還主張台灣的國名叫做中華民國,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已經由分離獨立運動,建立了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總之,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無效,也不能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相反的,台灣屬於中國或不屬於中國,並不影響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權利。
事實上,國際社會上大多數國家,早已用實際的行動承認台灣屬於中國。1978年以前,美國及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承認中華民國代表全中國,各國的大使館都設在台灣,如果不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各國會把駐中國大使館設在台灣嗎?所謂的中日合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都在台灣簽訂,適用於中國的台灣地區嗎?說這些條約都無效,反而要拿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舊金山和約),來證明「放棄」等於是「保證台灣獨立」,這是什麼理論。由此可知,不論由法理或事實行為,要推翻台灣在戰後歸屬中國,可以說是比登天還難。何況,即使推翻了,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意志,又有何用。所以最重要的,在於台灣人有沒有建國意志。『有』,那麼即使台灣屬於中國,也可以成功的建國;『沒有』,那麼即使屬於中國,也會變成中國的,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要台灣,要跟中國爭奪台灣的主權,只有中國要,那當然是中國的。
三之4
〈何種主張有助於台灣獨立建國〉
★ 雖然分離獨立的位階高於國際條約對主權歸屬的認定,但是一般獨派認為,在台灣追求獨立建國的運動上,如果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分離獨立的優越性,不是如此嗎?
這牽扯到時間性的問題。自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的這一段期間,如果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無效,對當時台灣追求獨立建國的目標的確是有幫助;台灣可以主張這兩個宣言並未徵得日本的同意、未徵得台灣人的同意、未經過締約各國國會的批准所以無效,但是當時的台灣人並沒有這麼做。
自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實施戰後的佔領,隨即又將台灣編入為中國的行省之後,已經對台灣進行有效的統治。國際法上並不在乎一國的統治是獨裁體制或是民主政治,而在乎該統治是否為有效的統治,中國政權只要對台灣能夠進行有效的統治,就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的一省。要獨立的台灣人當時在哪裏反對?可有起身抵抗?抵抗可有成功?如果沒有,如何說服國際社會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所以這個時間一過,台灣屬於中國,台灣的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部份即已告確定。
何況,今天的台灣人也都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幾年前大家還投票選台灣省長,現在還有台灣省政府存在,如果主張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那麼請問中華民國是代表哪一個國家?因此,在這些事實存在的前提下,既使主張上述宣言無效成立,也會被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效統治且被台灣人認同的情況一筆勾消。所以直接主張分離獨立,仍是較為實際、合理、合法的建國方法。
三之5
〈舊金山合約之後,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來台,僅是盟軍授權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對當時仍是日本殖民
地的台灣進行戰後的軍事佔領,並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所以台灣並不屬於中
國,這樣的主張正確嗎?
〔1952年以後台灣人毫無分離獨立的意志,所以中國已合法擁有台灣〕
在戰後的1945年當時,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佔領是軍事佔領,只是讓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這樣的說法在國際法上還能成立。譬如,俄國在戰後代表盟軍於東北亞接受日本投降,對日本的北方四島進行戰後的軍事佔領,並不是日本將北方四島的主權交給俄國,北方四島的主權仍然屬於日本,然而俄國其後卻不願撤離北方四島,所以目前俄國與日本之間存在著北方四島的領域主權爭議。同理,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之前,台灣在國際法法理上都仍然是日本的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中國才合法取得台灣。
或許有人認為中國當時取得台灣並未得到台灣人的同意,所以是有爭議的;但是大家不要忘了,當時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即使到今天也都還不是一個國家,如何與中國爭主權?況且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直到1971年以後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繼承、合法代表中國,所以台灣屬於中國是沒有疑問的。在當時,國際社會最多只能主張由於戰後的和約尚未簽訂,中華民國政府將日本的領土––台灣設置為中國的行省,將台灣置於中國的主權之下是不合法的,必須要簽訂戰後和約來解決殖民地問題。此時所牽涉的重要關鍵就是,當時作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人,可有發出聲音要求殖民地的人民要追求獨立,不接受中國的統治?沒有,沒有出現代表性、足以讓國際社會聽到的追求殖民地獨立的聲音、運動或組織。
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國際法上在乎的是台灣人是否接受中國的統治。不論是「表示同意」或者「沒有意見」,國際法上都視同「接受」;反正台灣人也都不在乎由誰來統治,只要安定就好了,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日本、美國、甚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無所謂,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了,這是台灣人到目前都沒有改變也不能否認的態度。那麼既然台灣人對中國的統治沒有意見,中國對台灣的統治自然就是合法的統治,中國當然擁有台灣。
除非台灣人民積極的起來反抗,雖然反抗的結果未必能夠建國,也沒有任何國家一定會支持台灣建國,或是能夠保證台灣建國能夠成功;但是如果不這麼作,國際社會就不可能認為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中國體制也可以繼續對台灣進行合法的統治,中國之當然也可以堂堂正正的聲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抗不一定能夠成功,也無法保證一定有分離獨立的權利;譬如科索沃或其他許多東歐的少數民族要爭取分離獨立,世界各國雖支持他們的獨立運動,卻也無法保證他們一定可以建國成功。
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反抗運動,沒有這樣的犧牲,就完全不可能有獨立建國成功的機會。我們看台灣的獨立運動,可有具有實力的組織?雖然廖文毅先生曾在日本成立台灣共和國流亡政府,但可曾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台灣本土可有具有實力的獨立建國組織?
