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财税政策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4:53:53

有利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的财税政策研究

 

 

 

 

 

二ΟО九年八月

 


 

 

前言... 1

一、现有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1

 

1、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2

2、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领域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3

3、装备制造共性技术研究领域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4

4、装备制造业进出口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5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必要性

(一)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是完成《装制造业备调整振兴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力保障

(二)《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中要求加快发展的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现有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技术装备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出台缓慢,可操作性差... 6

2、增值税先增后返政策到期后缺乏新的支持措施... 6

3农机产品增值税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

4、现有财税政策阻碍了转制院所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6

5、装备制造业进出口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7

三、国外支持装备制造业的财税政策及借鉴... 8

(一)国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的财税政策... 8

(二)国外支持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0

1、支持铸造行业的财税政策... 10

2、支持热处理行业的财税政策... 11

(三)国外支持装备制造共性技术的财税政策... 11

1、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 11

2、美国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12

3、德国弗朗霍夫研究所... 12

4、韩国生产技术研究院... 13

5、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 13

(四)我国现行财税政策与国外差距... 14

四、财税政策建议... 16

(一)有利于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的财税政策研究... 16

(二)加强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的财税政策支持建议... 18

(三)加强转制院所共性技术研究的财税政策建议... 20

(四)有利于装备制造业进出口的财税政策建议... 22

五、实施上述政策对国家财政和税收的影响分析和测算... 24

1、农机工业... 24

2、铸造、锻压、模具、机床行业... 25

3、机床行业... 25

4、液压气动密封件和齿轮行业... 25

5、塑料机械行业... 25

附件1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具体调整建议... 26

 

 


前言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战略性产业,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技术资金密集,是各行业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装备制造业已经形成门类齐全、具有较大规模和一定技术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实施三年来,装备制造业发展明显加快,自主化水平显著提高,部分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跃居世界前列。2008年,我国装备制造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6393.63亿元,新产品产值26321.03亿元,工业销售产值133012.31亿元,出口交货值43101.51亿元。工业总产值已超过日本和德国,产业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一批具有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专业化企业正在壮大。装备自主化工作,取得了一大批新成果,如百万千瓦级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风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特高压输电设备、1.5万吨水压机、2130毫米冷连轧联合机组、12000米特深井石油钻机等。装备制造业2006年以来连续三年保持进出口贸易顺差。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装备制造业大国。

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加上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多年来长期持续快速发展积累的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基础制造水平滞后、重复投资建设、部分产品产能过剩等内因,还有自主创新的新产品缺乏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等深层次问题。在当前市场需求萎缩的情况下,产业内外部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加快装备制造业持续稳定发展,成为当前重要任务。装备制造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单靠市场的机制就能发展的,国家必须从多个方面对装备制造业给予大力的支持。

受人大财经委委托,本报告就现阶段我国装备制造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国家如何从财税政策方面支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进行了专项研究,为国家制定相关的财税政策提供依据。

 

一、现有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近些年,围绕装备制造业的各个领域,包括重大技术装备、共性技术、基础工艺及装备、装备进出口等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为了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步伐,近年来围绕装备研制、产业化、技术改造等方面出台了一批配套财税政策。

1)对承担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贴息贷款。2002年国家开始安排国债定额贷款转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截止到2006年,机械工业组织实施国债资金技改项目200多项,总投资200多亿元。如重型燃  汽轮机的生产、装配,超临界压力火电机组、数控机床、重型机械等重点产品承担企业的技改项目都是在国债贴息贷款支持下完成的。

2)对东北、中部和内蒙古东部老工业基地实施的扩大增殖税抵扣范围的优惠政策。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若干意见》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20049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出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殖税抵扣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51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发出了《中部地区扩大增殖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7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发出了《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殖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政策的实施,既落实了中央促进老工业基地的崛起的战略,还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殖税转型积累了成功经验。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55月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出,这对于仍处在国际竞争力较弱,国内市场相对狭窄的我国装备制造业能够在生产设备的技术导向上更快地与国际接轨,从边缘化阶段向核心阶段转移,质量、水平上层次,产品更新换代是一个极大的支持。

42008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发改高技【2008】)162号)。《专项规划》明确了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自主创新、消化吸收,重点突破、总体提升”。确定了十一五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研制开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提升我国装备研制开发水平;二是围绕能源、环境、资源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开发并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方面。2008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8224号)。该“办法”指出:“国家优先审批、核准和安排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给予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计划。”“对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配套部件或系统及原材料,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专项税收政策。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实施单位可申请国家给予必要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平均价格的10(不含国防军工项目)。”

2、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领域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为支持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发展,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关怀、指导和支持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1994年~2008年给予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中的铸造、锻压、模具、机床四个行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以(94)财预字第55号文发布了《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年来,国家先后多批对部分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企业给予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从1994年起国家对国内贸易中,数控机床、模具、铸造、锻压四个专业行业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累计返还税款约82亿元。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技术改造和环保、设备等方面的部分资金,为四个专业行业的工艺上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对农业装备制造业实行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对农民购买农机装备给予财政补贴。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产品流转税税制时,为了支持农业装备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从我国农村购买力水平低、农机企业发展基础薄弱以及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出发,对农业装备制造行业实行了13%的优惠税率,比其他工业类产品降低了四个百分点。这四个百分点看似力度不大,但是对于微利或处于亏损边缘的大部分农业装备制造企业来说,起到了减少税赋,增加积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积极作用。为了提升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20058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的支持。”从2006年起国家财政每年拿出40亿元对农民购买农机装备予以补贴,2008年增加到100亿元,2009年增加到130亿元。这项补贴虽然不是补给农机企业,但大大提升了农民的购买力,使得农机市场繁荣、购销两旺。

