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浩茶油“超标门”舆情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3:04:33
湖南金浩茶油“超标门”舆情报告

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在近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被舆论挖掘解读并不稀奇,而地方政府以“维稳”为由做出不合常理乃至违法的举动近来也屡有耳闻,二者的叠加造就了金浩“超标门”的轰轰烈烈。这其中地方职能部门忽有忽无的权威、推诿卸责式的应对,被媒体所热评的程度甚至超越了超标企业本身。

【事件脉络】

  被查超标 企业秘密召回

  2010 年2 月14 日,江苏省产品监督检验院进行风险检测时,发现金浩茶籽油产品所含致癌物苯并芘数量超出国标。

  2月18 日,湖南省质监局在金浩公司库存的茶籽油产品中,通过抽样检验,查出9批次产品苯并芘含量超标。其中最高超标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定值的3 倍。

  3月20 日起,金浩公司实施第一次召回,共召回11.152 吨。4 月22日起,该公司又对同时段生产的其它批次纯茶油产品进行了第二次召回,具体数额不明。

  5月中旬,在湖南省质监局的帮助下,金浩公司采用了新工艺,此后生产的产品抽检中全部达标。

  7 月2日,湖南省质监局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讨论解决植物油产品苯并芘超标问题。会上湘质监局下发《关于召开解决食用植物油中苯并(a)芘超标问题技术分析紧急通知》,同时金浩提交质监局《食用植物油中苯并(a)芘超标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研究》。当时,有人提出要严格防止事件经由媒体公开。

  金浩辟谣 质监局发合格公告

  8 月上旬,有媒体接到匿名信件,里面包含了湖南质监局7 月2日会议上的两份文件,该媒体随即派出记者前往长沙采访。湖南省质量监局副局长甘跃华、食品安全处处长罗纳晚均承认有查出茶油苯并芘超标一事。甘跃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粮油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不公开食用油问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8 月19日,这篇本该刊出的报道,因种种原因未能发表,后《南方都市报》称这其中有金浩公司的作用。

  8 月19日晚,twitter 上出现信息:@freemoren:紧急警告:湖南金浩茶油有限公司出品的金浩茶油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超标6 倍。某报纸的相关文章在最后一刻被撤下,请大家购买使用时注意!8月20 日凌晨,新浪、腾讯等微博开始流传相关消息,随后这一消息在网络上被多次转载。

  8 月20日,金浩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被查出致癌物超标6 倍”是谣传,公司旗下“主打产品‘金浩茶油’系列高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可靠”,认为网络谣传“不排除是竞争对手恶意炒作”,并且已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会适时发布权威信息。

  8 月21日,作为监管部门的湖南省质监局在当地官方媒体《湖南日报》公告了对全省茶籽油企业生产的产品所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的结果,公告中所附的33 家企业抽检结果均显示合格,其中包括金浩公司。但此次抽检的产品并不是此前已发现问题型号的产品。

媒体曝光 企业政府疲于应对

  8 月30日,《新世纪》周刊独家报道了金浩问题茶油秘密“召回”的过程。湖南省质监部门负责人“维稳需要”一说也被首度公开。对于为何湘质监局不对此前已发现问题的型号产品进行抽检,或者扩大抽检型号范围,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说,“抽检只对企业送检的来样负责,不可能对每一个批次都检测。”同日,21 世纪网报道,而针对金浩茶油抽检结果为何在质监局网站上查不到?湖南省质监局法规宣教处一位人士回应,有些公告在网上挂两三天就删掉了,“不可能一直挂在上面”。

  9 月1日,金浩茶油发布道歉信,并公布了被质监部门检出致癌物苯并芘超标的9 个批次产品详细信息。同日,《法治周末》报道金浩“致癌门”时首度提及记者赴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却被该局工作人员要求先填写采访申请表,经过领导“行政审批”方可采访一事。

  9 月2日,湖南省质监部门以通稿形式首次对外公开查处金浩公司问题产品的198 天里的详细经过,并称已通过资助并组织技术攻关,解决致癌物超标工艺难题。但通稿中并未解释为何对公众瞒报半年之久,也未公布其他企业的超标产品信息。

  同日,国家质检总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告知正义网记者,对已检测出问题的产品,企业及主管部门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公示,这方面法规、政策暂无硬性规定。

