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反对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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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征收房产税作者:有意思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0-10-9 

  近日,上海颁布关于调控房价政策的实施细则,提到要对投资和投机性购房征收房产税,如开征此税,虽与本人利益毫不相干;但我坚决反对征收房产税。理由如下:

  一、中国公民税负已很高,降税应首当其冲,未研降税,勿征新税。

  近日,美国知名杂志《福布斯》推出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内地以指数159位居全球第二(紧次于法国),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中国税负问题作了阐释和澄清;但也承认我国公民的税负不比欧美发达国家低,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保障和提供公共服务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的国家,征收如此高的赋税,居民的税负痛苦程度就可想而知了;这也正是我国多位经济学家齐声呼吁政府要尽快实施降税,减轻百姓负担,活络民间经济的主要原因;但我国政府除了要应对庞大的自身运转开支外;还肩负着重大国有建设项目的投资功能,尽管如此,金融危机中我国政府仍是世界上最不差钱的政府之一。不差钱的原因就在于我国近几年税收飞速增长,由于体制原因和政府自身利益作怪,在我国开征新税和提高税率时动作很快,但该取消和降低税率的时候,却动作迟缓甚至不作为,这种局面不改变,我们只会感觉到税负越来越重;(就向油价一样,汽油价格如今已达历史高点,但世界原油价格仅是历史高点的一半左右,为何降不下来哪?),因此,我建议首先反思我国税收体制问题,降税应首当其冲,未研降税,勿征新税。

  二、房产税征收法定程序不健全,征收房产税是以权释法的错误行为。

  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仅限于经营性物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而此次上海方案,将把普通居民持有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这相当于扩大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免缴房产税的普通居民,纳入了征收的范围。按道理,在国务院未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情况下,上海是没有权限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如果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首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房地产暂行条例》,依法进行。“房产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出台政策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可见,上海此次征收房产税的方案明显存在法律瑕疵;是以权释法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反对。

  三、出于调节房价目的的房产税,已偏离税收本意,是本末倒置。

  上海此次出台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在于平抑房价;征税的作用是增大持有和交易成本,这与开征新税种的目的是满足提供公共品需要,存在明显偏差,已偏离税收本意。出于调节房价目的,应采用其他措施和方法,不应采用税收方式。特别是房产税出台还有可能加剧房价上涨,那就本末倒置了;在保有环节征税,房价上涨时房产税只能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房价下落时,则起到落井下石的作用。这极大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因此,要坚决反对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地区试点的作法有失公允。

  房产税是个大税种关系到全国人民、千家万户;地区试点势必意味着全国铺开,否则,对上海或其他试点城市的房屋持有者势必不公平、公正。要实施就全国统一实施。上海单独试点实施房产税的作法,对持有上海房产的业主有失公允。

  五、房产税成为政府再次攫取民间资源的新手段,枉顾公民财产权。

  当前,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一个主要收入来源;不管是投资客还是自住消费者,购房款中都有相当大的比例已流进政府的口袋,政府本应拿出一些资金,用于增加低价保障房供应,来平抑市场价格.相反,政府却以房产税形式,在持有环节再次盘剥购房者利益,此税负必然要由房屋再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担,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只会造成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售出,从而进一步推高房价。政府在已获得土地出让金后,如果还可以以房产税、物业税及各种名目的收费盘剥业主的话,那就是再次攫取民间资源,枉顾公民财产权。

  再次声明,本人不站在房地产市场任何利益一方,只是坚决反对征收房产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