3对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激励的财税优惠政策及实施成效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具体的有:加快实施消费型增殖税;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对购买先进科学研究仪器和设备给以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对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的外汇和融资力度,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和优质服务;科技开发、科研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等。在政策的激励下,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和自主创新能力有所提高。

4、装备制造共性技术研究领域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从事装备制造业共性技术研究的主要依托机构是科研院所。国家目前对转制院所在财税政策方面对转制院所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列支范围等一系列财税政策。主要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l1月2日  财税字[1999]273号)——技术开发费免交营业税、转制院所自转制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延长2年)。

《营业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除技术开发费办理税务局认定的手续免交营业税外,所有的营业收入全部交纳营业税,包括企业进行科技活动从财政部门收到的各种财政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等。

总体来说,国家对转制院所的财税政策并没有太多的优惠,前五年转制院所处于艰难发展期,基数较小,据此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也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其他的财税政策与一般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相同。

5、装备制造业进出口财税政策及实施成效

国家在支持装备制造业进出口方面,已经有了较多的财税政策,以下将就一些主要的政策进行简要说明。

(1)在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先征后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够利用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的资本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2)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调整方面。新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增加了部分税目,提高了部分产品的技术规格,对引导企业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大力支持农业机械、石化装备、煤炭综采装备、输变电设备、建材设备、机床工具、工程机械、港口机械、测量仪器、矿山机械、纺织机械等重点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

(3)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方面。国家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鼓励类目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确定重点支持的十六个领域中的重点行业为范围,编制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的投资类项目下进口生产型设备、零部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中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支持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于通过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进口,不断提高我国产业技术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自2008年5月以来,我国先后6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其中对部分劳动密集型机电产品和其他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负担,缓解了压力,为部分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出口,减少金融危机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5)国家在扩大出口信贷和国家每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研发、技改贷款贴息等均取得了一定实效。另外,国家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中小机电出口企业,为中小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金融危机创造了有利条件。

(6)调整和实施了进出口关税《税则》。2008年12月15,财政部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调整后的进出口关税《税则》(简称新《税则》),新《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及税则税目等方面,使进口关税税率、税目和结构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必要性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是完成装制造业备调整振兴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力保障

  《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的产业实现平稳增长,市场份额逐步扩大,重大装备研制取得突破,基础配套水平提高,组织结构优化升级, 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六大目标; 依托十大领域重点工程,振兴装备制造业。抓住九大产业重点项目,实施装备自主化。提高四大配套产品制造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推进七项重点工作,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等四项主要任务,用三年时间完成时间紧迫、难度很大。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国内外市场装备需求急剧萎缩,我国装备制造业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势头明显趋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这种情况下单靠市场的机制很难完成调整振兴规划目标、任务,国家必须从多个方面,特别是从财税政策上对装备制造业给予大力的支持。

 

(二)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中要求加快发展的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机械工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产业结构不平衡,基础工艺、基础机械和机械基础零部件发展滞后,我国许多主机性能低、质量不稳定、可靠性差、寿命短,大多与机械基础件有关。目前,我国基础工艺和机械基础件落后于主机发展的状况已成为制约机械装备工业总体水平提高的瓶颈问题。

。我国数控机床不仅在主轴转速、机床精度、快速、可靠性及外观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在配套件、高速化、柔性加工生产线、数控系统复合化、产品开发、产业化、产品性能、售前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我国塑机产品年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25%,但是产值却只占9%左右。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对企业竞争力评价方法,从销售额、投资回报率、研究开发投入及生产规模和能力四个表现企业竞争力的参数来看,我国企业的整体水平明显低于国际同行。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成为农业装备制造大国,但产品技术水平低、品种结构不能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的状况却十分突出。我国农业装备制造技术及装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大体有20到30年的差距。

我国铸件年产量为世界第一,可生产的铸件大多为中低档产品,虽然也能生产一些难度较大的产品,但由于品种、质量、工艺手段、生产设备等方面与世界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轿车所用铸件,大量从国外进口。

我国每年锻件产量250280t,大部分为中低档锻件,部分大锻件还要进口,以轿车锻件为例,85%90%要从国外进口。全员劳动生产率国外先进水平90120 t模锻件/·,我国仅为3545 t模锻件/·人。模锻件材料利用率国外先进水平平均80%84%,,我国平均仅有73%80%。模锻件能耗国外先进水平0.3 t标煤/吨锻件, 我国为0.50.7 t标煤/吨锻件。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模具生产大国(产量仅次于日本、美国),但是,总体上我国模具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标准化程度还较低,特别是设备数控化率远低于国际水平。因此,我国中高档模具国内自配率低,大型、复杂、精密等高水平模具约有半数要依靠进口。

我国液压产品市场销售额占世界第五位,气动行业占第六位。但目前生产的主导产品还属于国际上20世纪8090年代水平,高可靠性、高参数、智能化的液压气动元件品种少,性能差,还不能满足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主机需求。

我国齿轮行业在世界上的排名与意大利比较接近,已居第四位。但我国许多重大战略项目、重大装备所用的齿轮产品对国外技术的依存度很高,高档产品多数依赖进口甚至全部依赖进口。