  9 月6日,金浩茶油董事长刘翔浩发表公开致歉信,恳请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给企业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采访需审批 官方回应疑似卸责

  9 月7日,与《法治周末》同属法制日报社的《法制日报》再度发文详细陈述了记者被要求提交《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并需领导层层审批方可采访一事。

  同日,新华网刊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甘跃华的独家专访。面对记者“为何不及时向公众说明真相”的提问,甘跃华回应称,“食品安全法第53 条明确规定,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企业。质监部门履行召回工作的监管责任,督促、责令、处罚。政府有政府的责任,但不能越俎代庖。”而对于“质监部门不公布金浩茶油苯并芘超标,却反而公布了其产品合格的信息,这是不是帮助企业‘捂盖子渡难关’”的提问,甘跃华则回应,“查处这个事情是国家质监局风险监控中心交办的任务。按食品安全法第82 条规定,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食品安全信息,湖南省质监局没有信息公开的权限,必须由国家统一公开发布。至于8 月21 日省质监局公布了包括金浩茶油在内的33 个抽检样品合格,这属于质监部门‘日常监控信息’。”

  9 月8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一负责人对《新京报》称,记者采访需审批一事系误会,“我们欢迎媒体前来采访,也不会制订不合理的规定限制记者采访。”

【舆情传播】

  媒体披露隐瞒真相 不公开是为维稳说遭痛批

  早在8 月29 日,就有网站提前刊载了《新世纪》周刊应于30 日刊发的报道《问题茶油秘密“召回”》。30 日这篇报道被转载逾百次,略微中性的转载标题标明“政府与企业秘密召回”,一些门户网站则在标题中采用了更为尖锐的字眼“企业和政府曾试图掩盖”。在此类标题的引导下,网民除拷问金浩隐瞒作为之外,更对政府在这一隐瞒过程中的作用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及不信任,地方政府公信力不再。如腾讯珠海市网友“い大无畏ゝ”留言称,“政府与企业选择了秘密召回,消费者至今茫然无知…政府帮忙作假,甚至是自己也作假来隐瞒和欺骗大众,一点公信力都没有的政府,我们还能相信谁?”

《新世纪》周刊30 日的报道将众家媒体观望已久一触即发的报道热忱点燃,31 日《21 世纪经济报道》刊文《茶油致癌物“超标门”:拷问浸出法》报道了湖南省质监局法规宣

  教处对于金浩茶油抽检结果在质监局网站上查不到的回应。湖南省质监局食品审查中心一位人士还坦言,金浩茶油苯并芘含量超标并非孤例,湖南省内还有一些茶油生产企业也存在苯并芘超标的现象,只是目前没有披露出来。《南方都市报》也刊文《金浩茶油否认强致癌物超标》报道了这一事件。同日,《新京报》刊发评论《别把“瞒报维稳”当遮羞布》将评论矛头直指湖南省质监局官员的“隐瞒维稳说”。财新网在后续报道中援引分析人士的话称,金浩茶油秘密“召回”事件的关键在于,政府和企业面对问题产品选择秘密处理的方式,且召回不彻底,侵害了公众利益。

  9 月1日,更多的媒体播发原创报道,舆情热度随之进一步攀升。《法治周末》的报道《金浩茶油公司回应致癌门:不知情已改进无后果》中首次提及了记者需审批才能采访一事。当时这一细节并未引发多少关注,舆论焦点全部被吸引在地方政府的“有意隐瞒”及“维稳说”上,《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金浩茶油被指致癌物超标上市蒙阴影》中引用上海律师奚明强的话指出“具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法定义务的政府部门,对此事未予公开和通知的行为,可能存在渎职”。而人民日报社下《国际金融报》则在报道《金浩茶油应战“致癌门”》中指出,湖南省质监局有替金浩公司“捂盖子”嫌疑。《新华每日电讯》刊发评论《监管部门帮企业糊弄民众,站错了队》称监管部门把屁股坐到了企业那一边的做法是有关部门公信力缺失的直接原因。与《新京报》类似,更多的媒体将评论着眼点对准了地方官员不公开是为了维稳的说法,如朱四倍的时评《“维稳”是个筐什么都能装?》就被数家媒体以不同的标题刊出,评论指出,“再巧妙的说辞都无法遮掩一个事实:任何事件都是捂不住的,任何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做出违背常识的行为,都注定只能走上事情的反面。也就是说,此时此刻,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正在出现。”

