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退出招投标,是否属于"撤回投标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8:23:26
请问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退出招投标,是否属于"撤回投标文件”? 作者:guest
题目:急!请问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退出招投标,是否属于"撤回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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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125.106.135.*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提出退出招投标,放弃候选人资格,是否属于“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是否要没收投标保证金,七部委30号令第58条第一名放弃中标,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但其中没有讲到对放弃人怎么处理。请问放弃候选人资格是否属于“撤回投标文件”,要没收投标保证金呢?
2008-06-30 1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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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如在投标有效期内,属于撤回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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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221.223.58.*
在投标有效期内,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投标人退出投标的行为都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按照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处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投标退出行为属于放弃(中标)合同,因为这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lfm
2008-06-30 13: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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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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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123.116.128.*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所以在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即放弃投标)应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属于招标人的,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如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确立法律关系,这时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承担法律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这时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作为签约的合同价,其超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也为招标人的损失。用此办法抑制中标候选人卖标。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6.30.
2008-06-30 15: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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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谢谢各位老师的解答,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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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125.106.150.*
如果是这样,又有另外一个问题:一些地方性的招投标政策规定,开标时法宝代表人或委托人必须参加,迟到或未参加的按放弃投标处理.如此,投标人迟到或未参加的就应该没收投标保证金,这样合理吗?
2008-07-01 08: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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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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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123.116.128.*
你指的地方性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重的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的规定。
1、依据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议,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议。”这条规定充分说明,只要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他的投标都是有效的。是不能按废标处理。
2、招标人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或迟到,按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是严重违反七部委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放弃投标处理只能适用于,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或声明放弃投标时,招标人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1.
2008-07-01 1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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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谢谢唐老师,另一个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5.106.150.*
对于没收投标保证金,我们这里有一种说法,认为招标人同意投标人撤回,就不用没收保证金,招标人不同意撤回,才应该没收保证金,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2008-07-01 14:50:37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6.*
我没有听说过你提到的说法。只要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提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就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有足够的投标人通过竞争,选择有经验的、有能力的和高效率的承包人或供应商。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1.
2008-07-01 17: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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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急!再请教唐老师,关于投诉处理
MAIL:guest
IP地址:125.106.139.*
一个县的招标办,这样一个案例,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一证书造假,经查属实.同时被投诉人自己提出退出招投标.按照11号令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办应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是否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等.但我们一位领导认为,我们不能替业主作出确定中标人的决定,中标人是由招标人作出的,招标办应根据招标人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我不懂了,投诉应该由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办)作出处理决定,怎么要招标人先作出决定?招标人会有怎么想法?是不是推脱责任呢?应该是招标人根据我们的处理意见去确定中标人.另外,核实证书是否有假,是以招标办为主,还是招标人为主,请唐老师解答.
2008-07-02 17:47:5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投诉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29.*
希以后不要点我的名,会影响其他专家正确的回答你的问题,何况我对监督投诉等权力和程序很是生疏。因为你点了我的名,不得不说几句,说错了请谅!
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收到投诉并调查属实时,应依法对造假者依《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与招标人都不能参与,只能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假材料和证明,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招标人也不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这只能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投标截止之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况下,才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
如何选择中标人?是由招标人依法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不是由行政监督部门决定的问题。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3.
2008-07-03 11: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