为此,需要国家继续加大力度,给予上述行业优惠政策,以便其进一步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更有力地促进我国机械基础工艺、基础机械和机械基础零部件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规模化,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大幅度降低能耗,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机械基础工艺和机械基础零部件生产强国,有力地支撑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日益发展的需要。

(三)现有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技术装备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出台缓慢,可操作性差

一是重大技术装备财税政策方面,目前从国家层面已出台的有:企业自主科研投入以150%进入成本;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关税和增值税先征后返;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风险补助10%等政策。工信部在组织重大技术装备调研中发现,由于政策“不落地”和税则目录不够细化,很多承担重大装备自主化的单位并未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是国产装备首台套的应用政策实施非常困难,没有重大工程依托很难启动,特别是风险分担机制远未建立,没有国家强有力的协调,单靠企业自身推进首台套应用几乎不可能。目前国家4部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原国防科工委)虽然联合出台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6]224号),但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

2、增值税先增后返政策到期后缺乏新的支持措施

200911日起,我国将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自1994年~2008年给予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中的铸造、锻压、模具、机床四个行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已于2008年底结束。对享受“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铸件、锻件、模具、数控机床生产企业,将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亟待出台替代政策支持。

3农机产品增值税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

国家将农机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3%,从总体上对企业的收益有好处。但由于存在低征高扣现象,导致部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倒挂,形成留抵税额。虽然这是国家对农机企业的隐性补贴,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制对留抵税额不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样造成企业的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如有些企业的留抵税额从1994年至2008年底已累计高达2---3亿元。

4、现有财税政策阻碍了转制院所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国家对转制院所的现行财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转制院所的快速发展,但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财税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1)税务机关对加速折旧政策措施认定较难。(2)转制院所享受5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享受的金额不大,因科研院所刚转制时效益普遍低下,对税收的优惠政策利用力度尚未达到预期的效果。(3)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和专项资金重复交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负担。(4)扩大了企业抵扣范围,有利于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更新改造设备等。(5)作为企业,承担国家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不能列支人员工资。企业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不能列支人员工资影响企业科研的发展及投入的不足等问题。

5、装备制造业进出口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在进口税收制度方面

——进口整机免税,我国装备制造业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全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虽然国家在大马力农业装备、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及压力成型机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石化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但除上述领域之外的我国装备制造业企业为消化引进技术或实现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配套关键零部件,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整机或成套设备,则可免征上述两项税收,这种进口税收政策中长期存在的倒挂现象没有根本解决,由政策造成的成本负担使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化生产反倒不如进口整机或成套设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装备自主化进程。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执行不同财税政策,问题仍很突出。内资项目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有多达842个税目的商品不能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外资项目不能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只有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20种商品(主要是汽车、电子办公设备等)和进口十六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的部分重大装备(整机)。由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产品品种太少,外资项目进口的其他装备制造业产品几乎免税进口了。

——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产品不全,且技术规格仍然偏低。尽管《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2008年进行了修订,但国内一些装备制造企业反映,部分国内已能生产且技术水平已基本达到国外水平的设备未能列入《目录》,部分列入产品技术规格仍明显偏低,导致一些国内已能生产的产品通过免税进口到国内,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有待于调整。《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部分装备国内生产能够满足需要,不应予以享受进口贴息待遇而鼓励进口。

——关税《税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税率偏低,按新《税则》,装备制造业产品已降至9%左右(不含汽车),在发展中国家属于偏低的水平,近期内,已经没有下降空间;关税结构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在新《税则》中,部分发动机的税则税率仍然规定为25%,这对汽车配套的发动机比较适合,但对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而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整机的税则税率在10%左右,而与之配套的发动机税则税率有的高达25%,显然这种关税结构是不合理的。另外,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对整机而然也仍偏高;新《税则》税目仍需要细化,2008年版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已经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文发布,共有842个商品税目,而这些税目有的在新《税则》中没有明确表述,在实施过程中,给进口企业、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进出口业务均造成很多困难,甚至产生损失。

(2)在出口税收制度方面

——出口信贷不足,出口退税率偏低,企业资金紧张。装备制造企业出口信贷规模不够,部分银行授信或贷款额度不能直接安排给财务状况较好的出口签约企业,中间环节(含集团公司)多,费用高。在国家最近六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规定中,涉及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只有风动工具、仪器仪表等少数税目,部分税目的产品(含机械零部件)出口退税率在13%以下,且退税时间一般三个月以上,因此,不利于鼓励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

——外汇结算问题突出,使出口企业存在汇兑损失。出口企业基本不能用人民币结算,大部分以美元、欧元、日元等进行结算,由于汇兑损失,造成部分装备制造业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了出口。

——几年前的部分成套项目出口汇率损失严重。由于装备制造业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生产周期较长,出口项目签约时人民币和外币换汇比例与结汇时相差较大,造成汇率损失给部分出口企业增加了负担,有的企业由于换汇成本大幅提高导致了资金短缺,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三、国外支持装备制造业的财税政策及借鉴

装备制造业的振兴涉及方方面面,这其中,市场机制本身固然重要,而政府的扶持与组织协调也必不可少。由于装备制造业自身特性和所具有的战略作用,在关键技术、设备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领域必须要保持国家控制力,同时,在保护民族产业、支持国产化方面国家也应有所作为。因此,世界各国都从战略高度上对装备制造业进行整体规划,同时给予了普遍的重视与支持,利用多种政策手段支持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与发展。在政策取向上,由于财税政策所具有的产业引导性、政策可操作性,以及直接效果明显等特征,各国均结合本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在税收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安排等各方面都给予了持续激励,成为了振兴装备制造业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国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的财税政策

