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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视人才引进智力推进人才共享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发展战略、打破人才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的约束。扭转我省人(在数量。结构分布上的不合理格局,不断增强以人为本的观念。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选拔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科教兴省战略的深入实施,现就我省实施人才共享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共享应坚持的原则
人才共享是为发挥人才最大创造力的一种人才资源配置新方式。人才共享主要体现在人才资源的共享,它既包括人才的引进,也包括在不改变人才原有身份和人才所在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对人才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合理使用。通过这一新方式,逐步实现人才闲置与人才奇缺向调剂余缺、合理使用转变;逐步实现人才的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向互通有无、社会所有转变;逐步实现由“统包统配”的人才资源配置模式向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模式转变,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畅通无阻地实行人才共享。
在实施人才共享中,要坚持各个原则;一要坚持有偿的原则,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二要坚持互相协商的原则,在本人和双方共享单位共同磋商基础上。实现人才共享,使双方单位共同受益三要坚持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报酬随着益定,各单位对那些为本地区、本部问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人才要敢于给予高报酬,真正体现人才的价值,四要坚持市场调剂的原则,把人才推向市场,由人才市场进行余缺调剂。真正文挥人才的最大潜能。
二、共享人才的遴选
共享人才主要是指具有真才实学、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教学。科研、生产和经济管理等领域具有较大贡献的人员。省级共享人才原则上是选拔副高级以上职称和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自然科学专家、社会科学专家和高层次的管理专家以及宏观经济理论研究人才。凡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我省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入选我省“十百千”人才工程的人选、博士生导师以及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经审核后可优先人选,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在留学国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精通国内或省内急需专业和学科的科技和管理人才,以及国内符合黑龙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政策予以引进。各地市共享人才可根据各地宾际予以选拔。遴选人才可采取专家举荐、市场招聘、人才筛选、自我推荐等办法产生。对已经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搞好”二次人才开发”,逐步改变高层次人员中人才资源大量浪费的现象。
三、人才共享的方式
(一)鼓励兼职。凡有兼职能力和兼职时间的人才。应鼓励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不改变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兼职,从事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
(二)人才共用。鼓励人才为社会共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为本部门服务,又可为其他部门服务:离开或不离开原劳动关系均可到另一单位搞项目承包。对于高层次人才和省内建设急需的人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双职双薪,建立双套人事关系,人才和其研究的科研成果为双方单位共有。在人才的共同使用中.应依法签订相应的共享合同或协议,维护双方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单位利益共享。
(三)智力引进。以工业上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工艺设计,关键枝术开关键设备的攻关和农业上的高新技术及农业产业儿、集团化、农产品深加工等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地引进国外人才和技术成果,要进一步加强和各国专家组织的联系,拓宽引进入才的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包括技贸结合、长期聘用、短期聘请等方式,广开引进智力渠道。充分利用外国专家组织项目洽谈会,引进、聘请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和外国企业家,来我省解决工农业生产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跨区交流。选定后的共享人才,不仅可以在省际间共享,也可以在某些地市间共享。应鼓励各类人才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参与跨地区的技术开发、培训、服务、咨询等项工作。对那些能在战略上对全省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与建设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出有价值决策建议的高层次专家,可聘为政府科技经济顾问,采取政策咨询、参与决策或短期指导等方式进行工作。
四、实施人才共享的有关政策
(一〕凡省内选定的重点人才,如需调动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征得人才所在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调动,人才所在部门应于支持。落户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二)凡从省外、国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来去自由。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予以照顾。
(三)鼓励人才自由流动,各级政府应为人才流动创造条件。国有单位人才向非国有单位流动,原则上原单位可以保留劳动关系3年。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拟调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用人条件,且该单位同意接收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四)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给予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以合理的报酬。
1、兼职兼薪。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兼职的,应按其付出的劳动量,由兼职部门给予相应的报酬。
2、按比例分成。完成重大项目的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应按完成项目情况取得相应报酬,具体数额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兑现。
3、外聘秉职常年搞咨询的专家,搂工作量或贡献,经双方协商,给予适当报酬,如果提出的建议被采纳,还可根据贡献的大小,增加相应的报酬。
4、对引进的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允许在省内自由选择职业。所在单位应给予较高报酬并安排住房,具体数额和住房条件由用人单位与专业人才面议。所在地方财政可一次性补助2万元安家费。其子女如需要就读中小学,由省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省教委批准,可以自由择校。