沒有﹗這些獨派團體在中華民國體制統治之下連一點武力也沒有,也沒有多少人真正為了台灣流血、為了台灣犧牲性命。在這樣的狀況下,怎麼可能讓國際社會相信台灣有所謂的
獨立建國運動、相信台灣反抗中國的併吞?如此,又如何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
這個問題值得所有主張台灣從過去就一直追求獨立建國,或者主張台灣早已獨立建的獨派團體來深思,台灣人什麼時候曾經表現出建國的意志?有什麼事例可以證明台灣人的主流、主要力量一直在追求獨立建國?可以說直到今天都沒有。
三之6
〈憑什麼說中國已取得台灣主權〉
★ 中國取得台灣的主權,是依據國際法上的哪一項原則?
中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最主要就是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在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的軍隊就已經佔領台灣,之後就一直有效統治台灣,擁有台灣主權。雖然也有主張認為當時中華民國的統治並不穩定,或認為中華民國連在大陸本土的統治都有問題了,又如何能有效統治台灣?但我們卻不能否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中國的軍隊就已經佔領台灣,這是一個事實。
但是,由於之後的東西冷戰,美國也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台灣地區」;所以就國際法而言,現在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可以主張︰過去美國也曾經與代表中國的舊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當時的國際社會各國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至於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中國的叛亂團體。如果說當時的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難道各國是承認只統治金門、馬祖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代表中國,各國的大使館都設在中國領土之外的台灣,這不是很荒謬嗎?一方面,一群人並不能擁有主權,只有國家才能主張及擁有主權,所謂2300萬台灣人只是一群人,並不能擁有主權,台灣國並未建立,所以我們今天如果要昧於事實,主張有一個台灣國要擁有台灣的主權,這樣的說法是說不通的。目前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的政府,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沒有其他國家爭議的狀況下,中國自然取得對台灣的主權,也就是因為是中國的政權在統治著台灣,所以獨立建國運動在過去才一直主張要打倒「外來政權」,建立新而獨立的台灣共和國。
三之7
〈世界各國沒有必要比台灣自己先表明支持台灣獨立〉
★中國曾經多次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但都遭到拒絕,是否可以因
此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各國沒有必要正面回應台灣是否屬於中國,與是否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無關〕
中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但世界各國對此並未做出正面的回應,這雖然是一個事實;但是以此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則是不正確的。中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雖然美國、加拿大等世界各國不願做出此種承認,但是這並不代表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世界各國之所以不願意承認,是因為世界各國認為,中國沒有權利要求他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世界各國不願意介入與他國內政相關的事務,世界各國也沒有義務做出此種承認。所以面對中國的此種要求,加拿大、日本等國均表示「理解」,美國等國則是表示「注意到」中國有這樣的主張,但是不願意簽字做承認。然而,即使有這樣的事實存在,也不能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譬如,山東是中國的一部份,夏威夷是美國的一部份,難道美國也得簽字承認山東是中國的一部份?難道中國也得簽字承認夏威夷是美國的一部分?萬一有一天山東爭取分離獨立建國成功之時,中國再拿出文件說明山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美國不能承認山東是國家,否則就變成是美國違反條約干涉了中國的內政,為了避免此種爭議,故各國不會做多此一舉的承認。世界各國也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對中國要求各國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主張,都不願做出積極正面的回應;相對的這並不表示世界各國認為台灣不應屬於中國。
因為根據國際法,台灣是不是中國的,是中國自己的事,中國沒有資格要求他國介入、干涉中國的內政問題,或做什麼承認。同理,海南島是不是中國的一部份,那也是中國自己的內政問題。世界各國只是因為在程序上認為沒有必要,所以拒絕對某一塊土地是否屬於中國做出承認;這並不表示是因為該土地不屬於中國,所以各國不做出承認。相反的,也從來沒有一個國家發表聲明,指稱由於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該國才不願對中國的要求承認作出正面回應;也沒有證據可以說明因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世界各國不願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主張。同時也不會因為這樣的主張,而對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產生任何國際法的效果,雖然這或許會有心理上、事實上顯示出各國支持台灣的效果。
