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U盾是否可以查出,怎么查[中国工商执法交流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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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0】    号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注册号:*************。
违法事实:《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四条、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实行许可制度,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第十条、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当事人从2008年开始,在未依法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在省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支付密码器经营。截至目前,共销售323个,销售价格500元/个。违法经营额1615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经营。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销售支付密码器的部分来账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及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2010年8月3日,***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字【2010】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之规定所指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营业室(地址:***城济河路)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