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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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台中学初91-93级高中94-96级同学会。
第二条 云台中学初91-93级高中94-96级同学会。(以下简称“云中同学会”)是由云台中学初91-93级高中94-96级同学会〔包括辍学、转学、复读)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五条 同学会的联谊事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二章  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第九条 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第十条 建立同学会网站,使网站成为会员之间及与校友交流的平台和窗口。
第十一条 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帮助同学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云台中学初91-93级高中94-96级同学会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决议;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同学会,互通同学信息。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
(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财务负责人1名,为同学会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同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为方便联络,在同学分布的主要区域设若干名常务理事,并安排1名片区负责人(一般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 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
第五章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每人每年200元收取,原则上会员应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一次性缴清五年的会费。
基金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每年向同学会会员募捐一次,交由片区负责人缴存入财务帐(每年 月 日前汇总公布募捐情况);基金的募捐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
第二十二条 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和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支出额为每人次500至3000元。会员的上述情况由理事会各地的常务理事及时掌握,并报片区负责人,再由片区负责人报会长决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安徽省肥西第三中学
九六届同学会
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为增进同学与母校、同学与同学间之交流,促成资源之共享,发扬同学间团结互助之精神,经广大师生共同努力制定本章程。
第2章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同学会会员必须是承认本章程,在肥西三中就读过高中的同学。本章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同学会会员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同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参与讨论和制定同学会的制度、规则、活动计划;
(三)知晓同学会及会员的相关信息;
(四)审议同学会的经费情况;
(五)选举和被选举同学会执行委员会和其它机构成员;
(六)对执行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七)同学会大会或章程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同学会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在每次举办活动前按执行委员会通知交纳会费;
(二)协助同学会完成相关工作;
(三)承担执行委员会临时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同学会大会或章程要求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同学会可以设特邀会员等特殊会员制度。特殊会员无须在肥西三中就读过高中,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3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同学会设会员大会,有权对同学会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同学会决议由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会员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需过会员总数半数,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会员大会的召开除定期召开外,以下机构或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1)同学会会员过半数联名;
(2)执行委员会;
(3)财务小组;
(4)全体顾问。
第八条:同学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第九条:鉴于2006年同学会系初次举办,成立由20人组成的临时执行小组代为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员以每班按10人中产生一名的比例确定,本班人选中应确定本班组长1人,财务专员1人 。组长不可兼任财务专员。不设临时执行小组组长。
本班组长负责本班资料及意见汇总,对同学会负主要责任。当本班意见难以统一时,本班组长有权决定。当各班意见难以统一时,由三个班组长研究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决定。该决定即视为同学会意见。
按上述规则,文科班7名成员,理(1)班7名成员,理(2)班6名成员。临时执行小组成员应每人认缴200元会费(女同学100元)以作创始筹办费用,并承诺愿作一切努力以促成同学会宗旨之实现。
第十条:在首次同学会举办后由会员大会在临时执行小组成员中选举成立常设的执行委员会,并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每班一名),常务委员9名(每班三名)。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由每个班级交替担任。副会长及常务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成员应由公益心较强、热衷于同学会事业并具有较强组织能力且有足够时间承担相关工作的会员担任。
第十二条: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同学会其他机构的设立。可以直接邀请会员参与开展同学会的工作。
第四章   运 作 方 式
第十三条:同学会每三年聚会一次并同时举行会员大会。时间在每次聚会前由执行委员会另行通知。遇整数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执行委员会可以调整聚会时间。首次聚会定在2006年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六),地点、活动内容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会员之间、会员与母校之间可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在母校有需要,同学会亦有能力时应协助母校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同学会对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可减收、免收会费或进行资助。对会员进行资助需由执行委员会核实后报会员大会表决或征求会员意见后决定。
第十七条:对在省外工作或居住的会员回本地参加聚会的可以减收或免收会费。
第十八条:为便于会员之间交流,同学会设有会徽、会员证,会员证内有章程、通讯录及会员证持有人等资料,是确认会员身份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同学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有: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二十条:同学会会费数额在每次聚会前由执行委员会根据预算通知每位会员。
第二十一条:同学会经费由执行委员会中选定的三名财务专员负责保管和支出(每班一名)。可以设同学会帐号。并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所有会员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应确保每位会员知晓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按第二十三条的比例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制定于2006年5月25日 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时间:2009-07-16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东方同学会性质:
新东方同学会是北京新东方同学会会员进行学术交流、自我提升、互动联谊、社会实践的组织,是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提供给中学生发展和锻炼的平台。
第二条 新东方同学会基本任务:
1、 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同学会发展素质教育的特点,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特色教育和实践机会。团结和引导各年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同学会、诚信勤奋、明礼成才,成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同学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吸纳广大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参与同学会的各项事务。
3、结合同学会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契机,以同学会素质教育为导向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突出中学生特色的课外活动,努力为我校学生进步与成才创造条件。
4、维护同学会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同学会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5、收集所在学校各种课外活动信息,以稿件形式发送至www.12-18.com论坛,促进各校的信息交流
6、利用新东方同学会的资源,在学校开展各种主体活动,促进新东方同学会在学校的影响力。
7、定期参加同学会会议
8、新东方同学会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第三条 基本守则
1、 遵循同学聚会“优先于日常工作,优先于亲友交往”的原则,克服困难,共圆相聚之梦。
2、 舍尘世浮躁之俗,树自然纯朴之风,注珍爱同窗之情,交终身不忘之友。
3、 笑看高低贵贱、祸福成败;汇聚仁善诚信、柔强神明;齐心互助共勉,同享人生 欢乐。
4、 助弱扶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帮人如帮己,水涨使船高。
5、 倡导无私奉献的博爱精神,视会如家、各尽所能,为同学会添砖加瓦。我们共同的家不可缺少金钱财物,但更需要全体会员用热心和浓情去浇注未来。
6 、关爱集体网站,袒露胸怀、敞开心扉畅述人生,倾注热情、献出睿智,助人为乐追求永恒。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本会的正式学员,承认新东方同学会章程者,不分性别、班级、民族、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合法的新东方同学会会员。
第五条 新东方同学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新东方同学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对新东方同学会的权利执行机构——“新东方同学会”及其工作,有建议、督促和批评的权利;
3、会员对新东方同学会的各项工作,有反映意见、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权利;
4、会员必须遵守新东方同学会章程,执行新东方同学会决议,有完成新东方同学会指定的义务。
第三章 新东方同学会干部选举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新东方同学会干部在会员中产生。会员自愿报名作为初步候选人。
