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乡镇干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3:53:13
贾建友
【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230】【字号:大中小】
农村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研究尚不够深入,而且研究也多集中在宏观层面,从微观角度切入的研究又多集中在事件双方的村民一方,对于基层公务员,尤其是乡镇干部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心理与行为研究,由于种种限止尤其是缺少足够的资料和实证支持,就更为缺乏,因此从实证角度来分析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与行为趋向应当有着重要的工作意义和学术价值。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类问题
说到农村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农村的实际工作者还对农村有所了解的研究者都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和感受,并且都能举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实例,但对这些群体性事件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分类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群体性事件只是一个很泛泛的说法,什么的事件才算得上是群体性事件?即确定群体性事件的条件是什么?是以参与事件的人数达到多少为界限?还是事件中行为人采取的方式?是事件波及的政府级别?还是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或者以是否动用了警力或者部队?是否有大批的官员受到处理?是否有参与者被逮捕或者拘留?这些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在基层的标准一般是指有几十人以上集中行动,冲击或者围堵乡镇机关,致使乡镇的日常工作的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停滞,并且引发了县级或者更高一级政府的重点关注和介入,基本上都可以列入群体性事件。如果按照国际和国内一些有关公共危机的说法和标准,诸如和平示威罢工、骚动、武装反抗、官员开除辞职、大规模逮捕和囚禁、战争等等,标准很多但不是所有的条件都是充分条件,任意一条也不都是必要条件,还有些在我国当前是根本不会出现的条件。因此从个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一些实际的感受只能作为一个直觉的参考,尚不足以作为界定的标准,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标准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究的问题。其次是关于群体性事件分类的问题,一般的分类是按参与群体性事件主体将这些事件分为村民间的事件和村民与基层组织(政府)之间的事件两类,或者按引发事件的原因分为土地、税费、法律、行政等事件,这些虽然各有其直观和易分类的长处,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按主体分类过于笼统,按直接原因分类过于繁琐并且互有交叉,因此笔者的意见是按照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性质分为刑事类、治安类、纠纷类三种较为合理,并且这些分类也直接显示了事件的后果和处置事件的原则,尤其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不同类别群体性事件处置县乡两级也基本上是按照这些类别采取相应的原则进行处置的,以下笔者的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论述也是以此为分类标准的。
二、群体性事件中基层公务员心理与行为研究的必要性
1、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来看
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主体除了事件中的村民以外,主要就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其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但是在农村中群体性事件最终波及的政府一般不会超过县级,达到地(市级)以上则非常少见,最多见的则是乡镇一级,而作为乡镇当中的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较大的中心工作尤其是群体性事件来临时基本上是没有所谓的行政公务员和事业工作人员之分的,都需要共同面对这些重大事件进行处置,乡镇干部在群体性事件中基本上可以视同为乡镇公务员,因此乡镇干部以其数量多,参与处置广泛成为农村群体性事件中最主要的两方主体中的一方。
2、从群体性事件中的位置来看
在农村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在发展期或暴发期的处置一般是由乡镇干部作为主要力量来应对的,因为根据笔者十几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和搜集到的有关资料来看,冲击政府机关,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一般也都是以乡镇政府机关为主,县级基本上很少,而且在事件的发生,发展,暴发阶段,作为乡镇干部对于事件的各种情况了解是各级干部中较多的,并且与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关联较紧,乡镇干部也是最接近群体性事件的中心,因此群体性事件中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与行为趋向和事件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
3、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式来看
乡镇干部在群体性事件各个阶段中,直接面对事件的当事人,面临现场决策与处置,是各级公务员中介入最早的群体,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发展前期介入的乡镇干部,其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与事件的暴发有着一定的联系,在群体性事件暴发期的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则对事件高峰的峰值有重要的关联,在事件的后期处置中,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则对事件的善后与今后工作的开展有着长期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研究乡镇干部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趋向是公务员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不同类别群体性事件中的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与行为趋向