  金浩致歉承认超标 党报发问批评地方隐瞒做法

  9 月1日,金浩茶油发布“致广大消费者的致歉信”承认隐瞒茶油召回事件,成为了舆情的助燃剂。9 月2日,媒体迅速对此予以回应,各大媒体均发文转述了金浩的道歉声明。当日相关报道达到了927 的小高峰。如《南方周末》刊发报道《食用油查出致癌物,说谎之后公司道歉》称,金浩公司的认错,证实了此前《南方周末》及其他多家媒体的猜测,即今年3 月份金浩公司的秘密召回,可能不会严格召回问题产品。而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未进行公开,并拒绝媒体介入,导致在召回之前已经销售的茶油使用就此被略过。相关报道还从平面媒体扩散至有声媒体,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也就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对致歉信的报道中,多数媒体都提及了湖南省质监局之前的“维稳说”,部分网站在转载时将“湘质监局未及时披露称为维持稳定”等类似意思的关键词置于标题中。因而虽然金浩的致歉信一定程度上将网友评论的转眼点转移,但网友对于湖南省质监局知情不报的负面评价仍然持续。在媒体评论方面,《光明日报》刊发光明时评《食品安全信息要透明》也批驳了湖南方面的维稳说法,文章指出,“严谨不等于掩盖,掩盖也不意味着维护社会稳定。以维稳为借口,遮蔽安全信息,掩藏犯错事实,既难以服众,也有开脱责任之嫌。”官方媒体对此次事件中政府作为的定论可谓一枚重磅炸弹。

9 月3日,各地金浩茶油下架消息频繁传来,使得舆情热度仍维持在900 篇这样一个较高的水平。而一些媒体跟进报道中透露出的细节使湖南省质监局进一步陷入了失责的泥潭。《华夏时报》刊文《金浩“致癌门”成真油茶产业或遭池鱼之灾》称,业内人士指出,油茶产业在湖南经济发展中背负如此重任,这或者也是金浩茶油被检出苯并芘超标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采取内部处理、秘密召回举措的一个考虑因素。《南方都市报》则刊发报道《企业不公布,我们没办法》称,湖南省质监局食品安全处处长罗纳晚向记者表示,质监局已经多次向金浩下达责任通知书,“但企业不公布,我们也没有办法。”法律界人士也纷纷通过媒体表达观点,如中消协律师团律师邱宝昌认为,当地质监部门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强制召回的措施,公然无视法律,属于严重不作为。当日媒体时评数量是监测期内的最大值,共23 篇,媒体继续讨伐湘质监局为保企业而刻意隐瞒的做法。

  此外有一些细节颇为值得留意,首先9 月3 日,中新网湖南频道发文引用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常务副会长左恩南的呼吁称,广大消费者和媒体应该理性对待茶油。转日,《南方都市报》即揭发左恩南同时是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长,并曾任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次,9 月4 日,《新京报》发现对于茶油浸出法工艺的改进,湖南质监局通稿和金浩公司致歉信中在时间上的表述并不一致。再次,9 月6日,《新世纪》周刊在后续报道《问题茶油未了局》中称,“分析人士指出,尽管金浩茶油和湖南省质监局在媒体报道之后迅速反应,但问题茶油事件仍有诸多疑问。例如,金浩茶油未被质监部门抽检的其他批次产品是否超标?根据本刊此前报道,被查出致癌物超标的茶油企业不止金浩一家,质监部门为何还不完整公布具体信息?”

  时评转向采访需审批 政府卸责式回应亦难逃恶评

  在我们的监测期内,9月7 日是一个转折点,这不仅体现在当日相关报道量为1200 篇为整个监测期的最高峰上,更因当日有两个后来饱受诟病的标志性事件被媒体披露。一是《法制日报》特地刊文《媒体采访须先“审批”损害公众知情权》报道了记者采访受阻的细节;二是新华网刊登了对湖南省质监局副局长甘跃华的访谈实录。前者所释出的消息引发了媒体的极大反弹,相关评论数量甚至超过了对于“维稳说”评论的数量。包括《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经济时报》、《新京报》、《羊城晚报》等在内的数家官方媒体及知名商业媒体均发文斥责了湖南省质监局对于媒体监督的软暴力行为。如《羊城晚报》发文称,地方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迟滞诡异,已经令监管公信戕害殆尽,甚至闪现出渎职与违法的魅影,按理说,借助媒体公器,洗清寻租等嫌疑,是最为迫切的事情。记者寻访上门,自是多了解释与沟通的渠道,何以冷面相向?这样的姿态,要么是不待见舆论的傲慢,要么是无可粉饰的心虚。《钱江晚报》更是刊发首席评论员文章直指采访审批是违宪行为。