1、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国际上普遍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对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提供抵免率为2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能源设备投资享受联邦税收抵免。为加大支持大企业研究与开发力度,还为企业提供科研拨款。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美国大企业研发经费在美国企业研发经费总额中所占的份额约为95%,研究开发经费最多的15家企业占了经费总额40%左右。

日本政府从1999年开始规定:在过去五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值作为比较试验研究费,把超过此比较值部分的15%,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当年的投资必须超过前两年的投资,扣除限度额由原来的法人税的10%,提高到12%。特别试验研究费的扣除额,在原来的法人税的12% 的基础上再加特别试验研究费的15%,但是,不能超过总法人税的14%。此外,日本政府还创设与试验研究费总额相关的税额扣除制度。试验研究费总额占(含本期的四年平均)销售额的比例为10%以上时,税额扣除率为10%;试验研究费总额占(含本期的四年平均)销售额的比例为10%以下时,税额扣除率为8%+试验研究费总额占销售额的比例*2/10;对于最初三年,一律再累加2%。税额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法人税税额的20%。

2、加速设备折旧

国外政府对科研活动的财税支持主要是通过加速设备折旧的方式进行支持。如日本加速折旧措施为第一年度按购置费用的50%处理,投资抵免额为第一年购置费用的10%,不能超过当期法人税额的20%,超过部分可以在下一年度递延扣除。但该措施仅限于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韩国对直接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部门或产业技术研究团体的研究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抵免或购置价款中予以一定比例折旧的制度,两者选择其一。对新技术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按投资额的3%(用国产设备的10%)从应纳税额中抵免,或者按投资设备费用的30%(国产设备50%)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对实验研究专用设备,或者按设施成本的5%(国产设施10%)进行税额抵免,或者按设备费用的50%(国产70%)提取特别折旧。

日本政府采用特定高技术产业密集地区内高技术产业用设备的特别折旧制度(创造新事业促进法相关税制)。该税制是1999年对税制进行修订后创设的特别折旧制度。随着创造新事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了更积极充分利用以往高技术工业地区开发法等的实施所形成的高技术密集产业,使 其作为创造新事业的温床更好地发挥作用,制定该制度。对于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的个人、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或没有出资或资本金的法人中从业人数1000人以下的法人,在取得设备的场合,可从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额中扣除 相当取得设备价格7%的税额,或在设备供指定事业使用年度,除一般折旧外,还可将对象设备取得价额的30%作为折旧费计入必要经费或亏损。

3、专门财政经费支持

韩国政府先后设立了“工业发展基金”、“提高产业技术资金”、“技术开发资金”,1992~1996年为350种国产化机械产品提供了7000亿韩元的试制开发贷款资金。日本政府拨款支持企业开发研制高技术产品,如70年代政府拨款资助三菱、东芝、日立开发超临界火电机组;80年代又拨款资助开发超导实用技术。

为推进制造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的实施和推广,日本政府对从事有利于创造新产业和解决社会课题的战略性技术领域和课题相关的实用化开发的装备制造业民间企业,由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广泛进行募集,经对项目优选后给予技术开发费补助。2000年度支付额为31.21亿日元,2001年度支付额为48.01亿日元。为促进中小企业自身进行有关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中小企业产品的高附加价值化,对于中小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所需原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接受技术指导费用等经费,由国家补助1/2(创造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并通过都道府县给予补助。2000年度补助额为42.6亿日元, 2001年度补助额为47.81亿日元。

(二)国外支持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支持铸造行业的财税政策

从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来看,各国政府都为铸造行业的发展直接或间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财税政策支持,并使之成为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政策措施。例如,日本经济产业省有专门的“素型材室”主管铸造等产业,制订这方面的政策措施,注意培育具有高度活力的中小企业成长机制。在税收、金融、组织合理化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给以帮助和支持,如日本在税法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措施,明确规定减、免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重视、支持中小铸造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添置生产设施,提供税收优惠;日本政府在几十年前便采取了多样化的财税政策(财政拨款支持、税收减免、进出口关税优惠以及引进外资的产业导向等),对制造企业从事高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以及地区发展高技术产业给予一贯的支持。在美国,铸造是制造业中的第四大行业,虽然没有针对铸造行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对产业发展的鼓励主要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来实现。美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政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对企业研究开发实行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增加产品研究与开发投入,把产品研究与开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德国、意大利两国为了铸造业的发展,重视铸造业的技术交流,铸造企业组团到国外参展,国家拨出一定资金赞助等。

总之,产业税收政策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由政府运用财税政策推动装备制造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许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基本形成了运用政府对产业税收政策来有效撬动企业的投资行为实现向政府鼓励方向发展,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2、支持热处理行业的财税政策

日本政府为了应对能源匮乏和减轻其受能源危机的影响,在1974年3月公布了《普及推广低单位燃料消耗工业炉》和《促进推广节能工业炉》政策,并于1979年6月公布了《合理利用能源法》。2008年从财政拿出296亿日元,设立了“合理使用能源专项资金”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给予资助,明确提出对于购置节能20%以上的热处理加热炉的企业给予30%~50%资金补贴。

