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原则共识 中国利益损失如此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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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原则共识 中国利益损失如此巨大红太阳2010
东海是我国内海,是我历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间的海上分界应是中国和琉球之间的传统分界--中流海沟。即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大陆架完全属于中国也无可置疑。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利益的影响,经分析总结出八条:
1.仅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共同开发,就已经是对日本所谓"中间线"的巨大妥协,我因此而丧失了半个大陆架一半的权益。而日本所谓"中间线"也正是以我钓鱼岛为基点而"划界"的结果,因此,承认日本在东海的权益,则等于默认日本对我钓鱼岛的侵占。
2.而"原则共识"竟还将共同开发区域扩大到所谓"中间线"西侧我方无争议地区,且日方享有完全与我同样的权益,我方主权、资源应得权益未有丝毫体现。这是比日方所谓"中间线"更大的让步,日方贪婪所获居然已超出自己的原则主张而得到充分满足。
3.此模式以后还会不断扩大,不但东海几十万平方公里,而且面积更大的南海也会照此推广。因此其性质极为严重。
4.此外,在我无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日本可不花一文勘探费而分享我数十年勘探成果。
5.尤其春晓气田,已是我国开发完毕投产的现成聚宝盆,现竟许日方入资分利,我方仅保持控股权,据说春晓还受中国法律管辖,但却仍未体现我主权资源应得权益。(中国法律难道规定土地、资源、技术成果可以无偿提供给外国吗?)
6.除春晓外的其它共同开发地段(包括我方无争议的区域)则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照此"原则共识",东海--我祖先世代所传基业,将有一大半脱离中国法律管辖。这无疑是主权的严重丧失!
7.春晓既然不在共同开发范围,为何要白白让出一半现成聚宝盆?天底下可有免费的午餐?据日媒早几天披露,我之所以许可日方在春晓入股分利,是为交换"中间线"东侧可与日本共同开发。
真可悲啊!我们肯定了所谓"中间线"流域西侧附近(我无争议地区)日本也有与我同样的权益,但实际上却已"原则"丧失了所谓"中间线"东侧的权益,我们要在所谓"中间线"东侧与日共同开发,是允许日本对我已投产的春晓气田注资为交换条件。所谓"中间线"以东本来都是我们的权益,现在居然完全成为他人筹码而与我讨价还价,不仅完全排斥我权益,而且排斥我与其共同开发的权益。
更可悲的是:春晓许日入资分利我已认定,而我在所谓"中间线"东侧(我们自己的大陆架)任何一处能否与日共同开发还要"双方一致同意",即我所让出了春晓一半现成聚宝盆交换到的是一个日后由人家同意才能算数的伪"期权"。春晓和所谓"中间线"东侧统统都是白送礼。
8.综上所述,东海谈判虽避开"中间线"划定,但避开的只是"中间线"的字眼,而实际上是完全超额贯彻日本的"中间线"原则--即实际认可日方在其所谓"中间线"以东有完全排斥我方的全部权益,而丢掉了我已很屈辱地做出巨大妥协的争议地区"共同开发"的一半权益。(我要在所谓"中间线"以东与日本共同开发,须拿出其他权益交换。)而且还不止此,"中间线"西侧附近一些无争议地区我也失去了一半权益。我将失去的除权益外,还有超过半个大陆架的法律管辖权这一重大国家主权。此外还有钓鱼岛因此而离我日益远去。
反观日本,不费一枪一弹,超过半个大陆架唾手而得,其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也因此而更巩固。
可见,此"原则共识"完全是满足日本人欲壑的彻头彻尾的投降叛卖!如此丧权辱国!为新中国近六十年所未有!