  当然甘跃华卸责式的回应也逃不过媒体的负面评论,9 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发后续报道《湖南质监局称无权公开金浩事件信息》将官方回应形容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湖南省质监局,却似乎要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相关回应被转载时被部分媒体解读为“湖南省质监局称自身无过错”。当然媒体对此的评论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媒体影响力上都难与前者相比。

【媒体观点】

  审批方可采访彰显权力傲慢(32%)

  9 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来论《“要采访先审批”是道“玻璃门”》称,地方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发布信息迟滞,已严重损及公信。记者寻访上门,可说是解释、沟通与公开的好机会。冷面相向,要么是不待见舆论的惯性,要么是对舆论监督的心虚。更何况,“要采访先审批”,已有违法嫌疑。据2007 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金浩茶油事件”关乎公共利益,属须重点公开的领域;质监部门掌握的情况,即使没有记者采访,也应该主动公开。

9 月9日,《经济参考报》刊文《岂能假借采访审批抗拒公众监督》称,像湖南省质监局这样因为实行所谓采访审批制而导致记者无法采访,损害的实际上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与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权利。当然,明眼人一看就清楚,有些政府部门与机构实行所谓的采访审批制,不过是在借助采访审批制给记者采访制造障碍而已,其真实用意就是通过拒绝媒体采访维护自身与相关机构的利益。

  9 月8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应对金浩茶油监管者启动问责》称,真正令公众吃惊的是,在舆论鼎沸之际,湖南质监局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依旧如此没有改进,到现在,湖南质监局仍然没有学会如何对待信息公开,如何面对公共危机。“采访需审批”的规定,乃是消极抵抗媒体监督,本质上仍然是不愿信息公开。这样的规定实行已久说明,湖南质监局在金浩茶油事件中的表现,乃是其一贯作风的延续。正是其长期秉持如此保守的立场,才会视瞒报为“正常”,也才会有一系列“奇怪”的论调粉墨登场。

  为维稳不惜一切造成更大不稳定(24%)

  8 月31日,《新京报》刊文《别把“瞒报维稳”当遮羞布》称,又一次,我们悲哀地发现,本来正当的“维护稳定”,在有些地方已成了一些人隐瞒真相、欺骗民众的遮羞布,他们利用这面大旗隐瞒自己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如果苯并芘含量公开,不仅会让企业受损,也可能引起舆论的谴责,甚至让地方政府和官员丢脸,确实不那么“稳定”。而隐瞒这个信息,消费者不知道,于是继续食用致癌物质超标的茶油,虽然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却“一片太平”。于是我们知道,这里的所谓“稳定”,其实只是官员的“官位”和企业利润的稳定。

  9 月2日,《光明日报》刊文《食品安全信息要透明》称,以往的很多事实证明,如果相关责任方一味封锁安全事故消息,既会放大潜在的危险,失去亡羊补牢的最佳时机,也会无端使小道消息满天飞,造成公众的莫名紧张。此外,文过饰非的算计一旦被识破,涉及的公共部门还会损失权威性和公信力,引起社会的信任危机。可以说,在公共安全事件上,一“捂”出百害,遗患无穷。

  9 月3日,《南方都市报》刊发社论《事关国计民生,信息公开才能维护稳定》称,诚然,粮油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但如何就能因此而推导出一个不公开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荒唐结论呢?从已经爆出的多起公共产品安全事件来看,又有哪一项不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事实一次次证明,恰恰是那些企图不公开的举动导致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信息的通畅与公开,只会有利于社会动态稳定,而这一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现在看来便是那种总以为“老百姓不能知道那么多”的畸形稳定观。

  质监局帮助隐瞒丧失政府公信力(19%)