(三)国外支持装备制造共性技术的财税政策

典型的发达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还都拥有一支强大的从事产业技术研究的国立研究院。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日本工业技术院、德国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韩国生产技术研究院、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从事共性、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这些机构在弥补市场缺陷,加速技术扩散,推动企业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国家技术基础平台作用。

1、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

日本从1956~1985年先后用29年时间颁布和实施了三个振兴机械制造业措施法,均把基础技术作为扶植的重点,被认为是创造日本奇迹的政策基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摆脱经济长期低迷的状态,日本政府于1999年又颁布实施《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以期强化共性技术的研发,带动经济的发展。

日本政府很重视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的工作,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成立了日本通商产业省工业技术院,对于日本的共性技术研发以及产业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了更好的进行共性技术的研发,2001年4月,将工业技术院(老AIST)的15个研究所和计量研究所合并,成立新的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新AIST是日本最大的公共研究机构。新AIST的主要任务是:从事多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和跨学科技术的集成,促进日本各领域的创新,加强日本产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通过多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规划政府长期政策,以满足社会当前和未来的需求。通过AIST一流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在基础研究方面保持和加强日本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竞争力。最重要的是,使用并集成科学与工程知识,形成各种学科,以满足复杂的、迅速变化的社会-经济需求。

日本政府给予“产综研”大量的财政支持。从其预算从收入方面看,2004年度可分为五部分,政府划拨的运营资金682.18亿日元(占总体的56.4%、设施整备资金贷款偿还临时补贴为264.1亿日元(21.8%)、外部接纳资金190.95亿日元(15.8%)、设施整备费补贴33.4亿日元(2.8%)、其他收入39.12亿日元(3.2%),合计1209.75亿日元。财政预算支出方面也分五部分,直接研究费421.63亿日元(占总体的34.9%)、人事费349.45亿日元(28.9%)、设施整备资金贷款偿还补贴264.1亿日元(21.8%)、间接部门经费141.17亿日元(11.7%)、设施整备费补贴(2.8%),合计1209.75亿日元。[1]

可以看出,“产综研”每年的经费预算超过10亿美元,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拨款和间接补贴,总计占到了80%,而其支出方面直接研究费与人事费(包括工资和津贴等)合计占了63.8%,人事费占了30%,几乎与直接研究费持平,这是目前我国转制科研院所与之有很大差异的方面,值得我们进行调整和改革。

2、美国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直属美国商务部,从事物理、生物和工程方面的基础和应用研究,以及测量技术和测试方法方面的研究,提供标准、标准参考数据及有关服务,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NIST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国家计量基准与标准;(2)发展为工业和国防服务的测试技术;(3)研制与销售标准服务;(4)提供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5)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6)进行技术转让,帮助中小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此外还承担防火、抗地震技术及应用计算技术等研究工作。

NIST每年的运行经费大约为86400万美元。目前拥有4600位研究人员和流动人员,其中科研、技术、后勤和管理人员有3000人,其中有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另外有1600余名客座研究人员。此外,NIST在全国的附属中心还有2000名制造业专家和工作人员。NIST的机构和实验室主要分布于马里兰州盖瑟斯堡和科罗拉多州玻尔得。

3、德国弗朗霍夫研究所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的工作,德国的弗朗霍夫学会就是一个典型的进行共性技术研发的单位,德国弗朗霍夫学会成立于1949年,是一家非营利组织,是德国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机构。目前是拥有约80家研究机构(其中包括遍布于德国40多个不同地区的58个弗朗霍夫研究所),约12500名杰出资深科学家和工程师队伍的公益性科研机构。弗朗霍夫学会的使命是:承担和促进国际领域的应用研究(applied research),直接服务于公私企业、造福全社会。协会所属的69个弗朗霍夫研究所不仅承担德国国防部管辖范围的研究项目,而且从事工业项目、服务项目的研究并服务于联邦、州和地区。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材料技术、工件性能;生产技术、制造工艺;信息和交流技术;微电子和微型系统技术;感应系统和检验技术;工艺流程;能源和建造技术;环境和健康研究;技术经济研究等8个方面。其科研模式通常是根据客户需求,组织若干个弗朗霍夫研究所,通过内部协作提出复杂项目的系统解决方案并进行相关的研发工作。进入21世纪以来,该协会的重点研究领域主要是微电子、材料/构件、界面技术以及生产技术。

根据所研究的项目是国防项目还是非国防项目,弗朗霍夫协会下属的研究所被分为国防研究所和合同研究所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所经费来源不同。国防研究所的科研经费100%来自联邦政府,其中部分来自联邦教研部的机构式资助,部分来自联邦国防部的项目资助;合同研究所的科研经费除了来自联邦政府教研部和州政府(按照 9 : 1的比例分担)的机构式资助外,还有来自经济界的项目资助和协会自己的收入。

2000年,弗朗霍夫协会经费支出总额为13.7亿马克,其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提供的经费为6亿马克;其余经费是自己的收入以及特别筹措经费。另外,该协会所属各研究所的建筑投资通常由联邦和各州共同承担(比例相等)。

4、韩国生产技术研究院

韩国生产技术研究院是国家级科研机构,直属韩国产业资源部,是目前韩国产业门类齐全、规模较大的综合科研机构,在机械、自动化、环境、纺织、新材料、机器人、太阳能、生物等领域的科研成果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其科研经费全部由国家投入,主要业务是服务于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研究院拥有强大的研发实力,韩国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基本是与该院合作完成的。