〔各國是否拒絕三不與是否支持台灣獨立無關〕
又譬如,日本拒絕對中國提出的不支持台灣獨立做出承諾,令台灣傳統的獨派人士覺得振奮,但這只是日本依據國際法行事而已,因為根據國際法,中國沒有權利要求日本作出此種承諾。難道日後福建要爭取獨立時,中國又可以再度要求日本答應不支持福建獨立?那麼日本或世界各國不就得隨時忙著處理中國的內亂、內戰、分離獨立運動?何況基於不干涉內政的原則,世界各國原本即未表明支持中國內部任何分離獨立運動的事實,又何必簽定條約表明不支持中國內部的分離獨立運動?何必平白無故地好像自己做錯事要改過自新,寫悔過書或是莫名其妙的增加自己國家的條約義務?
所以,日本拒絕中國所提出的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不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三不),與日本是不是支持台灣獨立是兩回事。不能以此認定日本支持台灣獨立,否則歐洲的英、法等國也未簽字同意三不,難道也可以解釋為歐洲的英、法等國也都贊成台灣獨立嗎?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如果這在邏輯上說得通,那麼現在只有美國的柯林頓口頭上同意中國的三不,但是也並未簽訂條約,那麼難道柯林頓下台後,美國或是全世界都支持台灣獨立了嗎?
〔各國不須為尚未發生的事表態〕
以上的解釋是說不通的。如果這樣的解釋行的通,那麼台灣獨立豈不是一片大好前景?何況事實上,台灣人沒有要求獨立的主張、組織與全面性的運動,台灣人根本就沒有要求獨立,世界各國對中國的三不當然予以拒絕,因為世界各國沒有必要去表明不支持一個尚未發生的事件。今天的台灣不但沒有主張分離獨立,而且還經常的表明反對台獨,世界各國當然沒有必要荒謬到去表明不支持台灣獨立,或是表明支持一個被台灣人所反對、而且尚未發生的台灣獨立。總之,台灣獨立與否最基本的原點、出發點都在台灣人自己身上,目前尚不屬於各國支持或不支持的階段,實在不必花心思去探討這些問題。
三之8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國際社會怎樣看待台灣的法律地位?
國際社會只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叛亂地區,因為現狀之下世界各國都沒有與中國爭奪台灣,只有中國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如果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對中國擁有台灣的主
張表示反對,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那麼就是形成雙方的領土爭議。形成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台灣究竟是美國的一部份,或者是中國的一部份,成為台灣地位未定的情況。
但是,事實上美國並未與中國爭奪台灣,只有中國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所以台灣的法律地位,就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譬如南極是人類的共有地,所以在1959年的南極條約,規定各國不得對南緯60度以下的南極大陸主張領域主權,如果有任何國家主張南極為其領土的一部份,這時候才會引起爭議。但是今日,中國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國際社會可有任何立場反對?沒有﹗
〔台灣人不展現分離獨立的決心,台灣法地位不可能改變〕
除非台灣人民主張分離獨立,並且展開持續不斷的建國運動,讓世界各國都了解到台灣人民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志與決心,那麼台灣的地位才有可能改變;因為國際社會無法確認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能否成功,如果成功就是成為一個新國家,不能成功則成為中國的一個分離主義團體,這個時候才有所謂台灣地位變動的問題。但是台灣人卻從未主張分離獨立,雖然現在有些所謂的獨派人士主張,中華民國已經由中國分離獨立,但這是說不通的,因為中華民國體制不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體制只是中國的一個舊政權,一個已經不能再合法代表中國的舊政府而已。如果硬要說台灣從1912年起就從中國分離獨立,是怎樣也說不通的。因為,第一點,中華民國可有主張分離獨立?沒有﹗第二點,要打倒中華民國政府的共產黨政府可有主張分離獨立?也沒有﹗因為共產黨政府的一貫主張,就是要推翻國民黨政府,成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第三點,當時台灣是日本的領土,要在1912年獨立,也是從日本獨立,不是從中國。
〔從馬其頓建交風波看「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
2001年夏天中華民國與馬其頓共和國的斷交風波,事實上也就是由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爭議誰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所引發,所以馬其頓共和國在與中華民國政府建交之後,就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這是政府承認的問題。因為國家承認是不能撤銷的,即使A、B兩國互相敵對,馬其頓與A國建交之後再轉而與B國建交,並不會對A、B兩國的國家地位造成影響,馬其頓對A、B兩國的國家承認也可以同時並存同時維持外交關係。然而,事實證明馬其頓只是做「政府承認」,並不是做「國家承認」,因此只能在台北與北京選擇一方建交往來,不可同時保持外交關係。目前有二十多國與中華民國建交也是如此,這都是政府承認。所以,台灣一直是在一個中國的框框中被束縛著,台灣的國際法地位當然就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
三之9
〈「台灣關係法」在國際法學理上要如何解釋〉
★既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怎麼可以制定台灣關係法,干涉中國的內政?