  9 月1日,《新华每日电讯》刊文《监管部门帮企业糊弄民众,站错了队》称,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就是在这类欺骗中搞丢的。大家感觉你不是代表消费者在监管不良企业,而总是代表不良企业在监管群众的“情绪稳定”。长此以往,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的公信力越来越差,这也就是在圣元奶粉事件中,在长江野生鱼有无毒事件中,不少老百姓就总会采信小道的原因,尽管官方一再解释,情况不是那样的,但总有一部分人不愿意相信,总觉得是在“蒙人”。如果公信力呈现出如此成色,其实是很值得警惕的。

  9月6 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社论《扭曲的爱护,护谁的利益》称,很明显,湖南质监部门对于肇事企业金浩茶油是爱护的。只不过,这种爱护出现了扭曲的意味。一般而言,政府部门对企业过于关照,大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在利益关系,企业对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有过“公关”行为;另一种,则是地方政府部门与明星企业之间,往往存在着过于关爱的情结。这背后,其实同样因为利益的纠结关系,只是性质上与前者有所差别。必须强调的是,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政府部门对企业扭曲的爱护,都不能换回长远的收益。

  9 月10日,《中国经营报》刊文《勿挟公众知情权进行“权利”寻租》称,为公众看守食品卫生与安全问题之门,本应是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之天职,如今,它却沦落为食品安全的“敌人”。“金浩问题茶油”事件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十分值得我们玩味。湖南质监局作为一个具有强势权力的公权部门,不但没有扩大自己的权力,反而“自废武功”,出现十分严重的“不作为”现象。我们不能不认真审视其角色转换中,所折射出的权力扭曲。不能不警惕权力扭曲背后,所蕴含的利益勾兑、转换与输送。

  金浩“超标门”重挫公众安全感(17%)

  9 月3日,《京华时报》刊发评论员文章《金浩不该用错误掩盖错误》称,从向湖南省质监局承认产品含致癌物质,到发布公告否认质量问题,再到向消费者道歉,金浩说法居然还经历了三次转变。虽然都已经致歉承认产品含致癌物了,但金浩对剩下的8.945吨茶油没有具体说明究竟流向哪里,也未提及赔偿问题。金浩用N 个错误掩盖一个错误,无非是想保全企业声誉,以能够继续从公众身上获取利润,但如此做法,又把关系公众健康的饮食安全问题置于何处?洞穿这一切后的公众,又岂敢对视公众健康如无物的企业保持尊重?又岂敢对目前为止仍然未作出回应解释的当地质监部门保持信任?

  责任全被推脱质监部门留来何用?(5%)

  9 月8日,《中山日报》刊文《我们要质监部门做什么?》称,副局长的解释看似比“一位领导”要高明,紧扣法律和程序规定,证明自己既没有充当帮凶也没有失职渎职。但这一说法即便能得到上级部门认可,也显然无法将质监部门从这场公众信任危机当中摘出去。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质监部门,存在的最终目的应该是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益。从这一点来说,湖南省质监局无论标榜自己做了多少工作,但消费者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继续购买并食用致癌物质超标6 倍的茶油,证明质监部门“默认”了企业的瞒报和秘密召回,这就是他们最大的失职渎职。有评论追问谁给了金浩茶油撒谎的勇气,答案就在这位副局长的解释里。如果不用为此负责,那我们还要质监部门做什么?

  其它部门官员也难逃协助隐瞒之责(2%)

  9 月5日,《现代快报》刊文《金浩藏毒你的“情绪稳定”吗?》称,金浩获得的权力支持,岂只是质监局一家而已。再看这些意味深长的环节:8 月初,有媒体获得了可证明金浩茶油含毒的原始文件,前往采访。8 月19日,某媒体的报道未能刊出。随后网上出现“谣言”,接着又是媒体的沉默,直到8 月30日《新世纪周刊》作出报道。为什么“某媒体的报道未能刊出”,为什么媒体出现了集体的沉默?这是媒体自律的结果,还是企业对权力公关,而权力又向媒体的主管者公关,才造成了这“管他有毒没有毒”的状况呢?

  质检总局“公示无法可依”受质疑(1%)

  9 月4日,《新京报》刊文《问题食品公示时间“无法可依”?》称,致癌茶油的公示时间果真“无法可依”吗?《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这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消费者的要求,虽然是要求企业的,但对承担监管之责的质检部门,同样是适用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要求:“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确认问题食品后最迟三日内召回并“通知”消费者,难道不是一种信息公示的时限要求?

【相关链接】

http://news.qq.com/a/20100907/000004.htm

(摘自2010年第38、39期《反腐倡廉网络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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