韩国于1966年制定了《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扶持法》,1972年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1973年又制定了《特定研究机构扶持法》,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政府直接出资,设立了许多研究所,旨在进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开发与实施,比如韩国科学院、几十个专门研究所以及产业经济研究院等国家级研究机构。

同时,根据上述法规,还形成了一整套促进企业研发投资的政策措施,为鼓励民营企业附设技术研究所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私营企业研究机构承担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的,政府给予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贴;对于个人或小企业从事新技术商业化的,韩国政府提供总经费80%至90%的资助;私营企业可为技术开发、技术情报和研究开发人力和设施等开支提取高达销售额5%的储备基金,这笔基金可享受3年税收减免。

5、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

工业技术研究院(简称工研院),成立于1973年7月,是在原“经济部”所属的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与金属工业研究所基础上改制成立的非营利性财团法人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实验生产等三方面工作。通过这些研究,将科技成果转移到工业生产领域。工研院现有化学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电脑与通讯、能源与资源、工业材料、光电子工业7个研究所与量测技术发展中心、环境与安全卫生技术发展中心、航天工业技术发展中心、生物医学工程中心、产业经济与资讯服务中心、纳米科技研发中心等规模较小的研究单位,研究部门和研究范围几乎涵盖了台湾产业界所有重要的技术领域。30年来,工研院完成了许多“野心勃勃”的研究计划,在建立新科技工业、改良现有产品、给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培养产业人才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政府输血、自身造血,是工研院生存和发展的主因。作为民办官助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工研院的发展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973年至1979年是初创时期,在当局全额经费资助下,工研院初步建立起弹性的组织结构、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管理体制,奠定研发与服务全面发展的基础。第二阶段即1980年至1992年是快速发展时期,在当局科技专案计划引导下,工研院在机构组建、技术开发和转移、产业服务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成为推动台湾产学研合作、支援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核心机构。第三阶段即1993年至今是稳步发展时期,工研院完成经营策略战略转移,积极从事创新前瞻性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并通过契约性技术服务全面提升自身造血能力,全力打造台湾应用科技旗舰。

从工研院的发展史看,政府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为非营利法人组织是一条低成本改革之路。改制科研机构完全可以利用政府与市场资源,走出一条自主经营的发展道路,从而为整个产业界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我国现行财税政策与国外差距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外比较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国外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通过立法来规范,并十分重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方式多样

 

四、财税政策建议

针对目前装备制造业领域面临的问题及现有财税政策的不足,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财税政策建议。

(一)有利于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的财税政策研究

1、鼓励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尽快出台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完善政府采购和国家垄断企业的采购制度。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重复引进,并用经济杠杆平衡和鼓励企业采用自主研发技术装备,充分利用政府采购途径,对首台(套)的创新进行支持。一是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将国家垄断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垄断企业采购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国产设备的标准、比例和程序。二是政府采购要有目的地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通过前采购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宏观导向,通过后采购为企业研发成果创造稳定的市场空间。三是以适当的形式对积极采购和使用政府采购的重点产品及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2)成立产业基金,建立风险分摊机制。《若干意见》中已经提到为鼓励和支持用户使用首台(套)国产设备,尽快研究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可借鉴国外利用保险或联合保险转移企业重大创新项目风险的做法,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企业重大创新项目的风险转移,解决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的研制和使用的风险问题。建议由政府发起成立产业基金或重大装备风险保证基金,分担企业的资金压力和创新风险。目前急需国家加强商业保险在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险种与机制的试点探索,尽快弥补这块空白。

(3)加快制定鼓励使用自主制造装备的技术和经济政策。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项目投产后若干年内减免税等一整套优惠政策要尽早制定实施。对于国内尚不能成套提供的装备、国家急需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国内首批自主制造依托工程的设备由国家给予风险担保。

2、出台促进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的财税政策

(1)推广实行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税收抵免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预算,对于鼓励企业R&D投资和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刺激作用。通过投资抵免增强企业的收入能力,减少利润风险,国外普遍将此政策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更新固定资产。为此,建议扩大1999年开始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国产设备,向应用高新技术、节约能源和环保设备等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业发展方向扩充。建立设备绿色税制认证,并颁布认证名单,符合认证名单的设备享受40%的投资抵免优惠,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向后结转5年。

(2)加速折旧政策重点鼓励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加速折旧制度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且审批手续繁琐。建议根据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增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需要,适当放宽加速折旧的实行范围。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加速折旧制度主要应用在防治污染、节约能源、落后地区开发、新技术应用等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方面。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多种加速折旧方法。另外,折旧期限可否考虑放宽到5~8年。

(3)促进产学研联合研发

按当前的税法规定,我国在激励产学研联合方面的税收政策是一个空白,大量的转制科研机构面临着企业委托进行研发的委托费纳税时不能抵免的难题。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对产学研联合提供了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在美国,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在加拿大,直接以纳税人利益开展SR&ED活动的学会、大学、研究院所所用的符合税收激励政策的支出享受公司所得税税收抵免。

建议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经费予以150%税前扣除的税收激励。

(4)对科研人员提供工资据实列支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科技进步与创新,离不开人的因素,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是科技发展的动力源泉。开发科技人才资源,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和氛围,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创新与发展的问题。建议对R&D计税工资的处理要对科研人员放开,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按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扣除。

(5)对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我国对用于科研教学的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进口所需自用设备都提供了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在我国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结合的产业技术政策的要求下,税收政策应激励企业提高自身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建议对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制定有利于装备制造业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

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1)所得税方面

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

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方面

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二)加强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的财税政策支持建议