第七条 候选人应具备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同学会规章制度和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3、担任过一定的学生干部职务,具有较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并且有较突出的业绩;
4、热心新东方同学会工作,团结同学,有奉献、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职权
第八条 组织原则:
1、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原则,在新东方同学会和主要负责人的指导下,依照同学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2、新东方同学会执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新东方同学会执委成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4、新东方同学会执委的下级如果认为上级做出的决策不正确,可以提出要求改变,但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不能在学生面前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
5、新东方同学会不允许任何成员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新东方同学会之上,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必须向新东方同学会报告,讲明原由。
第九条 新东方同学会权利与义务:
1、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同学会新东方同学会决议;
2、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不明白的可以提问,有意见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批评,但在集体决议后坚决贯彻执行;
3、检举新东方同学会内部违反新东方同学会章程的行为,要求罢免不称职干部,清退不称职人员;
4、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本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新东方同学会。
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章程
(2003年12月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英文名为Shanghai Overseas Returned Scho1arsAssociation,简称SORSA.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早在1913年,上海就巳成立过欧美同学会,后于1984年重新成立,并沿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名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发扬爱国传统,团结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和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华裔、华侨学人,广泛联系海内外学友,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民主办会,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住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归国留学人员举行联谊、科技咨询、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种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上海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开展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联络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加强他们与上海的沟通;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协助解决因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交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会员部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一)曾在海外学习,并获得高等学位者;
(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实习、进修、讲学、研究、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人员以外,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特殊需要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联系会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具有高等院校学历,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的优先权;
(四)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广泛联络海内外学友,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经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含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并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
(三)海内外个人及团体捐赠和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工作时,须经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华大学·澳洲ECU大学同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澳洲ECU大学同学会(以下简称清澳同学会)是由清华大学与澳洲ECU大学在中国联合主办的企业管理国际化研究生班第一期学员自发组成的组织,愿意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条 同学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活动,实现延续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的;并加强同学和母校的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同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 加强清澳研究生班同学之间、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际之间的联系,建立起同学之间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诚信共赢的职业道德;
(二) 加强与母校和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的广泛联系,树立清澳同学会的形象,展示清澳研究生班同学的精神面貌,并积极向社会和投资意向者推荐清澳研究生班同学的招商合作项目;
(三) 建立并维护清澳同学会网站,通过因特网络等渠道,加强同学内部多方沟通和交流,增进同学友谊,巩固同学交流、分享的平台;
(四) 根据形势发展,适时组织各种务实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社会考察实践等活动,打造国内一流的同学会品牌,促进清澳研究生教育项目的健康、持久的发展。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凡清澳研究生班在读及历届毕业生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义务者,均可成为同学会会员;凡为同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同学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委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在同学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同学会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 有权获得同学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四) 有权参加同学会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同学会章程;
(二) 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同学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 积极为同学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同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同学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同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清澳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一期时,全体同学均为代表大会代表;第二期开班后,以同学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三人推选一名代表;第三期以后,以同学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五人推选一名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会议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同学会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委员会成员第一期时由原班委和各小组组长及个别骨干组成。第二期后,由各期同学代表大会推荐产生,人数原则上为每级不超过五名。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提出修改同学会章程的建议;
(四) 批准设立同学会分会及有关机构;
(五) 向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 任免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同学会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八) 委员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通过生效;
(九) 有责任向全体会员通报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同学会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原则上除第一期外,其它期班,推荐一名为副会长,会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组成并报委员会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委员会研究决定。
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 受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同学会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    同学会成员每年7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100元人民币;
(二)    同学会接受的捐赠、赞助等;
(三)    同学会网站收益。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    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会议、活动、宣传及其它相关支出;
(二)    秘书处负责经费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委员会及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同学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同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受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条  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并经会长审核后确定。
第五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对相关议题做出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力。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相关决议及时对会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