1、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对于纠纷类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事件中的村民到乡镇政府主要是为了要个明白,讨个说法,要求解决问题,虽然人数较多,但来人的成分以引发事件原因的相关当事人及其亲属为主,其它无关人员较少,组织程度较低,而且大部分的村民比较理性,虽有个别人或个别时间言语激烈,但大部分时候相对比较平静,在围堵乡镇机关中基本上没有过激的行为,这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村干部对这类事件在现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肯出面干预,同时,当地派出所基本上能够控制局面,因此,在这样的事件中,不论引发事件的原因是否与乡镇政府有关,作为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相对较为平和,也比较沉着冷静,应对相对而言比较得当,这时的乡镇干部的行为趋向是通过了解问题原因,宣传法律法规、解释各方误会、说服主要当事人、防止事态激化、协商解决方案等等,主要还是以解决问题的心态来面对村民指责和过激的言论,并逐步从各方面着手平息事态,在相对妥协和克制的前提下按照理性的工作方法来处置和解决问题。
2、治安类群体性事件
对于治安类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因事件的目标重大涉及面广引发或者纠纷类的事件久拖难解、处置不当升级而成的,由于事件中的村民到乡镇政府除要求解决问题外,还带有处理责任人,发泄对立不满情绪等目的,来人不仅多而且成分较复杂,无关人员较多,组织程度较高,大部分的村民尤其是为首的村民情绪比较激动,言语激烈,而少数在背后起哄或脾气暴燥的村民则出现损坏公私财物、推拉和撕打乡镇干部的过激行为,在这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村干部一般不肯出面干预或者在现场作用能够起到的作用很小,包括当地的派出所也难以控制局面。在这样的事件中,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非常紧张,主要的目的除了想办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之外,就是考虑如何平息群众怨气,不使态势恶化,降低事态的高峰值,保护机关财物,尽快寻求上级政府的帮助。因此这时的乡镇干部行为趋向就是在极端克制和过度妥协的前提下,稳定当事人情绪,减少双方对立、缓解事态发展速度、保护个人及同事的人身安全等紧急状态下的非正常的工作方法来处置。
3、刑事类的群体性事件
对于刑事类的群体性事件,大都是由治安类群体性事件升级而来,极少数由纠纷类群体性升级而来,在这类群体性事件中村民要求解决问题或者处理责任人的目的实际上已经退居其次,发泄对立不满情绪、扩大事态、破坏、报复成为重要的目的,参与事件的人员组成非常复杂,不仅有与事件起因有关的当事人,还有无关的起哄人员、寻机报复发泄不满的人员、专门哄抢财物的人员甚至还有黑恶势力的人员。这类事件的组织程度多呈现由高到低的变化,组织者大多会失去对局面的控制权,从而使现场出现大面积的哄抢、打砸甚至焚烧公私财物,大量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在这种事件中,根本上找不到村干部的身影,不仅乡镇干部连当地派出所人员,甚至是参与控制局面的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成为攻击的目标,在这样的形势下,乡镇干部包括其它干部心理紧张到极限,失去了控制局面能力和信心,除了考虑如何设法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之外,根本没有能力作其它的应对措施。因此这种状态下乡镇干部已经谈不上什么工作方法和有效的应对了,唯一能做的就是和同事及有关人员相互帮助尽离开现场,保障人身安全,等待事态自然平息后再做打算。
四、乡镇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1、乡镇干部的心理状态及行为趋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是乡镇干部工作不力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暴发,这是上级领导对乡镇干部的主要负面评价之一,因为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治安类和刑事类群体性事件,一旦产生并进入发展期,乡镇干部在这个时期内会出现作为太少或者作为消极的问题,很难将其平息或者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其实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乡镇干部的能力低下,而是由于现行的行政管理条块分割、乡镇政权虚化、弱化的体制缺陷导致的。无论是村民之间或者村民与村集体之间还是村民与乡镇政府间的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前都有一段萌芽期,在这个时期一般相对较易解决,但这类的纠纷一般都因为涉及人员众多或者情况复杂,实际上单凭乡镇的力量难以妥善解决,而上级一句属地管理责任的话,就将主要的担子和责任加在了乡镇政府的肩上,最后的结果则或是因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困难,或是在过大的行政府压力下乡镇勉强为之,都会导致纠纷长期难以解决,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迅速进入发展期并达到高峰期,走上有关领导批评的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的老路。
其次是乡镇干部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能力低下,这是包括乡镇干部自己在内的各级对乡镇干部另一个负面评价,一旦群体性事件暴发,对于乡镇干部来说,能够做的工作就很少了,自然就谈不上什么处置能力了,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乡镇干部处置能力的问题,而是由于乡镇政府责权财脱节导致的乡镇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乡镇干部几乎没有任何可利用的行政资源造成的,在暴发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治安类及刑事类的群体性事件中,代表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尚且难有作为,村级组织已经撤退,一个除了一张嘴,几乎没有任何行政资源支持的乡镇干部,在政府管理出现危机的群体性事件中面对成百上千情绪激动、言辞行为失去理性的村民,还能谈得上什么控制局面、沉着应对的处置能力吗?
