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板诉请县企还款反获刑 8年后洗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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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3日06:29大河网-大河报任双玲我要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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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敏指着眼前的土地说,被关押前,这里是自己公司所在地。
□首席记者 任双玲 通讯员 牛洁 文图
新安县人卢书敏曾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9年前,他催要百万元货款不成,便起诉当地一家政府投资企业,然而,案子刚开庭,他就莫名其妙地因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被指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巨额货款的目的,2002年5月,他以犯偷税罪、诈骗罪被判刑6年。“如果我要诈骗,哪有通过法院去诈骗的道理?”卢书敏不停申诉,今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卢无罪。
多年奔波终使冤案昭雪,拿到判决书的卢书敏百感交集——人虽获清白,曾经的百万身家已荡然无存,公司被拆迁,存货被变卖充当税款,当初的债权也因欠账企业破产而无处讨要。眼下,62岁的卢书敏正忙于申请国家赔偿等,他要走的路依然很长。
依法讨债,不想招来俩罪名
法院认定,卢书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139万余元货款的目的
卢书敏是原洛阳市新安县玉联通用燃料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石油制品。2001年,卢书敏的儿子卢占峰接任其职务,公司更名为新安县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公司)。
1996年至1999年间,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洛阳市卫生陶瓷厂委派业务员任某到通用公司购油。卢书敏说,这两家企业是两个名称、一套人马,是新安县政府投资办的企业。因为烧陶瓷需要燃料,他们经常去通用公司拉油。
在购油过程中,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有时候赊账,业务员任某为通用公司出具欠条共8张,金额130多万元。
2001年,卢书敏和儿子找到陶瓷厂讨要油款,陶瓷厂则说所有的油款已经付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2001年9月,已经更名为华峰公司的原通用公司决定起诉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要求其付所欠货款1392085.60元,并委托卢书敏为代理人。
此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查封洛阳市卫生陶瓷厂,进行诉讼保全。
2001年12月7日,也就是法院开庭审理的第8天,卢书敏突然被新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刑事拘留,不久以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2002年10月6日,新安县检察院指控卢书敏犯偷税罪、诈骗罪,向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关于卢书敏所犯偷税罪,判决书认定:1999年1月至12月,卢书敏在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少报销售收入的办法,偷税100133.39元,所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4%。
关于卢书敏所犯诈骗罪,法院认定,卢书敏作为华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以“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139万余元货款,诈骗数额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洛阳市卫生陶瓷厂举报,未能得逞,系未遂,故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新安县法院作出初审判决:被告人卢书敏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卢书敏对此强烈不服,深感冤枉。
申诉后改判缓刑,仍被指偷税
“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
“本来是依法讨账,怎么就成了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巨额货款之目的?如果我要诈骗,哪有通过法院去诈骗的道理?”卢书敏拿着当初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说。
卢书敏说,1996年至1999年,陶瓷厂业务员任某每次拉油赊账打欠条时,落款都是任某的名字。后来因为担心陶瓷厂不认账,卢书敏曾多次向任某要陶瓷厂的委托书。
2001年3月,卢书敏等人再次找到任某,让任某出具证明,证明以前的交易系两个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任某便找到本厂办公室负责人,为卢书敏提供了一张加盖有陶瓷厂印章的空白稿纸,并让卢书敏自己依情填写。
但是,这张空白委托书卢书敏一直放着,并未填写。后来,华峰公司向洛阳市中院起诉陶瓷厂,但欠条落款却是任某个人,在立案时,被告知诉讼主体不符,不能立案。
在此情况下,卢书敏让公司的人填写了那张空白委托书,内容是证明任某是陶瓷厂业务员,代表陶瓷厂办理购销提货手续,凡不能当时付现款的,厂方负责承付,落款时间提前到了1996年9月16日。
卢书敏说:“这份委托书虽然确实是我让公司的人写的,但内容都是事实,委托书是为了证明任某的身份是陶瓷厂业务员,行为是职务行为,这些都是客观真实的,根本不存在诈骗,没想到,这成了我犯‘诈骗罪’的证据。”
对于偷税的罪名,卢书敏更觉得蹊跷。卢书敏说,1998年之前,都是玉门中油兰州运销分公司(下称玉门公司)给他们发油,油卖出去之后,他们再付给玉门公司钱。但因为后来陶瓷厂赊账过多,卢书敏经常借钱偿还玉门公司的油钱。
