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 - 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21:27:0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等3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行政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和"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是指市政府专门机构运用"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和评估与管理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区政府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实时、动态的综合评估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原始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预测分析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专门评估系统。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进行。
市政府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以下称被评估单位)。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绩效委),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统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事务。
市绩效办在市绩效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绩效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二)审定并批复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
(三)审定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四)组织安排市绩效办的日常工作,受理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承办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和市绩效委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被评估单位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
(二)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掌握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宣传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绩效的投诉;
(五)承办市绩效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十三条  市绩效委根据被评估单位法定职责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确定的事项,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独立评估的方式,从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设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众满意"的导向,具有分析功能、预测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十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实行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和部门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的事项,应当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部门主管的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与管理,市绩效办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别按照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两个类别进行设置,并实行分级设置。
在设置具体评估与管理指标时,可以采取分三级细化指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可对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市绩效办于每年初提出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征求被评估单位、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设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报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点、线、面评估模型",从被评估单位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评估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处理。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由市统计部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被评估单位负责采集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根据报送的数据,依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及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计算规则得出实时、动态的系统评估结果,并向被评估单位实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其随时改进工作。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评估结果按照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中的"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应显示为"绿、蓝、黄、红"四个区域。绿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优秀,蓝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良好,黄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一般,红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较差。
第二十三条  市绩效办负责收集"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
数据采集和报送单位应当按照报送期间和频度的要求提供"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中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的数据,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外部评估由市绩效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部门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市统计部门进行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并报送市绩效办;市绩效办审核完毕后,报市绩效委审定;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
绩效工作方案经市绩效委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绩效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绩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市绩效委的安排,市绩效办可以在年中组织对被评估单位以及专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绩效委提交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由内部评估结果和外部评估结果计算得出,其中,内部评估结果占70%的比例,外部评估结果占30%的比例。
根据工作需要,市绩效委可以调整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但外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绩效办在绩效评估完结后,编制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报告种类分别为: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三十条  市绩效办编制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时,可以聘请评估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编制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时,市绩效办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使用绩效数据,综合分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结果,客观反映被评估单位的绩效状况,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应当包括被评估单位(专项工作)的绩效基本情况、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果、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由市绩效委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市绩效委应当将已批准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通告被评估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根据情况,市绩效委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市绩效办在每季度末、年中以及年末应当将"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评估情况通告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存在的绩效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绩效奖励和惩处机制,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决策、政策调校、财政预算、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市绩效办应当将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作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被评估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奖励;对连续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被评估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等次的被评估单位,给予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奖励。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处理,对被评估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对连续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估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关等应当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对被评估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惩处。有关奖励、惩处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被评估单位对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绩效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绩效委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公务员人事处理的申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确定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规范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采集工作,明确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采集与报送责任,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确定主要围绕市政府重大工作、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投入和政府管理目标,重点反映被评估单位的工作业绩、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及绩效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拟定由市绩效办负责,其程序为:
(一)根据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初步方案;
(二)征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收集、汇总意见后,形成报送市绩效委的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方案;
(四)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四条  市绩效办在征求专家学者意见时,应当组成10人以上专家小组,专家范围包括人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三级设置。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包括行政业绩、行政效率、行政执行力、行政成本等;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
二、三级指标应根据一级指标逐级细化。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二、三级指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上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等次相应设置,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政府工作目标等要求设定。
第七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后,与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一并发布。
第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相关数据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实时采集。被评估单位及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系统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指标完成进度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不能采用实时采集和报送的,采用定期报送。
定期报送的周期分为月、季度、半年、年度。月报送的指标,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报送的指标,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半年报送的指标,在下半年首月15日内报送;年度报送的指标,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报送数据工作。
在评估周期内未产生绩效评估与管理数据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或书面反馈未产生绩效评估与管理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被评估单位和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应当规范数据采集和报送程序,实行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漏报、瞒报、虚报、错报等现象。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和数据采集责任单位采集和报送数据应当规范审核程序,报送"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数据应当经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系统建立数据采集和报送预警机制。报送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预警信号;报送截止日未报送的,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黄牌警告信号;黄牌警告信号发出2个工作日内未报送的,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红牌警告信号并移送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市绩效办应当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对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原始备份,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对数据作出删改。
第十四条  市绩效办应当定期对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报送工作情况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市绩效办在每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结束后,对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报送数据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估政府绩效,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部评估是指依据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及其评估标准、权重系数、计算规则,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采集和处理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实时、直接生成评估与管理结果。
第三条  外部评估是指由市绩效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市统计部门组织的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评估与管理结果。
第四条  "点、线、面"评估模型是指通过点、线、面三种不同比较方式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与管理的模式。
"点"是以实际工作进度的点与计划工作进度的阶段目标点进行"差距比较";
"线"是以被评估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历史工作情况进行"趋势比较",或对多家被评估单位进行"高低比较";
"面"是对多家被评估单位共同完成重大任务的"合力评估",注重评估共同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绩效办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每年初制定《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报市绩效委批准后印发被评估单位执行。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按照《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
绩效工作方案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阶段性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提出本单位的责任目标,并于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绩效办。
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工作方案中应当对评估指标"行政业绩"中所有工作任务分别设置阶段目标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明确工作步骤;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年底作为任务完成时间节点。
第七条  市绩效办应当在收到绩效工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
绩效工作方案经市绩效委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绩效委审定批准。
第八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督办,及时收集工作方案中有关目标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数据,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实时报送。
被评估单位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
第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跟踪、监督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实时向被评估单位通报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被评估单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并将改进情况及时反馈市绩效办。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绩效办可以进行符合性验证,对被评估单位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其结果计入内部评估。
符合性验证采取实地调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绩效办应当运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系数。
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行政业绩45%、行政效率20%、行政执行力25%、行政成本10%。
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经济调节10%、市场监管20%、社会管理25%、公共服务45%。
市绩效办可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目标调整对权重系数进行修订,报市绩效委审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计算采用百分制:内部评估占70%;外部评估占30%,其中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占15%。
第十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80分而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或等于60分而小于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一)出现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维稳等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外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委托统计部门开展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采集公众代表、服务对象对被评估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评估可以采用访谈、网上问卷、实地调查、符合性验证等方式采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市绩效办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编制市政府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区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和专项工作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并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第十八条  市绩效办根据市绩效委的工作安排,可以在年中组织对被评估单位及其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绩效委提交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十九条  市绩效委按照规定程序将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通告被评估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
根据情况,市绩效委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完善政府绩效激励机制,规范奖惩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政府绩效被评估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惩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惩坚持建立与公务员提拔任用、考核评优、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相结合,以竞争激励为机制的奖惩制度。
奖励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励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处于绿色区域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3%;
(三)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七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4%;
(三)嘉奖被评估单位;
(四)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八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5%;
(三)记集体三等功,嘉奖领导班子成员;
(四)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处于蓝色区域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1%。
第十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2%。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3%。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处于黄色区域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调整。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的:
(一)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1%;
(二)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的:
(一)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2%;
(二)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处于红色区域的:
(一)通报批评;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3%;
(三)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成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领导班子向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的:
(一)通报批评;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4%;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领导班子向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的:
(一)通报批评;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5%;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领导班子向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四)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调整或免职。
第十八条  对在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过程和结果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奖励和惩处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在下一年度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调整。
第二十条  市绩效办应当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和奖惩情况及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市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班子、组织处理和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行期间,本规则规定涉及被评估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不计入连续年限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