而我之所失还远不止日本所得。因东海资源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钓鱼岛属我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除半个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主权,我将接着再失去的还有台湾和大陆两岸人心,我改善两岸关系的巨大努力也将付之东流,政局也将动荡不宁,风雨飘摇;然后再加上日本不战而胜受到鼓励后的得寸进尺;周边邻国(韩、越、印等)及西方列强无疑也将效仿日本与我进行无理"争议",我外部环境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因此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总之,因此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绝对是我无法承受的巨大代价。
东海是我国内海,是我历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间的海上分界应是中国和琉球之间的传统分界--中流海沟。即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大陆架完全属于中国也无可置疑。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利益的影响,经分析总结出八条:
1.仅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共同开发,就已经是对日本所谓"中间线"的巨大妥协,我因此而丧失了半个大陆架一半的权益。而日本所谓"中间线"也正是以我钓鱼岛为基点而"划界"的结果,因此,承认日本在东海的权益,则等于默认日本对我钓鱼岛的侵占。
2.而"原则共识"竟还将共同开发区域扩大到所谓"中间线"西侧我方无争议地区,且日方享有完全与我同样的权益,我方主权、资源应得权益未有丝毫体现。这是比日方所谓"中间线"更大的让步,日方贪婪所获居然已超出自己的原则主张而得到充分满足。
3.此模式以后还会不断扩大,不但东海几十万平方公里,而且面积更大的南海也会照此推广。因此其性质极为严重。
4.此外,在我无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日本可不花一文勘探费而分享我数十年勘探成果。
5.尤其春晓气田,已是我国开发完毕投产的现成聚宝盆,现竟许日方入资分利,我方仅保持控股权,据说春晓还受中国法律管辖,但却仍未体现我主权资源应得权益。(中国法律难道规定土地、资源、技术成果可以无偿提供给外国吗?)
6.除春晓外的其它共同开发地段(包括我方无争议的区域)则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照此"原则共识",东海--我祖先世代所传基业,将有一大半脱离中国法律管辖。这无疑是主权的严重丧失!
7.春晓既然不在共同开发范围,为何要白白让出一半现成聚宝盆?天底下可有免费的午餐?据日媒早几天披露,我之所以许可日方在春晓入股分利,是为交换"中间线"东侧可与日本共同开发。
真可悲啊!我们肯定了所谓"中间线"流域西侧附近(我无争议地区)日本也有与我同样的权益,但实际上却已"原则"丧失了所谓"中间线"东侧的权益,我们要在所谓"中间线"东侧与日共同开发,是允许日本对我已投产的春晓气田注资为交换条件。所谓"中间线"以东本来都是我们的权益,现在居然完全成为他人筹码而与我讨价还价,不仅完全排斥我权益,而且排斥我与其共同开发的权益。
更可悲的是:春晓许日入资分利我已认定,而我在所谓"中间线"东侧(我们自己的大陆架)任何一处能否与日共同开发还要"双方一致同意",即我所让出了春晓一半现成聚宝盆交换到的是一个日后由人家同意才能算数的伪"期权"。春晓和所谓"中间线"东侧统统都是白送礼。
8.综上所述,东海谈判虽避开"中间线"划定,但避开的只是"中间线"的字眼,而实际上是完全超额贯彻日本的"中间线"原则--即实际认可日方在其所谓"中间线"以东有完全排斥我方的全部权益,而丢掉了我已很屈辱地做出巨大妥协的争议地区"共同开发"的一半权益。(我要在所谓"中间线"以东与日本共同开发,须拿出其他权益交换。)而且还不止此,"中间线"西侧附近一些无争议地区我也失去了一半权益。我将失去的除权益外,还有超过半个大陆架的法律管辖权这一重大国家主权。此外还有钓鱼岛因此而离我日益远去。
反观日本,不费一枪一弹,超过半个大陆架唾手而得,其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也因此而更巩固。
可见,此"原则共识"完全是满足日本人欲壑的彻头彻尾的投降叛卖!如此丧权辱国!为新中国近六十年所未有!
而我之所失还远不止日本所得。因东海资源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钓鱼岛属我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除半个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主权,我将接着再失去的还有台湾和大陆两岸人心,我改善两岸关系的巨大努力也将付之东流,政局也将动荡不宁,风雨飘摇;然后再加上日本不战而胜受到鼓励后的得寸进尺;周边邻国(韩、越、印等)及西方列强无疑也将效仿日本与我进行无理"争议",我外部环境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因此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总之,因此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绝对是我无法承受的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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