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法院体制的泥沼(南方周末 20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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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体制的泥沼
南方周末    2005-03-24 15:53:48
□秋风
■铁路运输法院———一个隶属于企业的法院,是否能够行使只应属于“国家”的审判权?
■法治首先是法院之治,法院如果在制度上不具有独立性,则在这些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有一位法律硕士郝劲松,因北京铁路分局退票不开发票而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他还没有坐稳,法官就宣布休庭。法官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涉及铁路部门和单位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在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仅仅7分钟,郝劲松就被打发出来。
郝劲松表示,“如果真的移交铁路运输法院,我就提出上诉”。为什么?因为他知道,只要移交到铁路运输法院,他就得输。郝劲松已有过这样的经历。去年底,他曾因为在列车餐车上用餐而得不到发票,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北京铁路分局。结果,法院以郝劲松不能证明自己在用餐后曾向服务员索要过发票为由,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提起的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公益诉讼。他试图以一己之力,挑战公用事业垄断企业形成的一些无视消费者权利的商业惯例。不过,由于中国并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而,这种通过个案诉讼维护公众权利的公益诉讼,效果其实是非常非常有限的。
先不管这一点。即使是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一个人一旦与垄断企业面对面,并试图运用司法手段来主张和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时候,肯定会有一种强烈的无力感。他将会发现,很难为自己的权利找到救济之道。因为,他会陷入法院体制的泥沼中。
按照现有法规,东城区法院法官的做法是合法的。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对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实际上,与铁路有关的几乎一切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根据法规,它的管辖范围包括: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比如,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铁路运输法院是有权管辖的。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也即比如农民工被铁路分局拖欠工钱,只能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比如因为铁路货运、客运而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总之,凡是以铁路部门及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都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了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任何具备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人,只要稍微考虑一下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局之间的关系,就会觉得,这样的安排实在不大妥当。
从业务上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北京市高级法院指导(当然不是领导,因为法院之间不可能存在类似于行政部门之间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从行政角度看,则隶属于北京铁路局。
对于普通法院的行政化,及由此导致的地方化,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到专家学者,已经屡有批评。但铁路运输法院却要比普通法院更加行政化,因而也更明显地“部门化”。至少从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看,各级普通法院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与北京铁路分局之间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
而且,不仅仅是行政化、部门化,简直可以说是法院企业化。铁路部门属于政企合一,而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就分别设立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中,由这些企业出经费、派干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的介绍,这些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的不是政法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还是企、事业聘用(合同)干部;至于经费,也来自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给法院拨付经费。
也就是说,铁路运输法院从人事、财政的角度看,完全就是铁路局、分局下面的一个部门。但它却管辖部门内部的所有纠纷、铁路部门与其客户发生的纠纷、铁路部门因为其他商业活动而与第三者发生的纠纷。不管铁路法院法官素质如何,这样的法院体制本身,就容易使当事人怀疑判决结果之公正性。难怪郝劲松坚决不去铁路运输法院跟铁路分局打官司。
法律的正当程序,乃是司法正义的前提。而最根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就是,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所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恰恰就是他所服务的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安排甚至有悖于宪法,因为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那么,一个隶属于企业的法院是否能够行使只应属于“国家”的审判权?
铁路运输法院被称为专门法院,同属专门法院的,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林业法院、矿区法院、石油法院、农垦法院。
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乃是各国通行的惯例。推测起来,原来的铁路、林业、矿区、石油、农垦等部门都带有一定军事管理性质,因而不便于地方普通法院管辖其内部及与其相关的纠纷。但在这些部门已经完全企业化的今天,将法院依然附设于其下,显然不恰当。法治首先是法院之治,法院如果在制度上不具有独立性,则在这些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理顺这些法院的体制,使之脱离企业辖制,也有利于这些企业推进改制。就像郝劲松发票案一样,铁路部门的做法本来不对,但有自己的法院来保护,它尽可以继续不合理的做法,而没有动力去学习如何成为一家真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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