最后是乡镇干部在群体性事件中行为从个人出发过多,这是实际工作中各方面对乡镇干部批评最多的一个问题,但也是对乡镇干部最不公正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乡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中会过多考虑个人人身安全,甚至是个人安全至上?并不是乡镇干部都缺少勇气,并不是乡镇干部工作方法不对头,也并不是乡镇干部都在村民那里有所谓的“短处”,而是乡镇干部缺乏根本的人身安全保障,这在上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基本上是不用考虑的问题,但是在乡镇就不得不考虑了,不要说在群体性事件中,就是在日常的工作纠纷中,乡镇干部的人身安全问题也被上级忽视了,根据笔者的经历和不完全调查,这些年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的乡镇干部几乎在那个乡镇都有,受到过各种谩骂的乡镇干部更是常见,可是再调查一下原因,又有多少是乡镇干部的错呢?但是大部分的却都不了了之,被打的乡镇干部领导安抚几句了事,有些被打的乡镇干部连医药费都是自己负担了!打人的不仅得不到处理,甚至还要让乡镇委屈求全给人家道歉,因为人家还在为此上访!为什么这样做,因为乡镇干部都要顾全大局,什么大局?稳定!每个单位只要有这样的一例,就会对大家造成心理上的重负,更不要说有再多例证,有了这种先例,再看不到人身安全的切实保障和后期补救,乡镇干部考虑自身的安全是很正常的!不考虑才是不正常的!
2、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是强化对群体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当前群体性事件不仅出现了事件规模扩大化和组织化趋势,而且参与者的思想更为激进,表达更为直接,情绪容易失控,事件的对抗性显著增强。加之事件中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手段、合理诉求与无理取闹、自发行为与别有用的插手交织在一起,事件变得日益复杂,解决起来也就变得相当困难。没有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只凭乡镇政府自身的力量根本难以解决,因此在县(市)一级应当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执法、执纪等有关职能部门抽调的人员为成员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做为常设的机构,实现各级各部门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在群体性事件的萌芽期,由乡镇为主开展排查和调解处理,有关部门及早介入共同寻求最佳解决途径,群体性事件一旦进入发展期,则立即在县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相互配合进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暴发,在群体性事件暴发期则需要共同努力降低事件高峰的峰值,在群体性事件消退期则是由县群体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划分主体责任、处置有关当事人、解决事件遗留问题。
二是深化乡镇改革,实现乡镇责权财统一,作为必须对上级政府甚至是各部门都要负责的最基层政府,乡镇政府的责权财严重不对称,职能残缺不全,目前已经成为在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中素质最低,形象最差的一级政府,虽然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矛盾,绝大部分职权在一次次的改革中被上级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逐步“瓜分”和“架空”,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和控制能力正在逐步丧失。但通过由上级政府牵头的各种所谓委员会下压的各种中心工作越来越多,数不清的责任状中承担的各种责任却越来越大。以干部任用方式为主要基础的压力体制则成为强大的行政压力下乡镇工作出现空洞化、变异化的根本原因,人为导致了乡镇行政难做为、乱作为甚至是非法作为,乡镇干部总结一句话:在乡镇工作有困难要干,没有困难上级创造困难更要干!这样不仅埋下群体性事件的隐患,甚至会直接引发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暴发。事实上,一些重大的群体事件,大部分都是在刻意削弱乡镇作用的情况下造成的,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的主要方法就是深化乡镇体制改革,而不是乡镇机构改革,在合理确定乡镇职责的前提下,使乡镇的责权财统一,并规范包括县乡两级政府在内的基层政权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基层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和控制能力。
三是依法保障乡镇干部人身安全,农村基层工作中,由于乡村情况复杂,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作为乡镇干部尽管已经成为国家干部队伍中最大的弱势群体,承担着巨大的工作、生活和精神压力,不仅要在对上负责对下负责的冲突中左右权衡,还要必须顶着高压线千方百计完成各种任务,最终却又往往成为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和不满情绪发泄对象,因此各界尤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理解乡镇干部的困境,不能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强行推卸给乡镇,让乡镇干部当替罪羊,做那种上级喝凉水,乡镇肚子痛的事,更不能在各种干群纠纷中无原则地回避矛盾,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放弃公正,过度打压,委曲求全处理无错误的乡镇干部,让乡镇干部伤身又伤心,在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处置上,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失职渎职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那些坚持原则、积极作为的干部,则要鼓励保护,对受到伤害的乡镇干部要做好善后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工作中保护乡镇干部的积极性,在生活上多关注乡镇干部,对极个别恶意煽动,执意制造动乱者,无理取闹者,决不能无原则地妥协,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打击,在合理处置解决好各种遗留问题的前提下,要通过事件的解决,弘扬农村社会正气,提高乡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程度。
五、结语
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各种思潮和行为方式对农村冲击日益强劲,农村各类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形势下,农村群体性事件出现了扩大化、复杂化、组织化、尖锐化等新特点,不过把造成这些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强加在乡镇干部身上,是不公平的,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上,目前是宏观论述的多,微观分析的少,人云亦云的多,了解实际的少,主观想象的多,客观公正的少,因此亟需各界摒弃对乡镇和乡镇干部的种种偏见,深入农村基层,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和发现群体性事件中代表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为各级政府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正确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的基础理论。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8-1-4   本站发布时间: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