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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2006-11-22 16:57:24
晋市财行[200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达到建设全国经济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促进技术创新,推动我市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适应市场需求并实现市场价值。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个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我市目前正处于以争先发展、快速发展、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时期,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立足于本地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自主创新,努力使本地区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型产业做大方面掌握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我市“十一五”期间科技创新与发展的目标是:工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提高到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技术创新项目提供的财政收入增幅要达到同期财政总收入增幅的两倍以上。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和促进企业自觉地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是一个地区真正实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增强产品竞争力,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更新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出发,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创造条件,努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各种所有制并举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创新促进机制。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技术创新机制。
1、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全市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要占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对达到以上投资额度要求的企业将列为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
2、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3、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多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4、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科研机构、院校等单位进口实验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5、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同时每年可从市本级的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经费,对经考评和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予以支持或奖励。
6、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7、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等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新办的科技信息技术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8、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投资,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9、大力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合资和合作,对由企业主导的技术项目,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将优先给予支持。
10、企业与合作方联合且由企业出资进行的研发课题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项目的注册资本金。
11、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转化项目本身盈利之日起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该项目的税后利润中提取5%的奖励。
12、对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对其生产的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由政府采购单位优先购买。
13、对在我市科技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可优先向国家和省推荐申报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中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14、鼓励社会资金向科技创新与开发领域投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市范围内经批准立项的各科研开发项目捐赠和直接投资的,其捐赠或投资额可按税法规定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相应扣除。
三、增加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我市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引导、支持和杠杆作用。
(一)建立财政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确保投入逐年有较快增长。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我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建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地安排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出规模,确保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结构,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和范围。
“十一五”期间,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投向的重点是:①我市传统骨干产业升级和新型产业发展中的技术攻关和研发项目;②我市知名品牌系列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③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 ④ 适合本地区经济规模发展的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和开发项目;⑤被国家和省列为科技创新重点支持的项目。
投入资金将重点用于上述项目新产品的研制、实验和技术开发费用的支出。
(三)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和补助方式。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将根据已批准立项计划支持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开发价值以及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确定,具体分四种类型:
①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
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25%予以补助;
③一般应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示范项目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
④对于具有明显风险并且规模较小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根据项目研发预计成本安排5-20万元的启动和补助资金。
补助的方式分为财政拨款和贷款贴息。
(四)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立项类别、申报程序和补助资金的审核程序。
1、立项类别:企业和单位可根据以下四种类别申报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①科技攻关计划:主要是发展传统骨干行业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具有市场开发价值和较大经济效益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②工业科技发展计划:主要是节能、降耗、环保和传统产业改造中的新工艺、新技术开发项目。
③星火计划:主要是发展能够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提升,推动新型产业规模化、多元化发展的项目,
④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是发展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推广与科技成果引进、消化的项目。
2、项目申报及项目审定程序:申报及项目审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步骤,具体包括:
①每年10月上旬,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
②11月1日至12月底,受理申报项目,凡属我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县级以下企业和单位,将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县(市、区)科技局,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和单位,将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两种方式。
③次年2月底以前,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和专家参与,共同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情况确定年度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初步意见。
④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公示。
⑤市科技局同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计划书。
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立项文书。
3、研发费用的核算与研发资金的管理。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或试验费用必须进行单独核算,费用范围为本项目研发中的直接费用;企业和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研发资金都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4、补助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内容和任务组织实施,并先后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开工和竣工报告,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人对开工情况和竣工情况进行核实和验收后,分别下达补助资金。经核实开工条件具备,资金已经落实,并已进行项目研发实质性工作的,按计划任务和确定的应补资金的50%预拨;项目完工后,根据验收情况和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以及项目计划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比例或贴息额度进行清算,足额予以补助。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科技局
晋城市国税局                 晋城市地税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