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 警惕“恶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9:19:35
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843年,马克思在他著名的“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没想到,马克思在 150多年前斥责的类似立法行为,竟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被大力赞扬。这就是最近在媒体上一再引起争论的、一些城市相继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类法规绝对是一种蔑视人的价值的“恶法”,它缺乏道德基础和人性的关注。当年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林木盗窃法,是因为资产阶级议会的议员们蔑视人,把幼树的价值看得比人的价值还要高。马克思批评道,把不应是犯罪的行为当犯罪处罚,就会把那些尚未离开正道的人直接推上犯罪的道路。这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做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他们这样做“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
我国城市人口密集,道路少,拥堵严重,行人与机动车的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本应分担这个后果。但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行人的权利一再被侵犯,如机动车道一再吞蚀自行车道和行人道,加上本来就很窄的行人道被停车和挤占,很多地方行人实际已无行人道可走。到处被隔离的马路只有很少的过街桥和地下通道,行人出行已十分不便。这种情况下,又出台规定让行人以安全和生命承担交通事故后果,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许多发达国家,行人具有优先的权利。而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处处保护的是机动车的优先权利。这是与人性、人道的原则和保护弱者权利的原则相悖的。这一交通法规或规定的祸害在于缺乏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关怀,把交通畅通的价值看得比人的生命的价值还要高。它给社会传递的是一种忽视人的生命价值的观念
——人是不重要的。如果一个社会对人的生命都可以忽视,那还有什么值得尊重的东西呢?
交通秩序的价值无非是保证机动车的畅通快捷。但它必须以保证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因为人的安全和生命的价值百倍高于车行的畅通。任何文明的社会都不可以为了道路畅通而放纵司机撞人。有人说,该法规不是、也不会纵容司机撞人,只不过是在事故发生后认定事故的责任而已。司机不会因为没有责任就会有意撞人。然而,这不过是一种善良的假说。这类法规的要害之处在于“授予”了司机撞人的“权利”。至于司机是否撞人,就只能凭司机的道德、理性,天地良心了!然而,道德和良心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靠得住的。
有人说,司机没有违规,是行人违规,出了事故为什么还要让司机承担责任,这不是不公平吗?我认为,每一个事故都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也不排除有些情况下行人是要负全部责任的。但我们反对的是从立法上偏袒保护司机,而把行人置于危险和不利的地位。而这种偏袒是有可能放纵其故意或过失杀人的。相反,如果不在立法上作解脱司机责任的规定,让司机时时警醒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有益而无害的。
常识告诉我们,铁道是危险的,因为火车时速太快,刹车后还要冲出数千米,司机不可控制,所以,没有理由让司机承担事故责任。人们也知道,高速公路是危险的,因为车速太快。但是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高速公路必须全封闭。如果不实行全封闭,行人能方便地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建设者或司机就必须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不能把高速公路和铁路的“不负责规则”搬到人口稠密的市区中的公路上来。如果把城市的大马路都变成铁路和高速公路,那就把我们的城市变成了非常危险的城市。就像把城市遍布雷区,吓得居民不敢出门,虽然居民安全了、街道有了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又有什么意义呢?城市管理者一定要有人本精神,把人放到头等重要的地位。不高度重视和充分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就是缺乏人道的恶法。
中国青年报
1843年,马克思在他著名的“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没想到,马克思在 150多年前斥责的类似立法行为,竟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被大力赞扬。这就是最近在媒体上一再引起争论的、一些城市相继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类法规绝对是一种蔑视人的价值的“恶法”,它缺乏道德基础和人性的关注。当年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林木盗窃法,是因为资产阶级议会的议员们蔑视人,把幼树的价值看得比人的价值还要高。马克思批评道,把不应是犯罪的行为当犯罪处罚,就会把那些尚未离开正道的人直接推上犯罪的道路。这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做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他们这样做“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
我国城市人口密集,道路少,拥堵严重,行人与机动车的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本应分担这个后果。但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行人的权利一再被侵犯,如机动车道一再吞蚀自行车道和行人道,加上本来就很窄的行人道被停车和挤占,很多地方行人实际已无行人道可走。到处被隔离的马路只有很少的过街桥和地下通道,行人出行已十分不便。这种情况下,又出台规定让行人以安全和生命承担交通事故后果,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许多发达国家,行人具有优先的权利。而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处处保护的是机动车的优先权利。这是与人性、人道的原则和保护弱者权利的原则相悖的。这一交通法规或规定的祸害在于缺乏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关怀,把交通畅通的价值看得比人的生命的价值还要高。它给社会传递的是一种忽视人的生命价值的观念
——人是不重要的。如果一个社会对人的生命都可以忽视,那还有什么值得尊重的东西呢?
交通秩序的价值无非是保证机动车的畅通快捷。但它必须以保证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因为人的安全和生命的价值百倍高于车行的畅通。任何文明的社会都不可以为了道路畅通而放纵司机撞人。有人说,该法规不是、也不会纵容司机撞人,只不过是在事故发生后认定事故的责任而已。司机不会因为没有责任就会有意撞人。然而,这不过是一种善良的假说。这类法规的要害之处在于“授予”了司机撞人的“权利”。至于司机是否撞人,就只能凭司机的道德、理性,天地良心了!然而,道德和良心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靠得住的。
有人说,司机没有违规,是行人违规,出了事故为什么还要让司机承担责任,这不是不公平吗?我认为,每一个事故都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也不排除有些情况下行人是要负全部责任的。但我们反对的是从立法上偏袒保护司机,而把行人置于危险和不利的地位。而这种偏袒是有可能放纵其故意或过失杀人的。相反,如果不在立法上作解脱司机责任的规定,让司机时时警醒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有益而无害的。
常识告诉我们,铁道是危险的,因为火车时速太快,刹车后还要冲出数千米,司机不可控制,所以,没有理由让司机承担事故责任。人们也知道,高速公路是危险的,因为车速太快。但是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高速公路必须全封闭。如果不实行全封闭,行人能方便地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建设者或司机就必须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不能把高速公路和铁路的“不负责规则”搬到人口稠密的市区中的公路上来。如果把城市的大马路都变成铁路和高速公路,那就把我们的城市变成了非常危险的城市。就像把城市遍布雷区,吓得居民不敢出门,虽然居民安全了、街道有了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又有什么意义呢?城市管理者一定要有人本精神,把人放到头等重要的地位。不高度重视和充分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就是缺乏人道的恶法。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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