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中国精神病收治乱相何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1:43:24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中国精神病收治乱相何解?
作者: 综合
2010-10-13 17:36:52
来源:infz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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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这是一份民间报告对我国精神病收治混乱现状的概括。
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内地两家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一份4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揭示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现存缺陷,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据该报告的牵头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介绍,此报告还寄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黄雪涛对《财经》记者表示,希望籍此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
报告援引多方数据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未来20年将增至25%,远远高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10%。
与国内精神病人庞大的人数、高发病率相对的,是被概括为“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精神病收治乱相。
报告通过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及众多新闻报道的分析发现:由于医疗资源配置错位,大批患者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治疗,而一些正常人却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这一混乱现状使得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制度的受害者,面临来自未收治患者和精神病院的双重威胁。
黄雪涛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明了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保证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够的治疗;二是对那些“被精神病”的人,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三在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明确规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请律师。对那些请不到律师者,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该治不收治:依赖家庭体系治疗 财政不足是主因
“财政投入不足是精神病患者该收治而难以收治的主要原因。”黄雪涛表示,目前精神病人的一般住院时间为1-3个月,如果住院三年以上需花费14万元以上。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就将病人遗弃街头、禁锢家中或杀害。
报告指出,我国尚未将对精神障碍的救治当作政府责任,绝大多数的精神病治疗主要由家庭系统来支持。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中20%的精神疾病。
不该收治被收治:暴露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
报告发现,大量该收治而不收治的案例显示,送治人与本属正常人的被送治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隔离治疗使送治人获利,而医疗机构也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报告认为,精神病收治的混乱现状,原因在于制度上存在八大缺陷:
首先是,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
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
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源:精神病医学理论谬误
此外,报告还指出,导致前述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
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
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建言精神卫生立法
报告指出,至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而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目前草案虽已完成,但仍难以出台。
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条例几乎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未能解决收治制度中的精神医学滥用现象。
对于2009年修改完成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黄雪涛律师认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报告指出,现有的草案中患者非自愿住院制度没有实质改变,也缺乏有效的对非自愿住院的审核、纠错机制。
报告对立法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对非自愿住院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民事法庭应当建立快速裁定机制审理患者诉讼、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要求所有非自愿住院都必须获得司法授权。
同时,要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建议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强行收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行使,同时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
最后,报告呼吁我国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5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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