为了减轻卢书敏的经济压力,1998年,玉门公司主动要求与通用公司改变合作方式:玉门公司将油放到通用公司,利用通用公司的油罐代储、销售。每销售一吨油,玉门公司付给通用公司20元“补贴”,另外30元的库管费不再支付,这笔钱用于通用公司偿还玉门公司的债务,相关会计、出纳都是玉门公司派的人,实际纳税人也是玉门公司。
卢书敏说:“1998年以后,销售款由玉门公司控制,缴纳税款的多少和时间也由玉门公司控制,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法院却认定我们1999年1月至12月偷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卢书敏不服新安县法院判决,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案子上诉后,洛阳市中院将案件发回新安县法院重审。2003年5月7日,新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书敏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仍犯偷税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余元。
2003年5月8日,卢书敏被取保候审,从2001年12月7日卢书敏被刑事拘留,卢书敏在看守所度过了17个月。
虽然撤销了诈骗罪,但对偷税的认定,卢书敏依然不服,向洛阳市中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随后,卢书敏的申诉也被洛阳市中院驳回,他决定向省高院申诉。
主要证据有问题,终被判无罪
偷税证明竟无国税部门落款和公章,也未开庭质证,省高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200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提审此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称,原判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经过5年多的调查,2010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错误。其一,新安县国税局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鉴定书》所抄录的相关数据错误,经与通用公司会计凭证对比,有8个月的相关数字抄录错误,有4个月遗漏了会计凭证。
其二,原判认定通用公司1999年度偷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64%的证明来源不清,程序违法。该证明系洛阳市中院二审期间由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依据的是新安县国税局稽查队提供的两份附件,但这两份附件均没有新安县国税局或国税局稽查队的落款和公章,且在新安县国税局稽查队的稽查档案中亦没有查到对应资料。证明所载数据来源不清,且没有开庭质证。综合以上情况,原判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卢书敏的律师说:“原判所采信的主要证据是在卢书敏被拘留、逮捕、公安局移送起诉后才做出的,严重违反了税务稽查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卢书敏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律师的辩护,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卢书敏申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卢书敏不构成偷税罪的理由和意见成立。”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卢书敏无罪。
拿到这份宣判无罪的判决书,卢书敏流下了眼泪,卢书敏说,他一直相信会有这么一天,9年来他从来没有绝望过,因为他相信法律和正义能还他清白。在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后,他不停申诉,为了打官司把家里的房子也卖了。
欠款企业已破产,该去哪儿讨债?
卢书敏落难后,公司被拆迁,存货被变卖充当税款,欠款企业也最终“消失”
此案昭雪,似乎已经有了圆满的句号,然而,还有诸多“副产品”问题没有解决,与9年前相比,卢书敏的生活大不一样了。
2002年6月,因卢书敏不服税务处罚,华峰公司所有的油品被新安县国税局变卖充当税款,而陶瓷厂欠下的债务也因该厂“破产”而无处讨要。
在2001年,卢书敏通过法院讨要欠款时,法院曾对陶瓷厂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但在卢被刑拘后,洛阳市中院中止审理此案。此后不到一年,就在卢书敏被关期间,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宣告破产,2007年11月,洛阳市卫生陶瓷厂也宣告破产。
在卢书敏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新安万基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因为招商征地,想征收华峰公司土地,他们曾来到看守所,和卢书敏协商占用华峰公司土地及拆迁补偿办法,由于价格上的争议,双方没有谈妥。2003年6月3日,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罚决定,认定华峰公司违法超占批准用地8.769亩,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和设施。
卢书敏申请复议,2003年9月5日,洛阳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撤销了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的没收决定。但就在复议期间,迫于各种压力,华峰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管委会一次性付给华峰公司30万元拆迁费。卢书敏说,等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公司的财产已经被管委会变卖了。
如今,卢书敏正准备为自己申请国家赔偿,对因蒙冤获罪导致200多万元货款及利息未能讨回,卢书敏也将申请国家赔偿。而关于华峰公司与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土地纠纷,河南省高院已指令洛阳市中院立案受理,62岁的卢书敏要面对的还有三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