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法条例第十一条清算所得计算的一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5:03:30

关于新法条例第十一条清算所得计算的一点思考。

原文“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新: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1)
其中: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按总局的解释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按其交易价格为基础。而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
原细则: “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旧: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或财产-负债-损失-清算费用-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收资本(股本)(2)
  仔细比较两个公式,公式(1)中“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与公式(2)中“全部资产产-负债-损失”表述不同,两者的差别也很大,前者计算后的结果反映的是清算企业所有资产(负债)变现后净值的增值额。如果用公式表述的话,前者=(资产的变现价值-负债的变现价值)-(资产的帐面价值-负债的帐面价值);而者计算的结果反映的则是清算企业所有资产(负债)变现后的净值,用公式表述的话,后者=资产的变现价值-负债的变现价值。前者是相对数,其中已扣除所有者权益的因素;而后者是绝对数,含有所有者权益。
  个人以为,公式(1)中“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与公式(2)中“清算费用”两者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尽管公式(2)与公式(1)相比少一项“相关税费”,但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的时候是允许扣除的。
  从表面上看,两个公式最大的差别在于公式(2)较公式(1)多了一块“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收资本(股本)”。我们把公式(2)的位置调一下: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或财产-负债-损失)-(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收资本(股本))-清算费用 调整后的(2)
而: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收资本(股本)=所有者权益
  这样一来公式(2)最终调整为:
清算所得=(资产的变现价值-负债的变现价值)-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
公式(1)最终调整为:
清算所得=(资产的变现价值-负债的变现价值)-(资产的帐面价值-负债的帐面价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而:资产的帐面价值-负债的帐面价值=所有者权益
  所以最终调整后的公式(2)等于公式(1)。
  综上所述,在清算所得的计算上,新法与旧法没有本质的差别,本人在以前的学习笔记中提出两者的差别很大的观点是有错误的,当时仅从资产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没有考虑到总局最终解释的资产却是包括负债的。
  没有本质的差别也并不说没有差别,个人以为,新法的表述更清晰明了,计算清算所得不考虑所有者权益,这样也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执,例如:计算清算所得的时候,未分配利润是负数怎么办?
原文“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个人以为,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投资损益确认顺序与国税发2000 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4 390号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以上内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