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布廉政准则 52个“不准”规范干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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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廉政准则 52个“不准”规范干部行为
2010年02月24日07:17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新华社于23日公布了《准则》全文。《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这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含6种不准)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含6种不准)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含8种不准)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含8种不准)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含8种不准)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含5种不准)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含5种不准)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含6种不准)
《准则》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23日,经中央批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上强调,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贺国强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对此,贺国强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上来;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正确履职;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贯彻《廉政准则》  促进廉洁从政
中央最近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抓好落实。
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十二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重新修订,并经2009年底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以正式党内法规发布施行。颁布实施《廉政准则》,表明了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们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坚定决心,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全面把握《廉政准则》各项规定,牢记“八禁止、五十二不准”。《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3100多字。与“试行准则”相比较,在删除了一些过时规定的同时,吸纳了近年来中央和中纪委许多新要求以及各地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与生活,以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其职权相关的问题都列举在内,明令“禁止”和“不准”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更清楚,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特别是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由原“六禁止、三十不准”增加为“八禁止、五十二不准”。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履职公务活动中出现的新的腐败现象,列出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不准”;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列出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等“六不准”;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列出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八不准”;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列出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八不准”;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列出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八不准”;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列出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等“五不准”;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列出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等“五不准”;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列出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六不准”。“八禁止、五十二不准”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底线,越过这一底线,就是违规违纪违法,就要受到查处和惩治。
抓好贯彻实施,确保准则落实。《廉政准则》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就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中的责任。准则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此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法规考试内容,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系统学习,明确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各条禁令,始终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和党纪国法红线,切实重视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榆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安仁县“三学”廉政准则 强化廉洁从政意识
日前,安仁县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努力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要求把学习《廉政准则》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内容,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和专题辅导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多种渠道深入学。通过解读《廉洁准则》原文、印发资料、宣传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学习《廉洁准则》。目前安仁县科级单位征订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资料汇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加强对《廉政准则》及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将《廉政准则》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推广纪委领导给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同志上廉政党课、剖析典型案例、个别交心谈心的做法,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开展了学习讨论,交流学习成果活动。
三是列入日常考核督促学。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将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督促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相结合,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查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贯彻《廉政准则》重在强化执行
2010-04-26 11:35
今年初,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当前,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工作任务,将《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是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和基本保证。对于《廉政准则》的贯彻,最关键和最重要的就是执行。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门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以廉洁勤勉的姿态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要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深入学习,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首先是投入时间和精力学。其次是创新活动载体学。
第二,以身作则,在强化领导上下功夫。落实《廉政准则》的关键在于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负起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政治责任。首先是管好自己、当好表率。带头积极学习准则、带头严格执行准则、带头自觉维护准则、带头主动接受监督。其次是管好下属、带好队伍。正确处理好双重性角色问题,把握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基本要求,对于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决不失之于宽,决不失之于软。
第三,标本兼治,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加强财政部门落实《廉政准则》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一是加强教育制度建设。二是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三是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四是加强惩治制度建设。
第四,健全机制,在源头治腐上下功夫。健全完善财政体制机制,着力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财政部门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要求和源头治腐工作任务的重要抓手。一是深化财政改革。二是加强财政同步监督和绩效评价。三是加大“小金库”专项治理力度。
第五,筑牢基础,在廉政文化上下功夫。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转,都需要一定的文化底蕴作支撑。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落实《廉政准则》和开展反腐倡廉的思想保障和重要支撑。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已经形成了“团结友爱、崇尚文明、勤政廉洁、奋发进取”的机关文化内涵,营造了浓厚的干事创业氛围,结合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重点应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上有新的突破。一是强化依法理财的价值理念。二是培育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三是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总之,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事关党的形象,事关民心向背,事关财政部门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以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履行好职责。
(作者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自觉规范从政行为
2月23日上午,全国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江苏省委对全省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出工作部署。省委书记梁保华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贺国强同志的讲话要求,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廉政准则》,努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江苏省委副书记、省长罗志军,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弘强等出席会议。
梁保华在讲话中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把贯彻《廉政准则》与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全员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廉政准则》各项要求,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廉政准则》真正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
梁保华指出,《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都很强。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法纪观念,自觉对照《廉政准则》,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行。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加强党性锻炼和从政道德修养,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党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八个禁止”,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廉洁奉公,用准则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决不“开口子”、“留空子”,决不放松要求,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准则约束没有例外,严格依章依制度办事,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把执行《廉政准则》与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结合起来,与推进制度创新、完善配套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与推进领导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保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坚持从我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廉政准则》。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要带头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坚决做到不打招呼、不批条子、不徇私情,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梁保华强调,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是各级党委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准则得到全面执行。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在加强廉洁从政教育的同时,把执行《廉政准则》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纪检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廉政准则》落到实处。
江苏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在省主会场和各市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廉政准则新特点解析:具有强烈现实针对性
中新网3月24日电 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署名为高新民的文章解读了近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新特点,文章指出,《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反腐败经验教训,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与腐败的新特点作出新的规定,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该文件是在1997年3月颁布的《准则(试行)》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文章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廉政准则》具有新的特点:
一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已经多年,腐败行为在初期、中期的表现,与改革开放深化时期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一样。根据新的特点作出新的规定,迫在眉睫。《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反腐败经验教训,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比如关于对通讯工具的规定;而一些过去没有的规定,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与腐败的新特点作出新的规定。比如: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都是新的约束性规范。在第八条中,还提到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等等,则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予以禁止。再如:对于干部人事纪律的规定,过去的规定相对简单,但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民主程度的提高,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拉票行为等,《廉政准则》也予以禁止。制度的约束功能首先取决于现实针对性的强弱。
二是浓郁的进取性。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各级组织不断产生一些新的做法、举措。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新鲜经验,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比如,规定“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戒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里提到的巡视、谈话和戒勉等等,都是基层和地方这些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形式。党的制度的生命活力就来源于实践。
三是理念的包容性。中国共产党历来反对腐败,但如何反腐败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党追随时代步伐,尊重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共同文明成果,再根据中国的国情、党情加以借鉴,对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比如,关于“利益冲突”问题,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的概念。《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禁止“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禁止“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实践已经证明,在当下社会利益群体多元的背景下,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可以防止公权力行使者自身成为多元利益格局的一元,是对公权力行使者的制度约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立意的全局性。1997年版的《准则》,“总则”部分比较简单。而现在的《廉政准则》“总则”内容较为厚重,把廉政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使之融入党的工作全局、党的建设全局中来,既以党的总任务、党的建设的大局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这就为反腐倡廉确定了政治方向。在中国,反腐倡廉不可能游离于政治大局之外单独进行。
文章最后强调,鉴于反腐败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单靠《廉政准则》是不可能完成反腐败任务的,唯有发展民主,以多种途径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廉政准则》自身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