談到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第一個要注意的就是,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國會是可以隨時加以修改的,並不是國際法,不是國際條約,對美國本身或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第二點,我們由台灣關係法條文得知,美國是依據台灣關係法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只是「視同」而已,並非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為國家,也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間並沒有任何外交關係或承認,這在台灣關係法第4條都規定得很清楚。因為美國對台灣的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於1978年底撤銷,而在1979年1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只是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而已。這與國際法並未牴觸,也與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無關。
〔「台灣關係法」與「叛亂團體承認」〕
第三點,依據國際法實效統治的原則,當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不能夠有效地統治其領土全境時,或當一個國家內部有一地區發生叛亂而合法政府無法弭平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在該國叛亂地區的利益,有必要與該地區作實際的交往,這時候就會對該地區作交戰團體的承認。
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但是卻未能弭平在台灣繼續叛亂的舊政府––中華民國體制,未能對叛亂的台灣地區進行實際而有效的統治,所以美國為了確保其在台灣地區的投資、僑民等利益,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了台灣關係法,以處理美國與台灣地區的實際交往問題。又譬如世界各國與台灣有各種協定(注意,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這是世界各國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未能對台灣地區進行實效的統治,致使世界各國必須與在台灣叛亂的非法政府簽署各項協定,以確保本國自身的利益與僑民的安全,或從事經貿往來,國際法有此空間允許他國如此做,這不是干涉內政,也與干涉內政不同性質。
美國及其他國家都有對台灣作出交戰團體承認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自己無法實際有效地統治中國的領土全境。美國與台灣往來,不但不是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而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是與中國合法政府交戰的叛亂團體,所以才會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前提下,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定位為中國的交戰團體,來處理與台灣的交往問題。
如果美國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國家;如果美國給予台灣的承認是國家承認,那麼美國可以直接與台灣簽署建交公報、設立大使館,而不需透過台灣關係法,這種國內法來處理與台灣的關係。一方面,中國也無法指責美國給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叛亂團體的承認,因為中國政府的確無法在台灣地區進行實際有效的統治,沒有辦法確保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商業利益與僑民安全。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就是要處理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利益,各種民間的交往事務,但是這卻不能把台灣的地位變成國家;因為,如果美國把對台灣的叛亂團體承認提升為國家承認,或是作政府承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那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將變成非法的政府。如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那就變成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一個中國的承諾。
三之10
〈美國販售武器給台灣,是基於美國的國家利益〉
★依據國際法上第三國中立的原則,美國雖然制定台灣關係法處理與台灣的往來關係,但
卻未遵守中立原則,甚至依據此法販賣武器給台灣,這是否表示台灣的地位要比叛亂團體
稍微高一些?
