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中国青年报 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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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
韩国爆炸案引发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杨青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15
1月7日上午,位于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导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职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国公民。据媒体最新报道,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今天在赔偿金支付协议书上签字,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人们在为这些受难者家属感到一丝欣慰之余,却也感受到这一赔偿标准与我国的死亡赔偿标准之间的巨大差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最高只有40万元左右。
“我认为中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害的价值一直是严重低估的。”包头空难案原告中国代理律师、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生命价值几何
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如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矿难104名矿工遇难身亡,最后每个身亡矿工家属获赔21.5万元;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发生火灾,37人死亡、1人受伤,每个遇难身亡者家属获赔16.2万元;2007年6月,九江大桥垮塌,7人死亡,每个遇难者的家属获赔40万元左右。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远远低于国际标准。郝俊波举例说,1994年美国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自己不小心打翻烫伤,结果陪审团判令麦当劳赔300多万美元;2005年的万络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国著名制药企业默克制造的镇痛药“万络”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陪审团判令制药商赔偿一名死者的遗孀2.53亿美元。默克随后陷入一连串法律纠纷和诉讼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亿美元和解。
“当然这样的巨额赔偿放在我国不太现实,但至少说明,国际上对生命价值的重视是我们所远远不及的。”郝俊波说。
按照我国上述司法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此次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赔偿,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行业性规定。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指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则为80万元人民币。但总的来看,赔偿标准都比较低。
更有极端案例,2007年1月19日,有一名10岁女孩被火车撞死,铁道部门仅赔偿600元。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负责人称,按照规定只能赔偿300元,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法律应该给中国公民生命一个更公平的定价。”郝俊波说,“如果公民被自己的法律贴上了廉价的标签,他们肯定不会尊重这样的法律。比如现在的矿难,一个生命只值20万元,而那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润可能就有十几万元,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对生命的不重视,导致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呼吁提高赔偿标准
其实,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而珍贵的,因此不可能通过货币化的方式对人进行定价。但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一种轻视”。因此,郝俊波等一批法律界人士致力于影响当前的司法政策,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
郝俊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不低于200万元,家属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赔偿应不低于100万元。“假如发生矿难,矿主对每个遇难矿工赔偿200万元,就不会有那么多矿难了。假如中国的假药制造者最终面临像默克那样的巨额赔偿,他们就不会像现在这么猖狂!”
郝俊波的目标是,从航空这种高度危险和高额利润的行业开始,最终全面提高公民的死亡赔偿标准。“因为高风险,所以更需要认真控制,争取将事故降到最低点;而因为利润高,所以这些责任人有能力赔偿,也只有巨额赔偿,才能触动这些高利润企业,因为赔偿少了,他们根本不在乎。”
有人担心赔偿标准制定得太高不符合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实,会导致许多人赔不起,最终令法律形同虚设。郝俊波告诉记者,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要先从高风险、高利润行业的人身伤害案突破,提高生命赔偿金额。从他代理案件的实践来看,300万元的赔偿对航空公司来说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而事实上,这个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赔付。
郝俊波告诉记者,他代理的包头空难案本来是很有希望使遇难者家属获得高额赔偿的,但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太低,最终使对方签订协议后又毁约。2006年11月6日与东航、通用电气及庞巴迪曾签署书面协议,它们同意赔偿32个家庭共计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赔偿约合300万元人民币,但一拖再拖,拒绝履行协议,郝俊波代表32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三方兑现赔偿调解协议。但法院至今没有立案,也未告知不立案的理由。目前,他们正在准备申请美国法院重新审理。
郝俊波告诉记者,自他代表包头空难家属索赔以来,每天都会收到很多邮件,咨询各种损害赔偿事宜。“他们都认为中国的法律保护不力,问我能否把他们的官司拿到外国去打。”
郝俊波向记者透露,他最近准备代表包头空难家属和他本人,向有关部门呼吁修改死亡赔偿标准。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01/15/content_20325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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