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称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彻头彻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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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  经济参考报
9月10日上午,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10月12日,宜黄县一位官员以“慧昌”为名在网上发表了题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 》的文章。文章从一个地方官员的角度,对强拆事件进行解释和梳理,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有人士认为,这篇被称为“宜黄投书”的文章体现了当下部分基层官员的理念和心态。当下有必要警惕地方官员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扭曲的发展观,公权力泛滥,会使弱势民众的利益受到侵犯。
震惊
“强盗逻辑”导演各种强拆
9月10日上午,宜黄县凤冈镇发生的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3人烧成重伤,被紧急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3名伤者中,79岁的叶忠诚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18日凌晨1时左右宣布死亡。
对于这起恶性事件,9月17日晚,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的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副县长李敏军被免职、立案调查。日前,江西已对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作出调整,免去邱建国中共宜黄县委书记职务;免去苏建国中共宜黄县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宜黄县政府县长的职务。
多数人原本以为这事就此截止了。然而让人惊讶的是,10月12日,江西宜黄县一位官员以“慧昌”为名在网上发表了题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的文章。文章从一个地方官员的角度,对强拆事件进行解释和梳理,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人民日报》14日发表的时评称,“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每个人其实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这种似是而非的表述,在文中随处可见。联系到此前不久,某地法制办主任曾以类似理由,致信北大教授反对新拆迁条例,不难看出,这种逻辑在一些基层干部中颇有市场,许多强拆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
违背
“宜黄投书”与“包容性增长”不符
日前,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时,胡锦涛主席发表致辞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有专家指出,这次拆迁自焚事件,以及随后的“宜黄投书”,显然不符合总书记的“包容性增长”理念。
“此次宜黄事件,从根本上说,是当地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无视,是当地公权力在没有足够监督情况下由膨胀到张狂后的必然结果。该事件以及近几年频发的各类暴力强拆事件都充分暴露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此类事件中公权力的所作所为是违反我国宪法的,也是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理念。”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院院长陈剑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陈剑表示,“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它涉及平等与公平的问题。只有公权力放下所谓的身段,眼中有群众,耳朵倾听群众诉求,心里尊重公民权利,行动中依法行权,才能保证“包容性增长”的实现。
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瑞也表示,江西宜黄的强拆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利益伤害事件,与总书记“包容性增长”的命题明显相悖。这说明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官员政策水平低下,行事简单、以追求G D P增长为目标,不考虑以人为本,最终导致与当地老百姓之间发生激烈冲突。
刘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包容性增长”是与中央之前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一脉相承的,只不过“以人为本”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可以应用到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具体到经济领域,这次中央就提出了“包容性增长”。当政府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主。从中央提出这一命题来看,这一思路政府高层是明确的,但问题是基层还没有对这一精神充分领会。
“包容性增长”的反义是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地方政府强制拆迁与老百姓发生冲突的问题不是近期才出现的,不过宜黄县居然导致住户以自焚进行反抗,实在值得反思。地方政府经常认为,他们要求拆迁本意是好的,是为了当地居民的长远利益,好像在为大家做公益事业一样,但是没有认识到,老百姓考虑的大多是眼前的现实问题,否则不会配合政府工作。
刘瑞说,当前地方政府不考虑民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越多,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就越大。地方政府必须要认识到,只有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把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圆满解决,地方经济的发展才能没有瑕疵,这也是“包容性增长”的重要内涵。
疑惑
《物权法》挡不住公权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应当遵循“目的正当、程序正当和足额补偿”三大原则,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业主应当有知情权并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但在宜黄事件当中,当地政府完全采取了封闭的态度,没有遵循以上原则。
“归根结底在于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没有得到改变。”孙宪忠表示,在目前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程序中,依然遵循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建设单位和政府协商立项后,拿到四证后即进行拆迁,在这当中,根本没有业主的参与权,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是一件彻头彻尾的违法事件。”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孟勤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有权不受侵犯。在宜黄事件中,当地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完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也没有遵循《国务院拆迁条例》的程序,是一场彻头彻尾违法行为。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凸显了中国目前公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危险状况。”孟勤国表示,前三十年中,我国法治建设主要在于“有法可依”,但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公权力往往不受到硬性的约束。在政绩的压力下,地方官员往往在法律的轨道以外行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孟勤国表示,正是这种公权力不受制约等情形导致了《物权法》在实施三年之后对强拆行为毫无约束力,而业主们也越来越对《物权法》失去信心,转而寻求法律外的救济手段。这就是所谓的“公权力的流氓化”和“私权力的刁民化”。而随后发生的“宜黄投书”事件,则将这种“公权力的流氓化”表现得淋漓尽致。孟勤国说,这种情况若是继续下去,三十年的法治建设成就将荡然无存。
寄望
相关产权制度不断完善
在采访中不少专家都表示,城市中的拆迁问题应该是土地需求方和土地实际拥有者按照自愿交易的原则,进行的一个公平谈判过程。拆迁本身意味着一种财富的转移,应当是公平交易。而现实中人们看到的是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财产拥有者的交易,结果不言而喻,现象就是各地屡屡发生的强制拆迁和强行收费事件。与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相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力才是当前首要的,不然怎么看都像是“强势利益集团倚仗权力对弱势财产所有者进行的掠夺”。
有统计数据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至70%,村一级经济组织得25%至30%,农民只得5%至10%。而另一针对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资料的统计显示,所得增值收益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在这种利益严重不平衡的结构之下宜黄事件的发生似乎也成为一种必然。
“当前我国的土地市场还不完善,相关的产权仍不清晰,政府要进行拆迁却又拿不出高额的拆迁补偿成本,这就引发了诸如宜黄这样的事件。”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研究员蔡志洲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政府虽然发展当地经济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诉求。”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师祝宝良则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当前要避免类似“宜黄事件”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利益方建立起一种民主的协商机制,另一方面还需要相关产权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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