沒有一種法會被絕對地遵守,國際法並不是不會被違反的;美國的行為也未必符合正義,美國也不是不會違反國際法。當然,中國也曾經向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或其他的恐怖暴力組織輸出武器,美國與中國可以互相指責對方違反國際法。但是今天的美國已經越來越沒有立場,因為中國開始依據國際法行事,同時在經濟方面已經漸漸地不再需要美國的協助,漸漸地成為可以與美國相抗衡的大國。
何況,美中建交時美國也是在雙方利益交換下得到中國的默認,繼續販賣武器給台灣,所以美國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後,雖然訂定台灣關係法,卻言明只販賣比中國合法政府更差的武器,只具防禦性的武器給台灣這個叛亂團體,以維持武力平衡。在當時東西冷戰的環境下,中國也只好默許這樣的不合理狀況存在,以拉攏美國對抗蘇聯。這都只是國際政治利益的交換而已,並不代表台灣不是交戰團體、或具有比交戰團體還高的地位。
即使美國這樣的行為違反國際法,但是只要身為當事國的中國沒有提出抗議,美國就可以繼續販賣武器給台灣。中國有時也會抗議一下,那是要向美國換取其他利益,而美國則可以向台灣軍售謀取利益,雙方各取所需,只有台灣受害而不自知已成為他人的談判籌碼。所以台灣人民必需要認清,台灣的生存就是維持在這樣的一個大國利益交換下的微妙空間。但是,只要中國向聯合國提出抗議,向國際法庭提出告訴,台灣馬上就要面臨無法採購先進武器、無法在台灣繼續維持現狀、繼續叛亂的結局;不知道台灣人民為什麼還不爭取分離獨立?為什麼還不建立自己的國家?
三之11
〈台灣是北京政府沒有辦法實效統治的地方性事實政府〉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那麼台灣省與福建省的地位有何不同?
〔合法的地方政府與不合法的地方性政府〕
台灣省與福建省同樣是中國的一部份,不同之處可以從合法性與對抗中央兩點來說明。就合法性來說,福建省比台灣省更為合法,因為福建省是中國合法的地方政府,台灣省
則是中國的一個非法叛亂的地方性政府;福建省民眾所持有的護照是真正的中國護照,而台灣省民眾所持有的護照則被國際社會認定為偽中國護照,不是由中國合法政府所核發的護照,所以世界各國只是將其視同公文書或旅行文件,並未承認是一個國家的護照。
譬如日本最近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護照視同為有效的公文書,我們的政府及朝野竟然認為是外交上的突破而慶幸。這本護照因為不是國家的護照,所以被視同公文書,自己所持有的護照被否認,不被承認是有效的、合法的國家護照,我們竟然為這種事高興,真是令人費解。所以就合法性來看,福建省的民眾可以說他們是中國人,因為他們所持有的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國護照;而台灣省的民眾雖然自以為是中國人,但是國際社會卻不認為台灣人所持有的是合法的中國護照;台灣民眾變成是不太合法(國籍法)的中國人,因為中國的戶籍資料、身分證、護照等都沒有台灣民眾的資料。
又譬如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派了一個福建省主席,但是,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的福建省主委(主席)才是合法的,或是中華民國政權派的福建省主席才是合法的?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的才是合法的,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派的福建省主席根本無法實際有效治理福建省的地方事務,其管轄下只有金門、馬祖而已。
所以就合法性而言,台灣省民眾的地位不但不如福建省及中國其他各省的地位,甚至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還差一截,比西藏自治區的地位還不如,作為叛亂地區的台灣民眾,可以說是中國的四等國民。
〔台灣有得天獨厚的分離獨立條件〕
其次就對抗中央政府的條件而言,台灣的條件與實力要比福建好太多了,因為福建的街頭上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公安在巡邏著,但是台灣沒有;福建省的民眾直接受到北京中央政府的統治,福建省政府須服從北京的法令政策,但是台灣沒有;福建省沒有自己的軍隊、武力,但是台灣有。所以,台灣在對抗中央的條件與實力上,實在是比福建強太多了。
不僅如此,台灣還是人類有史以來,與中央政府對抗的團體中,最強的叛亂團體,最強的舊政權殘餘勢力;中央政府五十多年來都沒有辦法弭平,拿這個叛亂地區沒辦法,只能一再恐嚇要平亂。這個叛亂團體甚至還能夠以經濟體的身分加入APEC,申請WTO的會籍。台灣自己不願意成為一個國家,竟然還能在國際間參與奧運、紅十字會等各項活動,竟然還有28個邦交國,這可以說是國際政治上的一項紀錄。但即使如此,台灣的法地位仍然還是一個叛亂團體,但它畢竟只是一個很有實力,很有條件與中央政府對抗,使中央政府很頭痛,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與之和談的叛亂團體而已。但是因為台灣人從來沒有獨立的意志,所以不可能因為如此而變成一個合法的中央政府代表一個新國家。
三之12
〈主權、領土主權與領土紛爭〉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的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
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戰後的佔領之機會,片
面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是對台灣的非法佔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
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地區,這樣的說法對嗎?