(五)鼓励有管理才能的企业家在多个企业兼职。为企业减亏增盈且具有较稳定效益的.一般情况下可按减亏增盈额5%的比例奖励有功人员;双方签订合同的,按合同兑现。
(六)凡为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企业引进项目的个人,在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单位按其连续3年利润的平均值1%至3%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几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寻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的比例予以奖励,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八)省设立宏观经济重大建议奖,由省财政每年专项拔款50万元用于奖励。凡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重大决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由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金;为各地市提出的建议取得较高效益的,各地市可一次性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金。
(九)对引荐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及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对于外聘的兼职专家,在聘任期间做出较大贡献.或提出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用人部门可以在其居住地为其购买住房或汽车。
(十一)对积极承包技术课题,承包工程项目、从事科技咨询,开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可优先推荐高评高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二)己被遴选入人才库的重点共享人才,本单位应在工作环境及生活待遇上给予妥善安排,由省人事部问出具证明,经省教育部门批准其一个子女可在户口所在地免费择校就读中小学。报考省属高校的,录取时可照顾加20分。
(十三)进入省级人才库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经常出国或者赴港澳讲学、洽谈、进行学术交流和短期工作的,由省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由省外事部门办理一次审批1 年多次有效的出国批件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特别通行证或护照。
(十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共享期间的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应由双方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定期缴纳各项社会统筹基金,保证共享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
(十五)对于确有技术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并在原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后,如身体条件允许,本人自愿,经本单位同意和省人事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其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以上实施人才共享的有关政策,不仅适用于引进的人才,也同样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五、组织与管理
(一)建立人才库。对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要建立全省人才信息库。形成完整的人才信息网络。现阶段拟初步遴选3000名左右的省内外和国外的经济管理和专业人才建立省级专家信息库、省级外国专家库和省级经营管理人才库,按学科和专业分类并实行人才测评、人才考核等制度,对进入人才库的共享人才要进行动态综合管理。3年内无重大建树的,应予以淘汰。各地市人才库的建设可根据本地实际,分层次办理。
(二)定期公布各类信息。由各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科委、计委、教委、农办(委)、乡企业局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单位,定期发布人才求职信息、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攻关信息、营销需求信息、项目开发信息和企业技术难题信息等,为人才及项目双向选择提供条件。
(三)实施人才与项目的对接。采取由各级政府定期发布或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召开对接大会等形式,对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改造、工艺更新等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工实施专家与项目的对接。
(四)推行科技承包责任制。鼓励科技人员对科技项目实行科技承包、科技咨询或科技协作。按市场经济的机制,以技术经济合同确定科技人员的责、权、利,实行效益和利益挂钩。对承包人在承包期满完成承包任务并了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按合同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以外,还应给予奖励;对承包期满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在经济上或在其它方面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凡涉及全省乃至某一个地市宏观经济方面的重大决策、总体规划、长远发展目标等,都要聘请省内外高层次管理专家,运用现代决策手段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各地市应充分挥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从而在总体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规划、设计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论证单位进行评估论证。凡不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并取得大多数专家同意的,一律不予立项和开工建设。因论证错误造成后果的,论证部门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成立省人才共享奖励评审委员会。为了组织实施和兑现在人才共享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物质奖励,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人事厅、省科顾委、省政府研究室、省经贸委、省教委、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宏观经济重大建议和有关成果奖项予以评审和认定。
(七)关于人事争议的处理问题。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实施人才共享中,因履行合同、获取报酬、辞职、辞退以及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仲裁委灵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15日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应受理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公平、合理地进行裁决。
六、加强对人才共享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对人才共享工作的领导,成立省人才共享协调工作小组,由主管省长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科委、教委、劳动厅、农办、乡企局、科协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主要研究解决在实施人才共享和人才与项目对接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把解快人才资源共享问题,作为科教兴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