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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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发[2007]112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二连、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8日起,属厅发证的所有采矿权登记项目,全部由盟市设点受理审查(报送的确认资料见附件1,原采矿权设点审批责任表作废),受理及报送时限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设点受理初审程序和市场出让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6]121号)要求办理。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中确定的“自治区安排的1:50000矿产调查和航空综合测量区域,暂不出让新的探矿权,待项目提交成果后,再按照异常或远景区整体出让。”的原则,选择拟出让勘查区块,有计划的申请市场出让探矿权。申请前要对拟出让的勘查区范围是否符合各类规划要求、申请区块矿业权设置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林地、各类保护区以及不易设置矿业权的区域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委托市场出让探矿权的报告。
三、为简化矿业权市场出让的操作程序,今后凡属厅委托盟市采取市场出让的矿业权,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签属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不再签署矿业权出让合同(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样本见附件2)。
四、固体矿产探矿权按照普查(含预查,下同)、详查和勘探三个勘查阶段进行出让,其中普查3年、详查2年、勘探2年。勘查许可证到期前,探矿权人应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汇交资料,方可进行延续。原则上每延续一次,探矿权的勘查程度提高一个勘查级别。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或证实为大型以上的矿床,不能按时完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只能在本勘查阶段或以后的勘查阶段中,选择一次进行同一勘查阶段的延续,延续期为2年。到期仍不能提交地质成果办理探矿权保留或转为采矿权的,该探矿权不再延续。
凡已取得探矿权时间在5个勘查年度(含)以上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时必须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提高勘查程度,否则不予延续;已取得探矿权在5年以内的,可在原勘查阶段延续一次,以后按照每延续一次提高一个勘查阶段处理。
五、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必须严格执行提前30天受理的规定,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厅发证探矿权、采矿权,由企业直接向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延续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受理,不得私自增加受理条件。
六、探矿权、采矿权确因特殊原因造成灭失(不含依法关闭、吊销、注销的探矿权、采矿权),且不超过6个月,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继续勘查、开采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征得盟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土资源厅报告。国土资源厅批复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处罚,以有偿出让的方式,按照新办证程序予以办理。对已处置过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的,可不再处置价款。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灭失矿业权符合规划、矿业权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原勘查、开采活动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后,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七、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清理矿业权登记信息,对已过期灭失、吊销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要在灭失、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之日或政府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告或注销。属厅发证的,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报告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告或注销。
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在每月的5日前,向厅矿管处报送本盟市发证和厅设点受理初审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
八、矿业权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或开采范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7]14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条件和要求办理:
(一)非煤探矿权申请扩大矿体外延部分探矿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勘查证范围内开展了1年以上的普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聘请专家论证,能够证明勘查区域内主矿体在勘查区边界未闭合;
2、拟扩大区域内无矿业权设置和争议;
3、扩大区域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勘查范围的三分之一。
(二)非煤采矿权扩大矿体边角资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矿权设立前,已作过地质工作并有正规地质报告;
2、目前的采矿权范围未能全部包括已知矿体;
3、拟扩大的矿区范围无矿业权设置和争议。
凡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且属厅发证权限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征得盟市政府同意后,出具有关文件,附具能够说明上述条件的资料、图件,向国土资源厅请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再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按照新设矿业权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其中探矿权的勘查时限要求应累计计算。
九、已纳入各盟市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矿业权设置意见,附整合矿区地质概况和矿业权整合前后对照图,报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对未纳入到各盟市资源整合方案的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的,由盟市政府出具同意整合意见后,再由国土资源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十、非煤勘查矿种(煤层气除外)探矿权不得变更为煤炭。除此以外,探矿权人在勘查中发现新的矿种,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勘查时限应累计计算。其中,属厅发证权限的煤炭探矿权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的,经盟市政府同意后,由盟市设点受理初审,但变更矿种的区块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且属自治区发证权限。
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规定,生产勘探施工方案由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并备案,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矿类内进行生产勘探。采矿权开采矿种的变更,其办理变更登记资料应符合新发证资料要求。
十一、矿山在开发中进行技术改造需变更开采方式或变更开采能力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煤炭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要提交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批复和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煤炭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和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二)非煤矿山变更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采矿登记。不变更开采方式或能力只调整开发方案的,采矿权人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开采利用方案(或设计)和安全、环保、水保部门的意见,到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十二、探矿权人必须是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原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盟市国土资源局要通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尽快办理企业注册,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非煤探矿权达到详查程度后方可转为采矿权,原则上应在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后注销原勘查许可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将首采地段先行转为采矿权,其外围设置探矿权,勘查时限累计计算。
(一)勘查区提交经评审、备案并汇交的普查以上地质报告,其拟开采矿床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
(二)先期开采地段达到勘探工作程度,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并汇交,其资源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首采地段的开发利用规模要与整个矿床的规模相匹配。
(四)首采地段外围分设的探矿权,下一勘查阶段应为详查及以上。
(五)申请人承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分别转让给他人。
十四、采矿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向银行抵押,采矿权人和抵押银行应当自抵押采矿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属厅发证的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由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受理初审,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后,盟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厅确认的备案文号向抵押备案申请人发放《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并加盖盟市国土资源局公章。采矿权抵押解除,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十五、抵押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保金额不得高于采矿权人实际投入的资金;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结清有偿取得采矿权的费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无查封、抵押情形。
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间内,未能预准备好办证资料,可在预留期满前30日前向登记机关说明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预期未提出申请的,比照本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十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丢失,需补发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规定在发证机关同级的主要报纸上公告;
(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的补发证申请报告;
(三)旗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内容包括该矿业权有无争议,是否存在暂扣、抵押情形;
(四)矿业权人授权委托书。
补发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仍用原证内容,但需标注“遗失补领”字样及补办证时间。
十八、凡属自治区发证权限的探矿权,在探矿权新登记发证、变更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提高勘查阶段以及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中变更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时,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进行审查,审查中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上述登记事宜。今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对辖区内的探矿权进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厅委托以下列单位对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进行审查:
属自治区政府出资项目的探矿权,其勘查施工方案由自治区地勘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除此以外的探矿权,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十九、各盟国土资源局是厅发证设点受理审查机关,要与厅做好衔接工作,凡在设点受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请示国土资源厅。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矿业权登记受理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要做好受理登记记录;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资料。今后,凡属矿业权登记事项均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国土资源厅报送,国土资源厅不接受企业自行携带文件到厅里办理各种登记手续。
附件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初审情况报告表
附件二:采矿权登记初审情况报告表
附件三:采矿权转让初审情况报告表
附件四:采矿权变更初审情况报告表(变更名称)
附件五:采矿权变更初审情况报告表(开采方式等四项)
附件六:采矿权延续申请初审情况报告表
附件七:采矿权抵押备案初审情况报告表
附件八: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样本)
附件九: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丢失补领初审情况报告表
附件十: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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