为了加快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解决装备制造业技术发展“瓶颈”,振兴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对我国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予以更多扶持,这将有力的促进进一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提高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更有力地支撑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给予铸造、锻压、模具、机床等行业重点企业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自1994-2008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14个年头,享受该政策的四个行业都得到了明显的发展,但是由于仅仅14个年头,实施期间还比较短暂,行业的根本面貌还没有彻底改变。借鉴日本振兴制造业的经验,他们制订的有关振兴法等扶持政策持续达30年之久,而我们的政策只实行了14年就要结束,似乎也太短了。鉴于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些行业在机械装备(包括军事武器装备)生产链上处于上端位置,属于“弱势行业”,行业设备陈旧老化,工艺传统落后,更新改造困难重重,行业也是节能、减排的重点。同时基于对增值税转型后取消先征后返的影响和差异的分析,一是增值税转型并不会改变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增值税税负率过重的状况;二是新增设备的增值税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其作用和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为此, 建议国家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到期后,每年由财政筹集一笔不低于原返还额度的资金,比如定名为“基础工艺专项基金”或“大型精密铸锻件专项补助金”,“高技术含量模具产品补助金”,“大型精密数控机床补助金”等,以补助金的方式继续对铸造、锻压、模具、机床行业予以支持。

此外,对列入《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塑料机械、焊接、热处理、液压气动密封、齿轮等行业也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由财政筹集一笔资金,予以支持。

2、重点企业的研发费用的50%和工资总额的10%作为进项税额用来抵扣应交的增值税作为新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结构的调整, 加快我国由生产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进程,使我国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能更好的为我国装备制造业提供优质、精密、高效的制造工艺及装备,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出口,减少逆差,强烈希望在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结束后,或者继续实施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或者国家为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继续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扶持政策着力点放在鼓励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研发上,因此采用将重点企业的研发费用的50%和工资总额的10%作为进项税额用来抵扣应交的增值税。这样也就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3对农业装备制造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当年退还企业办法

由于农机产品的增值率低,多数农机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大于销项税额,从而出现负税现象。对留抵额退税是在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较为常见的做法,符合增值税原理,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为此,建议农机工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额实行当年退还企业办法。

3、对农机、塑料机械等行业实行降低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所得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对农机、焊接、热处理、液压气动密封、齿轮、塑料机械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行业实行降低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农机为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近5年的销售利润率平均为3.12%,远远低于机械行业5.74%的平均水平,属于微利企业。在农机工业规模以上企业1735家中,1624家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占93.60%,而大中型企业只占6%左右,且均为农机行业骨干企业,多数除生产农机产品外,还生产非农机产品。农机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占到企业总收入的50%~60%,建议对这些企业也可考虑实行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而被国家列为高新技术的农机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实施税收政策优惠,积极推行行业准入制度

为了使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由制造生产大国发展成制造生产强国,为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提出行业准入条件,实现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目标。制订所有材料成形加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准入制度,强制淘汰一批耗能大、污染严重、铸件质量差、规模小的企业,改变行业的落后面貌。所谓“准入制度”,就是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自律的文件,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执行各种相关政策时(例如新上项目的审批、征地、税收、环保执法等)的一个导向意见。

例如,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对新建、扩建铸造项目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其内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不能申报任何优惠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进行淘汰。

(三)加强转制院所共性技术研究的财税政策建议

1、建立“国家制造业共性技术发展基金”

目前,国家有关产业技术的研究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计划、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计划,重点资助国民经济急待解决的产品和制造工艺重大研究开发项目,追求的是对经济建设的贡献度和“显示度”,而对属储备性、共性技术的资助甚少。

因此,建议尽快设立“国家制造业共性技术发展基金”使制造业共性技术的研究落到实处,并能保证长期、稳定的运行下去。

建议设立“基金”、“计划”,是为了按照技术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行业的需求,统筹协调、安排研究项目;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有效地利用资源。重点资助制造业共性技术研究;在不影响企业平等竞争的前提下,解决关系行业技术发展中,一个企业无力解决或多个企业共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基金”的来源应建立多种渠道,政府资金的投入是基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以有利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投入。

政府资金可以从制造业企业上缴的税收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其他机构、个人提供的资金予以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

企业成为行业技术发展的主力军,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发展的必然。因此,基金和计划的资助对象应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企业、研究机构、学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合作研究”。达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入、促进发展的目的。

2、建立“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

转制后开发类大院大所由国资委按企业性质进行管理,对转制院所(科技企业)考核的指标与企业相同,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科技投入增长率等。推动大院大所追求更大利润的增长,并要求2009年前进入某一企业(集团)或成为某一集团企业。其行为的主体将进一步转化为企业行为,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的作用将进一步弱化。

产业共性技术需要行业权威研究院所带动相关企业共同进行研究。转制科研机构为了保持其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地位,把握行业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愿意继续承担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任务。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对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特别是那些转制以来,科技与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研究成果在行业中较有影响的“大院大所”的功能和定位予以明确或调整,进一步发挥部门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积极性,促进其在行业中带动作用的发挥。

为此,建议重新研究大院大所的归属问题,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的自身特点,交由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充分调动转制院所的行业积极性,发挥其行业的带动性,促进我国工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从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中,分离出一支少而精的研究开发力量,组成网络化的“中国工业技术院”或共性技术国家实验室。通过“国家制造业共性技术发展基金”的持续支持,在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国家队。

