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需交所得税吗,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1:53:50
2009-08-04 14:48
按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按财税[2009]59号:四、(二)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关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但该文件没说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该如何处理,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税法精神理解,应该是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