〔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沒有主權可被放棄〕
這樣的論點有兩項錯誤,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日本是一個國家,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國家領土主權,並不是放棄台灣主權;因為如果台灣有主權,那麼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所謂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非常不正確的說法;因為台灣沒有主權,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此後台灣就成了無主地,但是,假設台灣曾經有過短暫時期法地位未定或真是無主地的情況,也會因為後來台灣很快的接受了中國的政府,以及叛亂團體五十多年的統治,而依據國際法,五十多年來沒有其他任何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也早已不是無主地了。我們台灣人也都納稅、投票支持中華民國,支持這個來自中國的舊政府或叛亂團體,在台灣進行合法有效的統治,這也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了。
〔「領土紛爭」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
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看,有任何一個國家在與中國爭奪台灣嗎?台灣共和國也還沒成立呀﹗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沒有必要和中國爭奪台灣,因為台灣就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出去建立台灣共和國。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主權」,除非建立新國家,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更何況,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中華民國體制也不是要在台灣擁有主權,成為國家,也不是要跟中國爭奪台灣領域主權。由此可知,沒有國家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不和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或叛亂團體長期在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那很簡單,聯合國可以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那時台灣人只好乖乖地被中國統治,也可以輕鬆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而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其最後結果還是使得台灣無法獨立建國。所以,如果把獨立建國的原因完全放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合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昧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的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地位,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自己的地位。
一個新國家的建立,最重要的憑藉是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自決獨立的意志,並不需要依據任何國際條約表示就可以獨立,也不需要先把自己定位為無主地才可以獨立;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因為其他國家心甘情願的放棄領土而獨立建國。我們看美國的獨立建國,難道是因為英國在條約中放棄對北美十三州的一切權利才獨立的嗎?當然不是,不管英國態度如何,美國人民都是堅決主張獨立。譬如,中國的福建、山東如果要爭取獨立,只要他們有意志、有能力就可以獨立建國。如果照部分傳統獨派人士的主張,難道他們得先在歷史文件、國際條約中尋找福建、山東不屬於中國的證據,然後才能追求獨立?這種說法,怎麼樣都說不通。
三之13
〈建國理論之分類〉
★有關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有那幾種?怎樣的理論才是正確的建國理論?
第一,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首先被提出來的就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過去在獨立運動的早期,提出這樣的理論,也許還有它的空間;但是經過這50年來,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的意志,也沒有建國的主張,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的體制,使得今日已經無法對國際社會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不可能以此作為台灣絕對有權建國的依據。
的確,台灣在過去有一段時間的地位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美國也有這樣的主張,但是那都已經是過去式了;特別是在經過民主化,台灣人用自己的選票支持中華民國體制之後,台灣人甘願作中國的叛亂地區之後,要再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統治無效、台灣人只是被國民黨欺騙,這些說法國際社會已經不會再接納,而且也已不能適用。所以,台灣要建國,和台灣的法律地位是否已經確定,目前已沒有必然的關係。
