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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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安移动财〔2006〕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精神,经研究, 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由省公司和各市公司分别按照应税保险金所属期当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确定适用税率,直接以公司支付的当年应税保险金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因一次性补缴税款数额较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期限以内,将税款平均分摊入库。
  二、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后为职工支付的应税保险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暂存在集体帐户中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凡企业能够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将受益员工应分配的应税补充养老保险金并入其购买当月受益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将补充养老保险集体帐户内的应税保险金总额平均分配到每位受益员工后,并入其购买当月受益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不适用于其它行政、企事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外,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其他各类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