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不是妥协 和谐需要法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1:19:48
和谐不是妥协 和谐需要法治
 (“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温家宝语),则是对前面两种见解的概括。由此可见,和谐,并不是回避矛盾、抹杀差异,推崇单一、强求一律。而这种和谐思想的古代渊源,正是“和而不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从“左”的“斗争哲学”路线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把解决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看,这个思路就是追求人民生活富足、社会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同时也知道,正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伴随着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纷纷出现,有些还非常尖锐。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那么,为什么一次以追求和谐为目的的波澜壮阔的改革,会导致各种严重的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的出现?会走向自己的反面?面对种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答案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必须用改革与发展的思路解决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以贫穷为基础的社会不可能创造持久的和谐。但是,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教训也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了,社会并不一定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把公正的社会制度的建设贯穿在改革的全过程中。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公正,所以,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构建和谐广东,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就必然要求我们建设法治广东。

  回顾历史,中国古代也曾经出现了若干盛世,这些盛世几乎又都是以传统的儒家伦理为思想条件的。因此,有人提出,应该以中庸、“和为贵”、“妥协”的思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致力于恢复传统道德的影响力。例如,在理论上有人认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妥协”;再如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把“调解率”作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司法工作的评价指标。实际上,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不是古代的社会,我们的和谐,不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已经逐步成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多元市场主体并存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带来的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观、道德观的多元化。在这样一个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复杂的多元化的时代,是不可能恢复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的。

  妥协不可能走向和谐

  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不重要,事实上,道德水平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必要前提,没有诚信友爱的道德状况,也不可能有民主法治的社会制度;问题在于,共同的道德一般存在于同一性的社会,社会结构越是单一,道德越是高度统一;而在一个分化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必然存在多元的道德。尽管也有一些共同的道德信条,但是在多数具体问题上,在事关个人基本利益的问题上,道德观、价值观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一个意义上,如果我们把“妥协”作为和谐社会的衡量标准,那么就等于是淡化利益差别,不承认利益差别,更不承认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就是放弃改革以追求社会和谐的“乌托邦”,只能沦落为空洞的说教,解决不了实际的问题;同样,在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司法裁判只能依据法律公平处理案件,判断是非。如果我们过于强调“调解”,必然淡化司法的裁决功能,背离司法的本质。旷日持久的调解工作不仅给国家财政增添了大量负担,使司法机关无力顾及自己司法裁判的本职工作,而且冲淡了法律的行为评价功能,淡化了依据法律建立起来的是非标准,从而使社会陷入是非界限模糊的混乱境地,根本上破坏了社会的持久的“和谐”。可见,如果我们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社会和谐的必要基础和根本前提,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基本方针,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必须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条件。因此,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六个方面的总要求的表述中把“民主法治”放在首位,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前提

  法治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明晰的行为规范。道德相对是模糊的,法律相对则是清晰的。法律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合法与否,犯罪与否,此罪与彼罪,存在相对清晰的界限。因此,它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社会的和谐与秩序是不可分的。社会秩序则是建立在准确的行为预期的基础上。法律的明确化特点,使陌生人之间有条件建立互信,使他们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例如贸易,熟人之间的贸易是建立在大家彼此熟悉进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此,甚至可以不需要签订任何合约;而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则必须依赖明确的公开的规则,以建立交易的安全机制。一个人在自己的家乡可能是一个邻居心目里的“乖孩子”;跑到广州这个陌生的世界,可能会成为一个“飞车党”双抢集团的成员,甚至谋财害命。原因就在于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约束机制不同。如果我们不能够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条件下的社会和谐。

  广东创造中国法治历史

  从深层次看,现代和谐社会对法治的依赖与法律的三个功能联系密切:首先,法律可以明晰我们的权利。在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不断增加的社会,财富需要一种特定的权利形式加以明确和保护。没有法律,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拥有什么财产。例如拟订中的物权法对于房产权利的规定,没有这个法律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对自己花费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就必然缺乏安全感。没有安全感,就不敢买房子;房地产商就不敢投资房产业,国民经济进而不可能得到发展。所以,权利的明晰不仅有助于我们对自己财产的保护,而且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其次,法律可以为我们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市场经济是一个竞争经济,人民群众的不和谐感受不是基于对竞争的恐惧,而是担心不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没有公平分配。公平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法律,何来公平与和谐?第三,法律保证了我们的合作安全。现代社会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社会合作。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需要一定的法律形式。例如需要对买卖合同、劳动合同、运输合同等做出明确规定,也需要政府权力的透明与公开行使,这些都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我们连自己基本的人权和财权都不能得到确认和保护,安有和谐?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前沿。广东人开创并成就了自己经济领域的辉煌,也同样创造着中国法治的历史。因为我们的改革,使我们拥有了中国人前所未有的权利意识:我们的十多层楼高的高架桥,意味着我们在城市道路的建设上不敢或不想过分打扰民居;洛溪大桥停止收费,同样是广州人权利意识超强的结果。这些都是我们建设法治广东的重要成就。因此,构建和谐广东的同时,广东人或许会进一步更深切地感受到建设一个法治广东对于和谐广东、和谐广州的重要性。