因為,譬如福建、東北,其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個行省,如果福建、東北想要獨立,只要他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那麼他們就有權獨立,並不需要先確定其法律地位未定,才可以獨立。換言之,台灣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已經確定等等,都不是建國的必要條件。
因為,即使一個地方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只要那塊土地上的人民想要建國,國際法上並不會否認他們建國的權利。相反的,如果把獨立建國的理論,只是定位在台灣法律地位未
定論的基礎上,那麼國際社會就有介入的空間;例如,可以交由中日合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由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就會變的非常的脆弱;因為依據國際法原則,只有主權國家才有處理領域紛爭,或領域未定爭議的權利,一群人的台灣人,或不是國家的中華民國體制,是沒有任何權利介入的。如此一來,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地位,而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自己的地位。
〔重新認識「領土紛爭」與「獨立建國」的差異〕
第二,我們必須知道,今天台灣問題並非由於領土紛爭所引起。國際法上的領土紛爭,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國家爭奪同一塊土地;譬如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的領土紛爭,所以北方四島的地位就是未定的。如果說今天台灣的地位未定,那麼請問除了中國之外,還有哪一個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沒有﹗或許有人會認為有一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家和中國爭奪台灣,但是,事實上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即使假設中華民國是國家,那麼它的領土也只有台灣而已,這時面對的並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
更何況,今天實際統治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權也主張自己是在合法代表中國的時代,至少在1972年以前仍然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時代,就已經合法領有台灣。所以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如果台灣有所謂的領土糾紛,那只有可能是從中國分離獨立之後,以國家的身份地位與中國處理金門、馬祖的問題,除此之外,在不可能有其他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的狀況下,臺海兩岸之間,根本沒有領土紛爭的問題。何況1998年秋的辜汪會談中,中華民國的代表辜振甫先生,也對國際社會說台灣屬於中國;既然屬於中國,所謂的領土地位未定的問題自然也不存在。
〔「公民投票」、「自決權」與建國的關係〕
第三是,主張以公民投票建國的小瑕疵問題。基本上問題就出在「公民」二字。所謂公民在目前只能是中華民國的公民,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而這又是阻礙台灣獨立運動的說法。因為,既然是公民在進行投票,那麼就必然是一個國家,既然已經是一個國家,又何必投票表示建國的主張?這是使理論概念互相矛盾的主張。在國家建立之前,的確有以「自決投票」表明是否建立國家的選擇,譬如波羅的海三國即是以此方式表達建國的意願。但是,自決投票並無法保證一定能夠建國,因為自決是一種原則,並非絕對保障能達成目的的權利,許多國家要建國也沒有採取自決投票,反而是憑藉著他們堅定的意志來獨立建國。我們常聽到台灣人可以用自決權建國的說法,這是不正確的,自決是一種原則,我們必須要有獨立的意志,等到建立國家有主權之後,才能夠決定自己的命運,自決才真正成為一種權利。
台灣人現在沒有獨立意願,台灣也不是一個國家;勉強說只能算是在追求獨立建國的發展過程中,但我們卻已經說自己有自決權,請問,哪一個國家保證台灣有自決權?台灣還不是國家,就沒有自決權,所以必須靠自己站起來去爭取自決權,只有台灣成為國家,才有自己的國家保證台灣人民有自決權。沒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社會可以保障一個地方成為一個國家,聯合國也無法以決議保證台灣人民的建國權或擁有自決權。由此可知,自決投票只是建國過程中,用以表示人民建國意志的一個方法而已,並不是建國的必要條件,也不是一種權利。所以即使舉行所謂「公民」投票,表明拒絕中國統治,也不一定能獨立建國;因為,如果沒有分離獨立的建國意志,沒有積極爭取成為一個國家的意思,只有表示過拒絕受中國統治,只是要繼續維持叛亂的現狀,那麼國際社會也不可能承認台灣是國家。
〔選擇權不等於自決投票〕
何況台灣目前關於公民投票的主張,並不是主張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是否建立國家的自決權,並不是建國意志非常明顯的自決投票;而是讓台灣人民選擇要與中國統一、拒絕中國統治、或者選擇維持現狀繼續作一個叛亂團體的投票。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台灣人所擁有的,並不是與建立國家相關的自決權,而僅只是關於台灣前途的選擇權而已,而且還是被限定選項、有限的選擇權而已。
所以,台灣現在所有的公民投票主張,不論是哪一個政黨或團體所提出的,基本上都不是與建國意志有關的自決投票,不是獨立建國運動的一部分,充其量只能稱作台灣前途選擇運動;因為從此種公民投票中,看不到台灣人民堅定追求獨立建國意志的表現,反而顯示認同中華民國體制,企圖以改國號方式,依賴中華民國獨立建國的矛盾。當然,自決投票是獨立建國意志的表現方式之一,但是在台灣卻遭到誤用,而變成只是一個選擇權而已,只是要求台灣人民選擇,卻沒有表現建國的意志,沒有在公民投票運動的過程中將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表現出來,反而與現狀妥協,認定現在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家,所以不是建國運動。