3、鼓励转制院所开展共性技术研究的税收政策

(1)实行转制科研院所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目前国家财政拨款明确规定,财政投入不能用于人员费用投入,日本“产综研”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拨款和间接补贴,总计占到了80%,而其支出方面直接研究费与人事费(包括工资和津贴等)合计占了63.8%,人事费占了30%,几乎与直接研究费持平,这是目前我国转制科研院所与之有很大差异的方面。美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也相当大。目前我国转制院所属于企业性质,不同于大学和事业单位,无事业性费用,但从事的主要工作却是大学和事业单位研究之外的基础共性技术研究,而目前国家专项研究给科研院所的研究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为此,建议:

增加对转制院所的投入,允许用于共性技术的财政投入列支人员费用。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共性技术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点进行共性技术研究的转制院所等机构,保证产业技术进步的基础技术得到发展。同时,建议国家财政投入中允许列支人员费用,以保证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得以生存和维持。

返还一定比例所得税。对转制院所征收的所得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如15%,以作为国家专项的补充财政收入。返还经费的用途:用于院所实验室建设;行业标准技术研究;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2)进口用于共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测试仪器,减免进口税

共性基础技术的发展和革新是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基本力量,也是保证产业应用技术取得突破的关键。为此,保证共性技术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是实现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而共性技术的先进性需要先进、精密、可靠性好的科学测试仪器作保证,这些测试仪器有些目前国内水平与国外先进国家还有相当的差距,为此需要进行必要的进口。建议国家对于转制院所或其他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部门,对其进口用于共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测试仪器减免进口税,以降低这些研究机构的经济负担。

(3)转制院所中主要用于共性技术研究的仪器设备不提取折旧或减免提取

转制院所在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先进测试仪器和试验设备,这些设备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设备的折旧对于转制院所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影响了转制院所进行共性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为此,建议国家对转制院所中主要用于共性技术研究的仪器设备不提取折旧或减免提取。

(四)有利于装备制造业进出口的财税政策建议

1、继续完善重点装备制造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在继续做好大马力农业装备、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及压力成型机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石化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项重大装备制造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同时,对其他装备制造业企业生产的重点产品,如大型施工机械(工程机械)行业的大型挖掘机、大型推土机、大型汽车起重机、大型履带吊、大型装载机、大型叉车、大型消防车等需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实施先征后退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2、逐步实行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执行相同的进出口财税制度

建议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基础,尽快合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形成内外资项目统一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这不仅有助于内外资进口税收政策的统一,符合WTO规则,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国内外企业平等竞争,有效地加快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并针对新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解决列入目录产品不全和技术规格偏低问题。对于《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十六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的装备全部列入目录,并针对具体16个重点领域的明细目录,适当增加相关内容。

3、完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针对《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部分装备国内生产能够满足需要,不应予以享受进口贴息待遇而鼓励进口。并建议对已列入国家确定重点发展的16个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行业,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目录。

4、完善关税《税则》

(1)不再继续降低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关税税率

由于有关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税率偏低,建议在未来三年内,新《税则》中不再继续降低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税率,包括已列入国家确定重点发展的16个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进口关税税率,以提高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改变关税结构不合理现象

建议在新《税则》中,对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对整机而然偏高的产品适当调低。例如:除为汽车配套的发动机外,包括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配套的发动机税则税率建议调整为8%。

(3)继续细化关税《税则》税目

一是对已经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文发布的2008年版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842个商品税目中,在新《税则》中没有明确表述的,建议在新《税则》中增列或细化税目。以保证进口企业、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顺利实施。

二是对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综合各方面意见发布和实施的公告2008年103号、第99号《2009年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目录》和《2009年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在新《税则》中表述不明确的,建议在新《税则》中增列或细化税目。

5、建议国家继续为扩大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在信贷、技改、研发、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1)继续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解决装备制造企业由于临时周转资金不足而影响出口问题。建议将授信或贷款额度直接安排给财务状况较好的出口签约企业,减少必须通过中间环节(含集团公司)安排授信或贷款额度事宜,并适当降低银行利息、保险费、承担费等收费标准,以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出口工作效率,扩大出口规模。

(2)继续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继续鼓励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开发;国家继续对关系出口的共性技术研发给予资金扶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继续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3)继续利用对外援助、带资承包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带动设备、资本、技术和料件出口。继续通过与所在国的合资合作,实现生产、销售及融资的本土化。

(4)每年继续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研发、技改等。

(5)继续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安排给中小装备制造业出口企业,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金融危机创造有利条件。

6、适当提高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退税率,缩短退税时间

建议除原材料制品和粗加工等技术含量低的产品外,将其余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出口退税时间缩短为一个月左右,以调动出口企业积极性,鼓励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应对金融危机。

7、全面实行有关装备制造业产品双边本币结算业务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建议在经常贸易项下,尽快全面实行有关装备制造业产品同有关国家的双边本币结算业务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减少出口企业继续出现汇兑损失,造成成本大幅增加,影响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但要制定好配套的实施细则,做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海关、税务部门、银行等统一配合,防止出口企业在报关、结汇、付款、退税等方面发生新的问题。

8、对企业成套项目出口汇率损失实行挂帐融资政策

建议选择部分经济实力雄厚,且偿还能力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国家对前期(含几年前)的成套项目出口汇率损失先挂帐融资,一定时期后再偿还银行本息的融资政策,以缓解部分企业由于临时资金短缺而影响出口。



[1]张杰军、雷鸣、杜小军,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