老一輩的建國運動推動者在推動獨立建國時還有這樣的觀念,有著堅定建國的意志,清楚地主張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才是自決的建國運動;因為運動的目標即清楚地主張是要建立新國家,所以積極的宣揚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說服民眾認清建立自己國家的必要性。反觀今天所謂的公民投票運動,或者民進黨的台獨黨綱,都只不過是在主張台灣人有選擇台灣前途的權利,只是在推動台灣前途選擇運動而已;所以,這是台灣人把選擇權的主張誤提升到自決運動的層次,是對自決權的誤解,只是把建國重任丟給一般民眾,任由民眾自己去決定死活。自決只是一個原則,我們必須把自決投票與前途選擇投票的觀念劃分清楚。但是,我們也必須認知到,即使是在自決投票中,大多數人都表示獨立建國的意志,世界各國也未必就會支持我們建國,中國未必就會放棄武力犯台,台灣也未必能成為一個國家,只有建立台灣人有流血犧牲覺悟的建國意志,才能成功。
〔分離獨立才是正確的理論〕
第四則是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理論,也就是建國基本理論派一再強調的分離獨立論。任何地區的人要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很簡單,只要對國際社會大聲說出要從母國分離獨立,就有權獨立建國。譬如美國於1776年獨立之時,即是主張要從英國分離獨立,這就是一個正當、合法的方法;他們當然知道會遭受英國的反對,但是美國人決心保護自己建立的國家,終於得以獨立建國。台灣的建國也是一樣,必須從中國分離獨立;雖然可能受到中國的反對、威脅,但是我們必須有決心保衛自己建立的國家,獨立建國才可能成功。加入聯合國,則是除了自己保衛自己的國家之外,同時也可經由聯合國的集體安全保障體系,對抗來自其他國家的侵略。
所以,只有「分離獨立」才是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理論,現階段除了我們一再主張分離獨立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建國的理論強調分離獨立。過去以來的獨立建國運動都是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的,何以今日卻變了質,不再提分離獨立,反而另外尋求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作為理論,為什麼建國運動變得如此,實在令人想不通。我們要建國,就要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這樣才有正當性與合法性。
〔申請加入聯合國與國家承認〕
接下來,如果要證明自己是國家,那麼就應該申請加入聯合國。譬如過去歐洲有三個小國家,分別是列支登斯敦(Liechtenstein)人口約三萬人,聖馬利諾(San Marino)人口約二萬五千人,摩納哥(Monaco)人口約三萬人,在歐洲各國籌組歐盟時,不被當作國家看待,無法參與歐盟的運作,這些小國在體認到只有參與國際組織才能維護國家利益並發揮影響力之後,分別於1990年、1992年與1993年申請加入聯合國,之後包括歐盟與其它歐陸國家不再認為他們不是國家。1999年南太平洋的小國,人口只有1萬多人的諾魯,以及人口只有8萬人的吉里巴斯,也申請加入聯合國,並於同年九月正式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
由此可知,加入聯合國是一個新國家要取得各國承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甚至在表明加入聯合國的時刻,各國就必須以國家地位與之往來。所以,一個國家要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請加入聯合國。台灣要成為國家的第一個階段,就是要明確地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第二個階段,就是以台灣共和國的身分,向聯合國提出加入聯合國申請書,入會案能不能通過是另一回事,但是向聯合國提出新國家入會的申請,就足以證明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了。
一方面,以中華民國名稱獨立建國所面臨的困境之一就是聯合國問題。中華民國要申請加入聯合國則面對中華民國(ROC)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也是憲章23條所規定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根本不可能申請,除非修改聯合國憲章,而這是更困難不可行的方式,結果仍須改名,因此「中華民國」比「台灣共和國」更麻煩。
三之14
〈「自決投票」是獨立建國的一部,但不是全部〉
★為什麼在台灣前途選擇的投票中,即使大多數人都支持獨立建國,台灣也未必就能成為一個國家?
這可以由兩個方面加以說明。第一就是誰來保證的問題。哪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可以保證投票之後就能建國?國際法沒有這樣的約束力或規則,來保證舉行前途選擇投票的一群人可以獲得建國的保證。透過此種投票或許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某些支援,但國際社會卻無法給予任何保證,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建國,無法保證中國不會武力犯台。我們必須在心中有很強的建國意志,不能期待會有其他國家的支持或保證,否則在此類投票後仍然未能建國時,台灣人的建國意志就會消失殆盡。
第二就是,在自決的投票之後,仍然要靠自己不斷地展現建國的意志,而不可能只是依賴他人的保證。譬如科威特,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了,伊拉克也仍然入侵科威特,而許多國家現今也都遭受到外國武力的威脅;所以,即使建國以後,也必須要保衛自己的國家,何況在投完票尚未完成建國的階段,更須顯示強大的建國意志。最重要的是必須有清楚的體認,絕對不能依賴國際社會來保證國家的成立、獨立、和平、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